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对待朱熹

1982-07-15 05:54张义德
读书 1982年8期
关键词:浙东台州朱熹

张义德

《读书》一九八二年第四期《读书小札》栏载《且说薛涛》一文,其中说:“《夷坚志》就记载有:太守唐与政很喜欢台州官妓严蕊,朱元晦提举浙东,不罪他的学生唐与政,反而‘捕蕊下狱,杖其背。……复押至会稽,再论决!蕊堕酷刑而系乐籍如故。实在太惨了!”朱熹捕严蕊下狱、施酷刑一事,不只《夷坚志》有记载,其它书籍也有所见,当不为妄。惟朱熹“不罪他的学生唐与政(当为唐与正)”一说,与史实不符(其实,《夷坚志》也没说朱熹不罪唐与正)。

唐与正,名仲友,婺州(今浙江金华)人,曾为浙东台州知州。从《宋史·道学传》和《宋元学案》中,未曾见他与朱熹有什么师生关系,说他是朱熹的学生,不知有何根据?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朱熹提举浙东,究竟有没有治唐之罪?

宋孝宗淳熙八年,朱熹提举浙东常乎盐茶公事,次年行部至台州,“讼仲友者纷然”(见《宋元学案》卷十二),可见民愤不小。朱熹“按得其实”,然后向朝廷提出弹劾。严蕊之事当为其一。朱熹“欲摭与正之罪,遂指其曾与蕊为滥,系狱月余,蕊虽备受楚,而一语不及唐,然犹不免受杖。”(《齐东野语》)可见,朱嘉拷打严蕊,本为治唐仲友之罪,并非只罪严而不罪唐。

朱熹劾治唐仲友,是冒了相当大的风险的。因为唐与当朝宰相王淮同里,且是姻家。唐案发后,王淮多方庇护。但朱嘉并无顾忌,“章前后六上”(《宋元学案》卷十二),与之抗争。后来,朝廷要把原已任命唐仲友的江西提刑的官职转授朱熹,朱熹不就,辞归。终王淮宰相之任,朱熹不再出仕。

朱熹提举浙东,原是出于王淮的推荐。但由于朱熹劾治唐仲友,遭到王淮的怨恨。吏部尚书郑丙上疏,言“近世士大夫有所谓道学者,欺世盗名,不宜信用”。王淮又以太府丞陈贾为监察御史,陈贾进一步上疏攻击道学,实际针对朱熹,并得到孝宗的批准。(见《续资治通鉴》卷一百四十八)把“道学”作为一种罪名,用行政办法来禁止,开了一个坏的先例(“道学”这个名称,就是由郑丙、陈贾发明的)。五年以后,叶适为林栗弹劾朱熹的案件,还曾就此为朱辩护。此前陈亮在《与元晦书》中也曾对朱劾治唐仲友表示赞赏。陈、叶同朱在哲学观点上是对立的,但对此事的态度则一。

现在再回来说台州之事。朱熹拷打严蕊,是封建官吏的本质所使然,也是封建司法制度残酷性的表现。对此,我们当然应该批判,并对严蕊这样的弱女子给以同情。但是,在批判的同时,也不要抹煞了他的台州之行的另一面,就是他曾劾治唐仲友。我们在对待朱熹这样的历史人物的时候,第一,要实事求是;第二,不要简单化。朱熹是自觉地为封建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治久安服务的,但是他的学说为统治者所认识并真正成为统治思想,也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常常与当权的统治者发生矛盾。劾治唐仲友而得罪王淮不过是其中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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