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子”何其多

1985-09-24 05:01
啄木鸟 1985年5期
关键词:民主权利疯子罪犯

舒 展

《三月风》创刊号发表的报告文学《中国出了个唐安华》,作品的主人公是西安石棉厂技术员,她因揭发该厂前党委书记将一死于“梅毒”症而定为烈士的弄虚作假和副书记的以权谋私行为,便遭到残酷的打击报复,职称与科技成果不被承认,并且认定唐安华是“疯子”。呜呼,“疯子”!向扼杀民主践踏法制挑战的人,居然是“疯子”!

这使我想起了近几年报刊上揭发的受到打击报复被指定或逼成“疯子”的一系列案件。

《光明日报》(1984.8.20)报道过济南一中教师杨春起因揭发该校领导私分国家财产的正义行动,动用省医院的大夫被断定为“偏执性精神病(又名“妄想狂”),他们还找来民警手持电警棍将杨押送到精神病院(见《为啥把我强行送到精神病院》)。

《工人日报》(1984.1.24)登过一篇报道:《陈树林被逼疯案告诉了我们什么》,讲该市三条石青年工人因揭发所在工厂领导涂改帐目、弄虚作假、安排亲信而遭到打击报复,被逼得精神分裂的事件。

《人民日报》(1984.4.3)发表《来自精神病院的报告》。说的是河南商丘长途汽车站职工陆海雁由于揭发了本单位伪造车票及盗窃公物的坏人,在春节期间家中窗户两次被砸、她本人与孩子两次遭到毒打。歹徒用自行车故意撞伤她,并且在夜深人静时到陆家门外狂嗥:“陆海雁——!你的头保不住三天了!”致使她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患了精神分裂症。单位漠然置之。直至商丘地委书记干预,才使此案得到处理。

为什么被指为和逼成的“疯子”这么多?若仔细查阅报刊,还可以列举出更多。这些案件的披露和受到查处,说明我们党和政府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民主权利是坚决的;但却令人担忧的是:怎样有效地减少“疯子”的产生?怎样严厉地惩治那些个制造“疯子”的新的古久亡灵先生和赵贵翁?令人纳闷的是:这么些报复陷害案,到底是归入封建类,还是归入“资产阶级自由化”类?

只因为二十年前踹了古久先生的陈年簿子一脚,赵贵翁代抱不平,约定路上的人跟狂人作对。《狂人日记》是这样写的:“我又懂得一件他们的巧妙了。他们岂但不肯改,而且早已布置;预备下一个疯子的名目罩上。……这是他们的老谱!”(《鲁迅全集》第一卷430页)

呜呼——老谱仍在土皇帝、小国之君的势力范围内袭用着。其“理由”嘛倒也冠冕堂皇——代表组织;其手段呢,更加现代化——动用心电图、电警棍、救护车、床头批判会……比古久先生聪明多了。

你运用民主权利对我进行批评么?分房、调资、子女就学就业全没你的份儿!你敢于向上级或报刊揭发我么?你就会受到挨罚、挨骂、挨打、挨整的报复。挨整的内容,比起古久先生赵贵翁对待狂人的,那是大大发展了。你说我贪赃卖法?你才是贪污盗窃呢!你说我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你是诬告,你首先犯了“诽谤”罪!你说窃听、私拆你的信件?那是为了调查了解你的“违法”言行!你搬来一个调查组?我搬来一个更大更有权的调查组!你找证人证实?看谁敢!我找出的证人更多!说的更是有鼻子有眼!你上访前写绝命书?那是威胁“组织”!你真的不想活了?那是畏罪自杀!你偏偏不死?那你就是“疯子”!《龙须沟》里的那程疯子是旧社会地痞恶霸制造的,难道今天还有人制造新的“疯子”么?

那些穿干部服的小霸王之所以敢于肆无忌惮地制造“疯子”,敢于侵犯他人的名誉、人格,敢于搞报复陷害,除了他主观方面是“法盲”之外,我以为我们在执行法律和案例宣传方面是有很大的弱点的(当然,还有更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原因,只有改革成功,土皇帝才会逐渐断种)。

其一是以党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把犯罪与犯严重错误混为一谈。所以打击报复案一旦发生暴露,每每能拖则拖,能轻则轻。我们对于抢劫、强奸等刑事犯罪要从重从快惩处很好理解;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报复陷害罪的惩治也应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从重从快却很难理解。

当然,确有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包括下级干部诬告上级干部、坏人诬告好干部)的案件;这类案件,毫无疑问应该依法惩处。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就实际陷害犯罪状况看,到底是打击报复案件多呢,还是诬告案件多呢?我也孤陋寡闻,到今没听说有谁因受到下级诬告而成为“疯子”的。

其二是官官相护的一个莫名其妙的形而上学的观念长期作祟,即:搞报复陷害的人是我们党的干部,揭露和处理这种案件有损我们党的光彩。这就如同把毒瘤与肌体混为一谈一样的荒谬。对于犯严重错误的干部,我们在严肃查处之后应该保护;即令犯了报复陷害罪,也要在判刑之后给以自新之路。但这决不是保护罪犯和犯罪。严明公正地执法,决不姑息养奸,这正是我们党维护法制的正大光明战胜黑暗的表现。而包庇报复陷害罪的罪犯,无疑是对于更多的同类性质的犯罪的一种鼓励。重罪轻判,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党的形象的极大损害。如果不是投诉无门,仅靠土皇帝是制造不出这么多“疯子”的。这不正好说明公正严明的政法链条中也有锈蚀的环节么?

其三是在宣传报道上重揭发轻处理。文章的结尾往往是:此案已经受到上级有关机关的重视,表示一定要严肃处理云云。我认为这种虎头蛇尾草率结案了事,既不足以服众,更不足以教育本人,特别是不足以教育广大干部。尽管记者同情被害人,可是对于迫害人者,记者连名字都不敢提,恶势力之大可想而知了。我们应该象打击刑事犯罪、经济犯罪那样,抓住典型案例,在干部、特别是负责干部中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使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从活生生的反面教员身上看到: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那不是什么严重错误,那就是犯罪。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就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1条的规定。你如果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运用暴力当众羞辱他人,用口头或文字的形式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丑恶言词或进行不堪入耳的辱骂,那也是犯罪,叫做侮辱罪。现在早已不是搞运动极左猖獗无法无天任意侮辱人的年月了。你的下级,你治下的公民,不是你的臣仆。你做错了事,以权谋私,他可以批评、上告你这个公仆,那是他做为国家主人的民主权利。你在犯错误、犯严重错误时,已经不代表党纪和党的政策,更不代表党;你搞报复陷害时,别说不代表党,已经不配称为党员,不配称为国家工作人员,你已经是一个罪犯。“那么,好,我成了报复陷害罪的罪犯你又怎么样呢?”

要象整顿社会治安那样来整顿法纪。不要以为那些小国之君的法律知识比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懂得更多。要让那些从政治上、经济上、人格人身方面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进行报复陷害的罪犯,尝尝铁窗滋味!有多少就惩办多少!而且在当前就是要从重从快!把这类活生生的反面典型的宣传,当成向干部普及法律知识的必修课。考核干部,光考试法律条文知识,是远远不够的。

新社会不应该因为专制而再产生新的狂人。

因此,最要紧的是铲除制造“疯子”的土皇帝以及生长土皇帝的土壤。但这又绝非短期内可以办到的。所以我们要做韧战的准备,这是由于土皇帝一旦学了法律知识,其中的有些人会更加巧妙地进行神不知鬼不觉的报复陷害。研究《狂人日记》的生命力,大约并非属于考古学范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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