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父亲于1981年去世,遗产全部由继母及其女儿继承。我在外地工作,为了不影响与她们的关系,未提出继承要求。最近,蔡某持我父亲的亲笔借据,向我索还父亲1980年5月向他借的120元钱。蔡说:“父债子还”是自古至今天经地义的规矩。蔡某的说法有道理吗?这笔债务究竟应由谁来还?
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一般说来,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应由继承人负责偿还。这是保障继承人的权利和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两者不可偏废的原则。同时,还债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死者的债务超过了继承人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对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的责任。
你父亲的遗产已全部由你继母及其女儿L继承,因此,这笔债务应由她们偿还。你未继承遗产,虽是债务人之子,也不负偿还之责。
程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