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赋予我国的权利和义务

1996-08-28 03:47海新
中国青年 1996年9期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领海

海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包括了一系列的海洋法律制度,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法律制度、群岛国和岛屿制度,到国际海底区域(深海、大洋底)及其资源勘探开发制度,对一些特殊的区域,例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航、闭海或半闭海区域国家的合作,也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公约》对人类海洋活动有关的事项,如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争端的解决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

《公约》与旧的海洋法律制度相比,主要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其一,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确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扩大了沿海国家的管辖海域,使35.8%的海域划归沿海国家管辖,与旧的海洋法律制度规定的区域相比,扩大了10倍左右。这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愿望。当然,沿海发达国家也同样从中受益。

《公约》首次规定了沿海国有权建立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在该区域内享有主权,规定沿海国有权建立与领海宽度相等的毗连区,在此区域内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在此海域内行使必要的管理。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有勘探、开发、养护、管理其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有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事项的管辖权。根据自然延伸原则,沿海国家可将其大陆架扩展到大陆边的外缘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以勘探开发大陆架为目的,行使主权权力。

其二,《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深海、大洋底)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对这部分资源进行管理,打破了海洋霸权主义对国际海底及其资源的垄断。对这部分资源,所有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都可分享。为了平衡沿海国与内陆国的利益,又规定内陆国如出入海洋享有在毗邻沿海国过境的自由,有开发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部分生物资源的权利等。

我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公约》的基本内容有利于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我国扩大海洋管辖范围。如果以12海里领海宽度计算,中国的内海和领海也就是37万平方公里左右。由于《公约》的生效实施,按有关规定和我国的主张,我国拥有管辖海域面积达300多万平方公里,这一海域的资源将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中不可估量的宝贵财富。

《公约》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国家在领海享有主权和在大陆架享有主权,使我国对这一海域的管理有了法律依据,便于我国根据《公约》制定相应的法律,确保我国的主权和权利不受侵犯,资源不被掠夺。

《公约》确立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制定了区域勘探开发制度,法律上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享有在这一领域申请可供勘探、开发的矿区,这就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了宝贵的资源和财富。而根据《公约》规定,我国在公海也享有相应的权利。1991年,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被国际海底管理局登记为第五个先驱投资者,目前我国已在太平洋有了15万平方公里的开辟区。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我们也有履行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准许其他国家在我国相应的管辖海域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及执行《公约》有关条款和规定的义务,包括妥为公布和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我国各种海域划界界限的地理座标和有关图件。

猜你喜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领海
从北极日出号案析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执法权
日向中方询问海警船进九州“领海”意图
我国与邻国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共同开发刍议
析印度尼西亚解释和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合法性与缺失
论中国退出《海洋法公约》以抵制南海仲裁案的不可行性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应该知道的专属经济区的那些事儿
国家海洋局印发《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