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卫中伤害了对方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1986-11-01 04:13
青年文摘·上半月 1986年1期
关键词:赵勇李杰铁锹

在我们村里,赵、李两家是邻居。有一天,赵海的十五岁的儿子赵勇走进李家,硬说李杰搭的鸡圈侵占了他家的房基地,当即动手拆毁鸡圈。李杰的妻子见此便拿起一根棍子砸了赵家房后散水,赵海闻讯赶来拦阻。正巧,李杰从外回家,赵勇抄起铁锹先拍打李杰的后背,随后又与李妻扭打,李杰挨打有气跑进厨房抄起菜刀冲出继续与赵海论理。赵勇此时又顺手持铁锹从侧面猛拍李杰头部,造成李杰前额裂伤二公分的口子;李杰用菜刀抵挡时,也划伤了赵勇的右臂和右胸,伤口分别长达六公分和五公分。事后大家议论纷纷。有的人认为,要追究李杰刀伤赵勇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赵的经济损失。有的人却说,李杰是为了自卫被迫还击,不应负刑事责任。究竟怎样处理才是正确的呢?

刘伟

刘伟同志: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种问题,必须学习和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平常人们所说的“自卫”,在法律上叫做“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同一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说明了正当防卫包括了四个条件:第一,只有对不法侵害行为,也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才能采取正当防卫。第二,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也就是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采取正当防卫。第三,只有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才能采取正当防卫。第四,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果只具备第一、二、三条,却不具备第四条,即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便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由此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既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又不属于防卫过当的行为,就要根据发生问题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加以对待。一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你所提出的问题来看,赵、李两家邻里之间发生的纠纷,应该从有利安定团结出发,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彼此的矛盾。但是,赵勇闯入李家寻衅滋事,拆毁人家的鸡圈并手持铁锹伤人,这都是不法侵害,李杰在本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被迫进行必要的防卫,造成了赵勇右臂和右胸受伤,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李杰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而且不是违法行为,也不应负赔偿赵勇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针对这个例子,不妨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进一步加以说明。(1)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赵勇只是赤手空拳对李杰进行不法侵害,而李杰用刀子将赵勇造成重伤或致死,李杰的防卫行为便超过了必要限度,就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2)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赵勇在用铁锹打了李杰后背一下之后,已经逃离李家,李杰继续追打赵勇,致其伤害或死亡,李杰应负不法侵害刑事责任了。这就是说,对于尚未开始的或者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进行,而不能损害第三人,包括不法侵害者的亲属。比如,赵勇对李杰实行不法侵害,李杰采用的防卫手段只能对付赵勇,而不能损害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赵勇的父亲赵海。

总之,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是受到我国的法律保护。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学习和掌握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运用它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国家、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敢于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坚决地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覃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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