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企业的精神和道德因素

1999-09-01 06:18F·哈耶克
天涯 1999年5期
关键词:物欲同胞手段

F·哈耶克

F·哈耶克/著冯克利/译

经济活动为我们的所有目标提供着物质手段。同时,我们的大多数个人努力,也是为了给别人的目标提供手段,以便让别人也为我们的目标提供手段。仅仅是因为我们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的手段,我们才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目标。

由此可见,经济自由是一切其他自由不可缺少的条件,而自由企业制度既是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也是这种自由的结果。所以,在讨论自由企业制度的道德因素时,我不想只谈论经济生活的问题,也想考虑一下自由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就这里所说的自由而言,根据伟大的昂格鲁·撒克逊传统,我是指不受他人任意干涉的状态。这是受法律保护的自由的经典概念。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受到的强制,仅仅是普遍有效的、平等适用于一切人的法律所规定的强制,而绝不是专横的行政当局的决定所规定的强制。

这种自由同道德价值的关系是相互的和复杂的,因此我只能像草拟电报稿那样,谈谈其中的一些要点。

一方面,一个古老的发现是,道德和道德价值,只有在自由的环境里才会成长,一般而言,人民和各阶层只有在长期享有自由的情况下,才会有高尚的道德标准——这和他们所拥有的自由程度成正比。另一个古老的观点是,只有在自由的行动受着强有力的道德信念引导时,自由社会才会良好地工作。因此,只有当自由已得到确立时,我们才能享受到自由的好处。对此我还要补充说,要想让自由有良好的表现,不但需要强有力的道德标准,而且要有一种特定类型的道德标准;在这些道德标准成长壮大的自由社会里,一旦它们变得无所不适,也会毁了自由,同时也就毁了一切道德价值的基础。

在谈论这个并非人人明白的问题之前,我要就两个古老的真理说几句话。这本是大家都熟悉的事情,却时常将它们忘记。自由是道德价值——当然不仅仅是众多价值中的一种价值,而是指所有价值的根源——成长所必需的摇篮,这几乎是不证自明的事情。只有在个人既做出选择,又为此承担起基本责任的地方,他才有机会肯定现存的价值并促进它们的进一步发展,才能赢得道德上的称誉。服从具体道德价值,只能因为它是出自选择而非强制。正是在我们从中安排自己不同目标的秩序中,我们的道德意识得以展现。每个人在把普遍的道德准则用于具体情况时,都不断被要求做出解释和采用一些一般原则,并由此创造出具体的价值。

此时此刻我没有时间说明,为什么一般来说,自由社会事实上不但是守法的社会,并且在现代也一直是以救助病弱和受压迫者为目标的一切伟大的人道主义运动的发祥地。另一方面,不自由的社会无一例外地产生对法律的不敬,对苦难的冷漠,甚至是对恶人的同情。

我还要谈谈问题的另一面。显然,自由的成果取决于自由的个人所追求的价值。不可能断言,自由社会总是必然地发展出我们所赞成的价值,或者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它会坚持那些与维护自由相契合的价值。我们只能说,我们所持的价值是自由的产物,特别是基督教的价值,必须依靠那些成功地抵抗政府强制的人士,才能得到肯定;个人自由在近现代所以受到保障,我们要把这归功于人们有着能够遵照个人道德信念行事的欲望。对此我们大概还可以补充说,只有那些所持道德价值本质上同我们相似的社会,才作为自由社会生存下来,而在另一些社会,自由已经枯竭了。

这一切都强有力地证明了为何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自由社会要以强大的道德信念为基础,为何我们若想维护自由和道德,我们就应竭尽全力传播正确的道德信念。不过我主要担心的是一种错误看法,即在给予人们自由之前,他们必须先有美德。

不错,缺乏道德基础的社会,会是个让人们的生活十分不愉快的社会。但即便如此,它也要优于既无自由又无道德的社会。它至少有望逐渐产生出受到非自由社会阻止的道德信念。恐怕我在这一点上和约翰·穆勒有着强烈的分歧,他主张,人们在尚未获得遵循信念或信仰的指导进行自我完善的能力之前,“他们别无选择,只能默默地服从某个阿克巴或查理曼大帝,假如他们有幸找到这样一位君主的话”。在这个问题上,我相信麦考利说出了一个古老传统中更伟大的智慧。他写道:“如今许多政治家有一种习惯,以为在人们没有学会使用自由之前,就不该让他们自由,此乃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这种教条堪与古老的故事中那个蠢人相比:他决定在没有学会游泳之前绝不下水。如果让人们一直等到他们全都变得聪明善良时才获得自由,他们也就只好永远等下去了。”

刚才我仅仅重申了古老的智慧,现在我必须转而谈谈更为严峻的问题。我已说过,要想让自由有良好的表现,不仅需要人们有强烈的道德信念,还需要他们接受某些特定的道德观念。我这里的意思并不是说,在某些限制之内,功利主义的考虑可以对改变具体问题上的道德观念有所贡献。我也不像布坎南所说,认为“在平等和经济这两条原则中,平等终究略逊一筹……对于在什么事上可以平等,人类的判断变幻无常,而……引起这种变化的原因之一,是人类一再发现,本以为十分公正和可以平等对待的事情,在某些具体场合会变得不经济,或有可能总是不经济。”

这当然不错,也很重要,尽管不一定人人听着顺耳。不过我所关心的是一些更一般的观念,在我看来它们是自由社会的基本条件,没有这些条件,它就无法生存。我以为有两个这样的关键性观念,一是有关个人责任的信念,二是同意这样一种制度的公正性,在这种制度下,物质报酬与一个人为其同胞所提供的具体服务的价值相一致,而不是与作为一个整体的他因自己的道德操守而受到的尊重相一致。

对于第一点我只能说上三言两语,虽然我感到这十分困难。现代社会的各种发展是科学谬误毁灭道德价值这个故事的一部分,近来这一直是我思考的主要问题——一位学者恰好正在研究的题目,在他看来也会是这个世界上最重要的题目。不过我只想用几句话来谈谈与此相关的问题。

自由社会总是对个人责任有着强烈信念的社会。它允许个人根据自己的知识和信念做事,并将产生的后果归因于他们。目的在于,当人们理性而合理地采取行动时,使他们的行动具有价值,并且要让他们相信,他们的成就主要取决于他们自己。这后一种信念无疑不是无懈可击的,但它在促进首创精神和谨慎小心这两个方面,的确有着神奇的效果。

由于出现了令人奇怪的思想混乱,有人逐渐认为,这种有关个人责任的信念已经被驳倒了,因为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了各种事件普遍——尤其是人类行为——受一定类型的因果关系决定的方式。对于影响人类行为的各种环境,我们的理解在不断增加,这大概是不错的,但也仅此而已。不管什么人,不考虑到他的全部经历所塑造的个性,我们就不能断言,他的某个特定的自觉行为,是我们可以具体指明的具体环境的必然结果。我们有些人类行为如何能够受到影响的一般知识,我们利用这些知识对人做出褒贬——我们这样做,目的在于让人们以可取的方式做事。对责任的信念正是建立在这一有限的决定论上——事实上,我们的知识所能证明的也只有这么多。只有相信存在着一个处在因果关系之外的形而上学自我的人,才能够为这样的主张辩解:认为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毫无用处的。

在这个对立的、自以为科学的观点背后,隐藏着一个拙劣的谬论——舆论压力使大家服从游戏规则。正是这种谬论,在破坏社会发展出来以保证正确行为的主要设置方面起着最深刻的作用。它所造成的结果是“精神疾病的神话”,杰出的精神病学家T.S.萨什博士最近在一部以此为标题的著作中,对这一神话提出了正确而严厉的批评。到目前为止,我们大概还没有发现教育人们遵照某些使他们以及他们的同胞的社会生活不至于太不愉快的规则生活的最佳方式。但是就我们现有的知识而言,我相信,如果不利用褒贬的压力让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让他承担自己哪怕是无辜的过失所造成的后果,我们便绝对不可能建立一个成功的自由社会。

但是,如果对于自由社会来说有一点十分重要,即一个人从其同胞那里得到的声望,取决于他在多大程度上遵照道德律令的要求生活,那么同样重要的是,决定着他的物质报酬的,不应是他的同胞对他的道德操守的看法,而应是他们赋予他为他们提供的具体服务的价值。这使我提出了第二个问题:要想维护自由社会,就必须让社会公正的观念占上风。正是在这个问题上,自由社会的捍卫者和集体主义制度的倡导者存在着严重分歧。并且正是在这个问题上,鼓吹社会主义公正分配观的人,一般都是直言不讳,而自由的支持者却毫无必要地羞于坦言他们的理想的内涵。

简单的事实是,我们希望个人拥有自由,是因为只有当他能够自己决定做什么时,他才有可能对自己特有的知识、技巧和能力加以充分的利用,对此谁也无法做出全面的评价。要想让人充分发挥他的潜力,我们必须允许他根据自己对各种机会和可能性的估计采取行动。既然我们并不了解他知道什么,我们也无从断定他的决定是否合理。我们也无从知道,他的成败是因为他的努力和远见,还是因为他交了好运。换言之,我们只能看结果,不能看意图或动机,只有当我们允许他让其同胞自愿为他的服务付钱时,才能够使他利用自己的知识做事,这同我们是否认为他的报酬符合他所赢得的道德美名或大家给予他的声望无关。一个人因其服务而得到的报酬,与我们对他的道德操守的看法常常大不相同,这是不可避免的。我相信,人们对自由企业制度有所不满,并大声疾呼“公正的分配”,这是一个主要的原因。一个人因为自己的行为而赢得道德美名和声望,同我们为他的服务所支付的价值不相符,否认这样的事实既不诚实也无用处。如果我们想粉饰或掩盖这一事实,我们就大错而特错了。我们也没有任何必要这样做。

在我看来,自由社会的一大优点就是,物质报酬不取决于我们同胞中的多数是否喜欢或尊敬我们个人。这意味着只要我们遵守公认的规则,我们所受到的道德压力就只会来自我们自己所尊重的人,而不是来自由某个社会权威所决定的物质奖励。自由社会的本质是,我们应当得到物质报酬,不是因为我们做了别人命令我们做的事,而是因为我们为别人提供了他们所需要的东西。我们希望受到别人的尊重,我们当然要以此指引我们的行动。不过我们之所以是自由的,是因为我们每日的劳作是否成功并不取决于哪个人是否喜欢我们、我们的原则、我们的信仰或我们的举止,还因为当我们提供服务时,对于别人打算为我们的服务所支付的物质报酬,我们可以决定它是否值这种服务。

我们很难搞清楚,某人突然想出一个有可能使其同胞受益匪浅的好主意,是数年的努力和长期投资的结果呢,还是由于他的知识和环境偶然巧合而突然引发的灵感?但是我们确实知道,如果情况属于前者,那么假如不让这个发明家从中获益,他是不值得去冒险的。既然我们不知道如何区分这两种情况,我们只能允许人们也因为交了好运而获益。我不但不想否认,倒是打算强调一下,在我们的社会里,个人的声望同物质上的成功有着过分密切的关系。我们应当更多地认识到,假如我们认为某人有资格获得物质上的高报酬,这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他也有资格得到声望。虽然我们时常在这一点上认识混乱,但这并不说明这种混乱是自由企业制度的必然结果——或一般而言自由企业制度比其它社会制度更加物欲至上。由此我想到了我要指出的最后一点:在我看来它在许多方面是相当不物欲至上的。

事实上,唯有自由企业制度发展出了这样的社会,它在为我们提供丰富的物质手段的同时,即使这些手段是我们主要的需要,它仍然允许个人自由地在物质报酬和非物质报酬之间做出取舍。我刚才所说的混乱——一个人为其同胞提供的服务的价值与他因道德操守而获得的声望之间出现的混乱——可以使自由企业社会变得物欲至上,但阻止这种现象的方法,绝对不是让一切物质手段处在单一的支配之下,让物质财富的分配变成一切共同努力的主要工作,从而使政治和经济变得难分难解。

就此而言,自由企业的社会至少有可能成为一个多元主义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建立声望的基础不是整齐划一的,而是有着许多不同的原则,现世的成功既不是个人品德的唯一证据,也不被人们认为是它的确切证据。不错,在财富迅速增长的时代,许多人都是第一次尝到了富足的好处,这容易让人把主要关切放在物质的改善上。在欧洲最近的蓬勃发展时期之前,生活较为舒适的阶层中,有不少人惯于斥责经济较为活跃的时代物欲至上,但他们物质上的舒适,以及他们能够更容易地追求其他爱好,也正是因为这个时代。

文化和艺术上伟大的创造性时代,一般而言总是在财富增长最迅速的时代之后接踵而至,而不是与它同时出现。我以为,这并不说明自由社会必定是受物欲的支配,而是说明了在自由的条件下,最广义的道德气氛,人们所持的价值观念,决定着他的行为的主要方向。无论是个人或团体,当他们感到有些事情比物质进步更重要时,他们就能够转向这些事情。我们要想使自己不至于变得太物欲至上,不能通过让物质报酬和一切品德相符,而是只能直率地承认,有些事情比物质上的成功更重要。

如果因为一种制度让人们自己去决定,而不是由别人替他决定,他是否应当选择物质成就而不是其他类型的杰出表现,便谴责这种制度物欲至上,这是未免有失公道。如果理想主义者把达到目标所必需的物质手段拱手让给别人,那么做一名理想主义者便无功德可言。只有当一个人能够自己选择为了非物质的目的而做出物质上的牺牲时,他才应当得到赞赏。情愿让人剥夺自己的选择权,情愿放弃一切做出个人牺牲的要求,在我看来并不是什么特别理想主义的表现。

我必须指出,在那些发达的福利国家,我发现从任何方面看都比自由企业社会更为物欲至上。虽然后一种社会给了个人更大的空间,让他通过为其同胞提供服务追求单纯的物质目标,但是它也为他们提供了机会去追求他们认为更重要的任何其他目标。不过切莫忘记,无论何时,为达到纯洁的理想主义目标所必需的物质手段如果是由别人创造出来的,那么这个目标就是很成问题的。

最后我要就一开始谈到的问题再说几句话。我们在捍卫自由企业制度时必须总是记住,这种捍卫只同手段有关。我们如何塑造自由,全靠我们自己。我们切不可把提供手段的效率与这些手段所服务的目标混为一谈。如果一个社会除了效率之外没有任何标准,那它当然是在糟蹋这种效率。如果人们可以自由地发挥自己的才干,为我们提供大家所需要的手段,我们一定要根据这些手段对我们的价值来回报他们。但说到尊敬他们,则只能视他们利用自己可以支配的手段的情况而定。

我们应当鼓励人们用一切手段为其同胞服务,但我们不要把这件事同人们所献身的最高目标的重要性混为一谈。自由企业制度至少有可能使每个人在服务于同胞的同时,也能追求自己的目标,这是它的荣耀。但是,这种制度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它的无限可能性必须被用来服务于另一些不同的目标。オ

译注:

此文为哈耶克1961年12月6日在纽约第66届美国产业大会上的讲话,会议组织者为全国制造商协会,最初和FelixMorley,HerrellDeGraff及JohnDavenport的类似讲话一起印刷,标题是TheSpiritualandMoralSignificationofFreeEnterprise,NewYork,1962。

哈耶克,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已故。主要著作有《自由秩序原理》、《通向奴役之路》等。

冯克利,学者,现居山东济南。主要译著有《以学术为业》(韦伯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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