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铮
关于焚烧美国国旗是否合法,《读书》杂志第十期有过介绍。这件事的新进展是,一九九五年六月,经过几年的努力,共和党几十年来头一次控制的众议院终于以三一二票对一二O票的有效多数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这项修正案正式生效还必须得到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和美国四分之三以上州议会的支持)。修正案规定:“美国国会和美国各州有权禁止对美国国旗的亵渎性毁坏。”
抛开焚烧国旗与言论自由的关系及其是非曲直不谈,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和美国众议院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努力及其用词(不说公民有爱护国旗的义务或烧旗犯法,而只说政府有权禁止烧旗)还说明了美国以及西方宪政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即政府必须遵守宪法,而老百姓则不用遵守宪法。这正是美国政府官员就职前都要宣誓遵守宪法而很少听说老百姓也要这么办的原因所在。这当然不是说美国老百姓可以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恰恰相反,西方人(以美国人为例)必须遵守的法律(不是宪法),从必须申报每一项所得(比如小费、奖品等),到钓鱼必须持有执照,从公寓的地毯要有一定厚度,到必须不时地修剪自家前院的草坪,其数量之多、内容之繁杂、覆盖面之宽,世界上大概很少有一个国家能出其右。即使如此,美国老百姓仍然不用强调遵守宪法——这不是别的,正是由于宪法的特殊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
宪法常被称作一个国家的基本法或根本大法。其基本和根本之处在于它是制订其他法律的依据,是法律之上的法律,而因为法律制订者通常是政府而不是老百姓(美国有些州允许的公民自行提议然后公民表决通过的法律属于例外情况)。所以按通俗的话讲,宪法是管政府的,政府根据宪法授权制订的法律才是管老百姓的。老百姓不得违反法律,否则要负民事乃至刑事责任。政府则不得超出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否则即是违宪。政府之违宪如同老百姓之犯法,同样是非法和无效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必须遵守宪法的首先是政府而不是老百姓。那些习惯于教训他人、动辄要求老百姓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的政府官员才恰恰是真正需要遵守宪法的人。如果说老百姓也应当学习宪法的话,那是因为他们应当了解自己的宪法权利,使之不被政府行为所侵犯。
世界上第一部也是延续时间最长的成文宪法诞生于十八世纪末的美国。自那时以来,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不论文化传统、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上的差异都相继制订了自己的宪法(两个突出的例外是英国和以色列,但英国也有其所谓几百年历史沿革形成的不成文宪法,而以色列则已开始着手制订成文宪法)。究其原因,在于它们至少在口头或文字上表示承认和接受宪法最基本的原则和宪法之所以为宪法的根本定义:“有限政府”。有限政府包括以下几种含义。第一,人类社会原本是没有政府的,政府产生于宪法,而宪法又是人民制订的。以美国宪法为例,它的序言开宗明义地写道:“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成一个更完善的联盟,建立正义,保证国内安定,提供共同防务,促进社会福利并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的自由,特制订此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接下来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条分别建立了美国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第二,政府原本是没有权利的,它的权力全部来自人民制订的宪法。美国宪法第一、第二和第三条在建立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同时还赋予了它们相应的权力。第三,宪法赋予政府的权力不是笼统而是具体的,不是无限而是有限的,凡是宪法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政府不得行使,而且宪法还常常明文禁止政府行使一些权力。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通称“人权法案”)就对政府的权力作了明确的限制。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订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得克萨斯州禁止侮辱国旗的法律就是因为被认为违反了这一条修正案而被最高法院裁决为无效的。第二至第九条修正案又在司法程序等方面对政府权力作了更多的限制,第十条修正案则进一步指出:任何没有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归各州和美国人民所拥有。各国宪法有其独自特点,但其总的轮廓框架当与上述种种大同小异。
再回过头说焚烧美国国旗。据统计,自美国一七七六年建国以来,有记录可查的烧旗事件一共发生过四十五次,其中三次发生在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八九年裁决之后。偌大一个美国二百多年时间内居然只发生过几十起烧旗事件,这大概也正应了美国最高法院一名大法官在一九八九年说过的一句名言:
如果一个国家连自己的国旗都允许你烧,那么你还有什么理由去烧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