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观察之三

1999-06-14 03:57
南风窗 1999年11期
关键词:王岐山苏州

中国经济今后50年的健康发展需要具备哪些前提条件?稳定的政局,改革开放的政策,务实的领导人,还有一点至关重要,正如财富论坛上许多嘉宾都提到的,应该是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则系统,它的核心是信用和保证信用通行的法制。

无疑,所有的商业世界都不能完全消除“道德风险”,但通过一套规则系统去制约它,却可以使风险大大降低,让“好人不吃亏,恶人受惩罚”。

建立信用体系迟不如早

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王岐山在论坛上讲了两个例子说明规则的重要性。

一个例子是,“广信”和“粤海”在香港做了一些违背当地法律的事情,以为什么都可以变通,找空间、想办法搞掂,对当地法律置若罔闻。惹出大祸后,“粤海”的一个官员跑来找王岐山,说:“我也是为了国企好嘛,能不能保护我?”王岐山说:“如果你自己没装腰包,我可以跟审查人员讲一下。但你违反当地法律应受的惩罚,我管不到。”

另一个例子是,平安保险公司为了跟国际接轨,引入了两个外资股东,即高盛公司和摩根·斯坦利公司,两个公司只占百分之几的股份,但在董事会上对平安的大小事务却极为认真乃至苛刻,简直就像大股东的样子。力主引进外资股东的平安董事长也开玩笑地说:“你们就出了一小点钱,怎么这么认真?”

缺乏国际金融活动中的法制管理的“广信”和“粤海”给广东留下了几百亿的窟窿,而且严重影响了中国金融机构在国外的信用;相反,平安保险正是适应了国际惯例的“认真”,才一步步走向繁荣。

王岐山说,正是1998年以来处理广东省一些国有金融公司和投资公司的债务危机的过程,“使我们对于按国际游戏规则建立起商业诚信原则的必要性有了深切的认识。”

王岐山指出,在中国80年代发展早期,地方上有一批政府支持的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和投资公司曾借用政府的信用提高了自身的信用等级,得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以较低的成本融入资金。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入,这些以政府为背景的金融公司与投资公司一方面成为具有独立商业目标和商业利益的企业,另一方面却未能建立起自己的独立商业信用,仍然利用政府的信用在市场上借贷。其结果,投资的商业风险不是由这些公司独立承担,而是由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承担。这是我们这样一个转型经济中特有的“道德风险”。

部分外国银行也从这种权责不对称中看到了“道德风险”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好处,违背银行稳健操作的通行规则,在缺乏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向这些有政府背景的公司大量放贷,提供了可由公司使用、但指望由政府承担无限责任的大量“容易钱”(easy money)。

上述两方面的结合,导致大量本来稀缺的资本不但未能得到有效的使用,反而部分地被浪费和滥用,最终酿成了债务危机。“广信”和“粤海”的债务危机就属这种情况。

王岐山说,解决此类对外债务危机的一种选择,是由中国政府大包大揽,统一承担,动用政府的外汇储备偿付全部到期的本息。第二种选择是依法办事,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身承担其商业行为的风险及后果,在债务人确实无力还债时按国际惯例进行债务重组;个别实在无法达成重组协议的,依法破产。第一种办法在短期内可能有助于平息事态,但很容易带来更大规模的“道德风险”,最终可能导致经济崩溃。因此,理性的选择只能是第二种办法。虽然这样会迫使债务人和债权人都付出了较大的财务代价,也在短期内对国内国际金融界产生一定的冲击。“但这正是中国认同国际游戏规则、最终走上市场经济道路不得不支付的代价。发展经济的基础是有竞争力的公司向市场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这也是健康的融资体系的基础。政府对于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市场秩序负有重大责任,但是,政府不应该为独立公司的商业活动提供这样或那样的担保,从而降低市场对风险的警觉,加剧投资融资活动中的‘道德风险。转型期的中国必须告别昨天,在法制而非传统道德或者‘大锅饭的基础上,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信用体系。我们迟早要走出这重大的一步。当然,迟不如早!”

经过多年努力,中国已初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为主干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王岐山表示,今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达到一切金融行为都有法可依;二是继续加强法制实践,达到政府和企业的金融行为都在公开、透明的法律程序中得到规范和监督。总之,从依靠道德管理、裁判、监督市场逐步转向依靠法规管理、裁判、监督市场,将是中国最终融入全球金融体系的前提条件。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针对有企业提出的“企业上市需支付大量贿赂成本和时间成本”的问题,坦率表示“这一时间时有发生”,但今后会越来越少了,因为今后“企业能否上市将由市场来判断,实行证券公司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市场确定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的办法,而不是由我们来断定,也不是搞指标分配,由各省去定”。

1992~1995年,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了19起违规事件,而近3年已调查100多起违规事件,显示出监管力度的加强。

当然,“依靠市场”不是一句话就能做到的。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服务是诚信真实,还是瞎编滥造数据,这也需要一个过程来解决。王岐山说,“粤海”重组聘请的会计师是香港毕马威,就是因为它有信用,债权人能信得过。

讲求信用、依法监管,实在是中国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大问题。为什么有人不讲信用,法律也管不到他?最重要的原因恐怕是中国市场上,权力的作用有时会胜过信用,既然权钱交易、权力市场化可获暴利,诚信守法者就会吃亏。这种状态要真正改变,必然涉及到政府机构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正如李光耀所建议的,中国必须改善其法制和政制,公务员不得插手私营企业,以免出现利益冲突。为了方便技术转让,中国需要认识并保护知识产权,这就需要一个强大而独立的法制。

投资软环境仍待改进

在财富论坛上,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透露,到2001年1月1日,新加坡方面将中止与苏州方面在苏州工业园区项目上的合作。

李光耀说,当初双方达成协议,在苏州建设一个工业园区,向中方教授如何规划、如何管理,并同时吸引外资。中方对此十分感兴趣,希望能从中学到“软件”,并到其他地方进行“复制”。但苏州方面的官员更感兴趣的却是硬件,他们希望通过这个项目能带来投资,在当地建桥、修路,这与新方的目标有所偏离。“尽管我曾告诉他们,中国领导人希望你们学习怎样营造一个有利于商业的环境,而不是让新加坡来帮助造桥修路的,但无济于事。”李光耀指出,早在双方合作协议达成之前,苏州方面已有一个自己的工业园项目——苏州新区开发区,其早在协议前两年就动工了,当时新方得到的承诺是,苏州将专注于与新加坡的合作,建设苏州工业园。但事实却是,他们对一些投资者说,“到我们的工业园来吧,不要去与新加坡合作的苏州工业园,我们的新区开发区设施更便宜。”

李光耀同时表示,苏州工业园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合作项目,是两国政府间一个技术转让的项目。这个事件将不会影响到新加坡在中国的投资。

苏州工业园是中国38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的佼佼者之一,1994年5月12日正式启动后,实际利用外资已在30亿美元以上。此次新加坡与苏州方面提前分手,令人多少有些遗憾。在记者看来,这一分手并不应归为哪一方的责任,简单些讲,苏州市政府方面是绝不敢轻易得罪李光耀先生的,李先生在中国高层的人脉关系是众人皆知的事。而且全国许多城市都有多个开发区,竞争并非一件坏事,苏州市要面临周围其它城市争夺外资的压力,让其只能搞一个“苏州工业园”,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但是有一点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那就是如何把我们吸引外资的软环境搞得更好。为了争夺外资,一些地方竞相杀价提供优惠和承诺,落实不了人家难免有意见。改善整体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政策透明,操作有序,让外商在这里能赚到钱,这是更为重要的事。

投资环境直接影响投资决策。虽然中国的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日渐到位,但离现实需要或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不小。杜邦公司就认为中国的水、电、气费用在世界上是最高的。克虏伯公司认为他们在中国的能源费用太高了,每度电要0.69元人民币,而在德国是0.50元左右。丹麦诺和诺德公司也算出他们在中国的电价几乎是在欧洲的一倍。

《财富》中文版的文章指出,目前让外商头痛的一件事是“四乱”(即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屡禁不止。地方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即是法,衙门即是法,朝令夕改说变就变。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总裁刘保罗说,他曾被审计部门查了4次,原因是公司为员工提供了餐饮、旅行津贴。

其次是官僚主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政策的掌握宽严不一,办事拖沓,手续繁杂,效率很低。外商投资的项目越大,被延搁的时间往往越长,以致贻误了商机。中法合资的北京安德鲁水果食品公司总经理贝森说,要了解中国官员一整套办事程序很困难,“我们都迷路了”。上海罗氏公司说,他们的新药已通过了美国的FDA鉴定,临床都做完了,可是拿到中国来以后,在国外的权威鉴定和临床结果却不被认可,还要一切从头开始。

另外一个棘手的问题是知识产权。西安杨森、北京诺华、天津史克、上海法马西亚·浦强等制药公司均不同程度地被冒牌假药所困扰。诺和诺德公司总经理柯雷思说,今年公司新推出一种治疗糖尿病的药品,到6月下旬刚刚获得国家药管局批准,可是据他所知,从去年公司研制出这种新药后,就已被六七家国内厂家仿造。

外商们担心的还有地方保护主义。BOC说,他们在中国投资时,有几个城市非要BOC在当地注册两家公司才开“绿灯”,否则不批,而在国外一般都是一个城市一家。

柯达、三星、西门子、丰田、惠普、安迅等公司都谈到这几年中国的税收政策总是摆来摆去,捉摸不定,比如进口设备关税、出口退税等,时高时低,时紧时松,希望将来政策不要老是这么变。

此外,外商普遍期盼投资领域能够进一步扩大。

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透露,从今年6月下旬起,有关部门开始清理旧文件、旧法规,凡是不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都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国家正在研究制定鼓励外商使用国产原材料和零配件、鼓励外商在华设立研究开发中心、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各项政策,对缠扰外商的“四乱”也将加强治理。

中国投资环境尤其是软环境的改善,将为跨国公司的进一步投资带来强大的驱动力。这一点已成为“财富500强”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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