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民法院特邀的陪审员,我曾有机会参与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从形形色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到一个最大的“教唆犯”——黄色、凶杀录像。
——17岁的××,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一个风雨交加、电光闪闪的夜晚,他躺在床上胡思乱想。他平时爱看凶杀录像,崇拜江湖大侠、黑社会的杀手,由于对自己的生活处境不满,越想越觉得悲观,越想越怨恨,加上晚饭时又喝了半瓶酒,奇想突发:学大侠、杀手,杀一二个人,让别人也尝尝痛苦的滋味。于是立即带斧头、凿刀潜往离家100多米远的村医疗室,撬开大门,将正在换衣服的乡村女医生残酷地杀害了。作案后留下一张字条,署名“闪电杀手”。问及杀人动机时,他供认:我跟女医生无冤无仇,杀她只是想学录像里侠客、黑社会枪手的“英雄壮举”,同时发泄自己对社会和现实生活的不满。至于杀人手段、伪造现场、署名等方法,都是从凶杀录像中学来的。
——年仅16岁的××,看上去不过十二三岁,他在法庭上供认:我平时爱看录像,特别是黄色录像中男女接吻、搂搂抱抱的镜头,有时连看几场,看后就想学着试一试。去年9月初一天下午,他把邻居家一个5岁小女孩诱骗到自己房间里玩弄、奸淫。对此,被告人供认不讳。
从少年庭审理的多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来看,许多被告人的作案方法、技术也都是从录像中学来的。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和思索。目前,在电影、录像、图书等文化市场上,常见标有“儿童不宜”字样,实际不是为了限制未成年人观看,而是用来作为增加票房收入的商业广告。放映单位应切实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以保护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
福建龙溪县维权中心 严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