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 彪
〔读了第一期吴学灿同志的文章,有些意见:〕
我认为“三分法”的错,并不在于它把所有制单独列为首位。在所有制改造阶段这样做是客观上的必要,也是合理的。“三分法”主要是错在完全抹杀了劳动的社会关系。……只讲生产资料所有制,不讲劳动的社会关系,这种所有制就不是现实的生产关系,而是随意可以改变的法律或意志关系了。那种认为只要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能变革生产关系的“唯意志论”也是这样产生的。……
吴学灿同志对生产关系的理解也是不科学的。……把生产关系扩大为“人们在生产总过程各个环节中的相互关系”是不必要的。
在社会主义经济研究中出现了这样的怪事,就是人们公认劳动人民是主人,但是经济学长期(有半定一切的主体,长期不把这种劳动关系当做自己的重要的研究对象。有些经济学家顽固地拒绝研究它,甚至否定它的存在,直到现在不让它形成一个科学的经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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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因为以无产阶级为首的劳动人民已代替资产阶级成了主人,劳动已代替资本成了社会经济的主体,成了决定一切的力量。它必然要成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出发点和归结点,成为贯串社会主义生产过程的主体。它规定和制约着其它一切社会主义经济范畴。
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呢?就是作了主人的联合起来的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所以,没有劳动人民的主人地位,没有联合劳动的关系,就没有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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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一贯把生产(劳动)看做是生产(劳动)的社会关系,用科学方法分析、研究、阐明了这种关系,那末,社会主义的生产、分配、交换等关系也就清楚了。如果没有把这种劳动“定性(社会性质)定量”地弄清楚,那末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节约“时间”、按“劳”分配、等“价”交换等这些离不开“劳动”的问题,始终是弄不清楚的。二十多年来,这些问题争而不决,有些是越争越糊涂,使经济理论支离破碎、矛盾百出,不能形成始终一贯的统一的理论系统,其根本原因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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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通信工程学院院詹彪
编者按:我们摘录了詹同志的来件,但是他语焉不详,没有阐发他的见解。希望能有机会看到他的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