黄石市人民法庭判决书(1953)
(53)黄特刑字第102号
被告罗文镜。又名罗厚定,又名罗顺民,又名化子,男,23岁,本市郊区萧铺乡人,贫农成份。流氓出身,文盲。一九三八年充匪李幼山游击队及李成游击队当勤务兵两年。四一年(此处不详--编者按)〖HTK〗。四三年在大冶县保安队当兵,四四年充匪左洪别动军前方工作组长。同年在石灰窖伪公安局当兵,四六年在下陆伪乡公所当兵,同年至汉口扫街。四九年混入我下陆解放军后遣返。本年(53)四月二十五日为该犯充匪组长时杀人一案本庭传讯后畏罪潜逃。又于本年(53)六月十七日缉捕归案。今经审查有以下事实:一九四四年该犯充当匪别动军前方工作组长时与匪徒张肇柏(已判管制)在大冶马前寺长乐山一带搜索,忽有群众陆垂银(木匠又名牛)马前寺敬神出来,该犯等诬为"汉奸"将陆捉至大冶西虞桥别动军匪部用枪杀死。同年该犯在伪大冶保安队当兵与汉奸王麦尔勾结将保安队长枪暗中拖走一条,后与匪张贵卿至王家庄人,害王家庄的群众受害很大,用去钱财若干,并又捉去群众二人坐牢。后该犯又带匪兵至张满湾下捉去四人至西边坐牢,害张家群众用钱若干,同年该犯又随同匪队长张白跨子等二十人至老鸡乡抢劫群众财物,本年四月该犯畏罪潜逃阳新县弟占志伦处躲藏一个多月,并狡赖是写"坦白书"。
根据被告历充匪兵及匪别动军组长等职,一贯抢劫欺压群众,捉去群众杀害,应负主要责任,本案发生后仍不悔过反而畏罪潜逃,群众极其不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三款判处徒刑五年。
审判长傅轩
副审判长王在口
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资料提供者:吴幼明,司法工作者,现居湖北黄石。
上海市北四川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1955)
一九五五年度川刑密字第二八五号
案由:破坏革命秩序
起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北四川路分局([55]年川公办材字第四○二号)
被告:葛良,男,二十一岁。上海,无业,住广中路一号。
被告葛良品性一向不端,平日在外借贷,动用客账,诈欺他人财物,虽经本区公安分局关押教育,仍不悔改,继续作恶。又于一九五三年八月五日因诈欺案经本院判处徒刑六月在案,在临(监)禁改造期间,表现不老实,装病磨洋工;期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到处招摇撞骗,骗取自行车修理费肆元,及某复员军人手表乙只;在成人识字班读书时不尊重教师,调皮捣蛋,动用识字班经费,引诱青年女同学看戏游荡深夜不归;地区居民及学校教师,对其流氓行为提出应予纠正,被告竟出口骂人。此种屡教不改的犯罪行为实属恶劣,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本院为维护社会革命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能顺利进行,对不法犯罪分子应予长期改造。为此判决如下:被告葛良处劳改七年以资惩教。
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审判员姜学杰
书记员万声婵
资料提供者:吴幼明,司法工作者,现居湖北黄石。
军管小组判决书(1969)
(69)哈南公军管政字第19号
最高指示
坚决地将一切反革命分子镇压下去,而使我们的革命专政大大地巩固起来,以使将革命进行到底,达到建成社会主义国家的目的。
现行反革命罪犯曾国杰,性别,男,现年:33岁,汉族。家庭出身,恶霸地主,原籍,广东省梅县,捕前系东北林学院机械厂(干部)。
罪犯曾国杰出身于恶霸地主家庭,从十几岁土改时开始,就一直为(与)人民为敌,对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制度怀有刻骨的仇恨,一贯地坚持其反动立场,在反右斗争时,被定为极右派分子。在此期间抗拒党和人民对他的改造继续与人民为敌。
该犯于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与其弟现行反革命分子曾国豪,离哈去广州,予(预)谋逃往香港未逞。
更为严重的是该犯在文化大革命中,恶毒攻击、诬蔑、谩骂我们心中的红太阳毛主席和我们的林副主席以及江青同志。攻击伟大的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大肆为大叛徒、内奸、工贼鸣冤叫屈。其反革命言论恶毒到极点,情节实属严重。
该犯的上述罪行性质十分严重,在拘押期间,开始态度极为不好,后经革命群众反复交待党的政策,态度有所转变,交待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和广大革命群众的要求,故判决如下:
判处现行反革命罪犯曾国杰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拘押日期算起)。
中国人民解放军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
一九六九年二月十日
资料提供者:梁起,编辑,现居广州。
号规(1989)
收审、拘留人员必须做到下列规定:
1、遵守站内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努力学习指定的报纸和材料;
2、认真考虑自己的问题,老实向政府交待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争取走坦白从宽的道路;
3、禁止相互传教犯罪手段,教唆他人犯罪,阻碍他人交待问题;
4、禁止利用隐语、暗语、手势传递案情;
5、禁止挖墙、登高爬窗,不准损坏号内的一切设备用具;
6、禁止互相打骂、体罚,以物易物,询问他人被提审情况;
7、不准玩火吸烟,高声喧哗,说下流话,唱黄色歌曲;
8、轮流值日,搞好号内卫生,保持号内整洁;
9、开饭、放风时不准左顾右盼,窃视其他号,抓紧时间按秩序进行;
10、按时起床、学习、睡觉。
以上各条,如有违者,视情况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戴戒具,从严处理。
××市公安局
治安拘留所审查部
资料提供者:南北,诗人,现居郑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