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婉琴
6月1日上午,我去常州团市委采访。当和团市委副书记戴源谈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行情况时,他提出了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为什么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现象屡见不鲜。下面是他的一席谈话。
“六·一”儿童节来临,我应邀参加市里和学校的一些庆祝活动。
昨天上午,我出席市小交警队成立大会。会前,一位同志前来敬烟。我虽知道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但却以会议尚未开始为由,与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的领导在谈笑声中,打火点烟抽了起来。由于会议时间较短,在开会时大家均未沾烟。
昨天晚上,市实验小学在体育馆召开“六·一”晚会。1400多位天真活泼的孩子坐在楼下,兴高采烈。我与市有关部门的领导被请上了主席台。会议从6点半开到9点半。开始,由师生代表发言和市、校领导讲话,会议秩序井然,场内也无人吸烟。接着,小朋友们上台表演精彩的文娱节目。这时,坐在我旁边的一位同志顺手递过烟来,我犹豫地说:今天是无烟日,又是孩子们集中活动的场合,抽烟合适吗?当对方再三坚持时,我碍于面子接过了烟。心想这么大的会场,抽几支烟也无妨吧!我和主席台上的领导都坦然地抽了起来。楼上的家长席上,也火光四起,烟雾缭绕。出于礼貌,我也给两旁的同志回敬香烟。污浊、闷热的空气,把二手烟带给了孩子们。现在想来,太不应该。
今天早晨,我又被邀去一个小学参加活动。一看,主席台上放着烟缸。不久,校长客气地向来宾敬烟。当时,大家意识到与孩子们相距太近,抽烟不合适,都婉言拒绝:孩子们集中活动的场合,不抽烟了!
本来,《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但为什么会出现以上问题呢?我想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有些同志没有认真阅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不知有此项规定。二是一些同志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严重侵权事件尚不能杜绝,抽烟不过是小事一桩,不必过于认真,故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人也属此列。实质上是法纪观念不强,对香烟于未成年人的危害认识不足。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每一条款,均关系到孩子的身心健康,都应切实执行。
为保证此条款的执行,我建议学校或有关单位举行未成年人的室内活动时,台上不要放置烟缸,也不应向出席会议者敬烟。另外,会议主持者可在会前向大家打个招呼:为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不给大家敬烟了,请同志们不要抽烟,望理解。通过这种方式,实际也宣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