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侦查难点与应对

2024-05-15 06:52张丽唐乔平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3期

张丽 唐乔平

摘 要:检察侦查工作的现代化是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仍然面临主管单位范围易冲突、调查重点难确定、办案阻力大、证据链条难以完整构建等难点,检察机关应该通过不同机关立案标准梳理主管及管辖问题、研判线索明确调查重点、整合侦查资源助推侦查破案、构建完整证据链等方式进行有效解决,同时要进一步通过树立大数据侦查思维、建立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办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为推动检察侦查现代化贡献力量。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 职务犯罪侦查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及《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14个罪名。本文通过对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林某忠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分析,探讨检察机关行使自侦权办理案件的难点与思路,以期能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借鉴。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2016年2月至2019年12月间,林某忠利用担任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负责人的职务之便,直接或通过他人介绍接受十余名女性罪犯的请托,明知该十余名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仍多次徇私为之伪造医学鉴定和出具内容虚假的公函,导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十余名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且据此多次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2020年3月5日,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州市院”)在工作中发现永州市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原负责人林某忠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线索。3月6日,林某忠主动向永州市院投案,供述其帮助彭某珍伪造虚假医学鉴定,逃避法院收监执行的犯罪事实。因疫情原因,永州市院于8月20日依法对林某忠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立案侦查,次日对林某忠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由永州市公安局执行。在办案过程中,因发现林某忠的行为还可能涉嫌受贿犯罪,永州市院于2020年12月1日将线索移交给永州市监察委员会,2020年12月7日,永州市监察委员会将该线索交至某县监察委员会办理。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月10日,某县监察委员会对该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2021年1月11日,某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林某忠涉嫌受贿犯罪立案调查。2021年2月4日以林某忠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2月27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忠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林某忠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月24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二、案件查办中的难点

(一)管辖范围易冲突

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14类案件与监察机关管辖的88类案件在罪名和对象上存在交叉重叠[2],这14类案件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刑事诉讼法表述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可以”不具有强制性和必要性,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管辖存在不确定性。依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可知,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上述四种人员中,承担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均有法律明确规定,监管可分为看守所监管和监狱监管,看守所监管的对象一般为未决犯,而监狱监管的对象为服刑人员即已决犯。[3]经调查核实,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是某县司法局内设股室,林某忠虽为社区矫正股负责人,但其编制为工人事业编,能否认定其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范围亟需论证。

(二)调查重点及方向难确定

收到林某忠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次日,林某忠便找到检察机关投案并主动交代了帮助彭某珍伪造医学鉴定,帮助其逃避法院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的犯罪事实。他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态度极好。发现线索就遇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在现有的办案人力情况下,是否以林某忠主动交代的问题作为重点展开调查。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一般与其职责职权相伴相生,数年在同一个岗位,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案件,哪些关联案件在追诉期限内需要纳入侦查范围?如何确定该类案件的调查重点和调查方向,以现有人员力量保障高质效精准化办案,是检察机关面临的又一难题。

(三)案件查办阻力大

林某忠案系永州市院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办理的第一件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发案单位担心犯罪行为影响单位形象和相关考核,对刑事案件侦办存在“大案化小,小案化了”的不合理期待,面对检察机关查办调取相关证据时往往消极配合,甚至人为设置障碍影响办案进度。侦查对象长期从事法律职业,熟知法律,对检察机关侦办案件的措施和流程有比较细致的了解,其拥有较强的心理素质和反侦查意识。这些都成为案件办理的阻力,让办案陷入困境。

(四)完整证据链条构建困难

办理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案件,通常先获取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再“以供取证”,获得知情人的证言。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林某忠在被拘留后消极对抗调查,仅仅供述其帮助彭某珍伪造医学鉴定,逃避法院收监执行的犯罪事实,对于其他犯罪事实一律拒不交代。帮助彭某珍逃避收监执行的关键“中间人”何某祥不知所踪,涉案的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十余名罪犯有的社区矫正到期已解矫,有的已不知去向。侦查对象关键口供无法突破,证人有的下落不明,有的在外市外省,涉及地域广、人数多,侦破效率受到严重影响,案件陷入僵局。如何在侦办期限内将关键證据串联起来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样也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难题。

三、案件办案思路

(一)通过立案标准反推判断主管范围

经全面、细致调取相关证据并结合立案标准的视角判断,可以明确林某忠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管辖范围:

1.本案线索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获得。该案线索系湖南省永州市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移送,确为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发现。

2.本案犯罪嫌疑人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权职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解释,主要有职责说、身份说、身份兼职责说三种观点。根据通说职责说,在具体案件中,对司法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认定应从职务入手,行政隶属关系、工资发放、考核等行政管理问题不影响认定。是否履行相关职责是认定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关键。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监狱中担任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均属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林某忠作为社区矫正管理股负责人,负有对社区矫正对象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的指导、监督职权职责,属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3.本案存在利用职权实施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林某忠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通过他人介绍接受十余名女性罪犯的请托,在明知该十余名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下,仍多次徇私为之伪造医学鉴定和出具内容虚假的公函,违法报请暂予监外执行,导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十余名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二)通过研判线索明确调查重点

通过对案件线索的研判分析,如果不立即对原始证据进行固定,相关证据可能被隐匿、销毁,导致案件陷入被动。检察机关应该重点把握及时性,从第一手证据获取、关联案件查办、研判追诉期限反推需要查证的犯罪事实等方面全面而有侧重地进行证据的调查和收集。

1.把握“及时性”,收集与固定原始证据。在案件线索受理后,应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获取证据,为调查阶段把案件查得更深更透夯实根基。永州市院收到线索后,立即安排检察人员以常规检察社区矫正档案的方式前往某县司法局调取保存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与台账资料,对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中的医学鉴定书进行肉眼比对,将其中可能存在造假的醫学鉴定书全部提取,与真实的医学鉴定书进行比对。前往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指定鉴定医院永州市中心医院进行调查取证,查明罪犯的医学鉴定书真伪,并要求指定鉴定医院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一时间做好林某忠投案交代的罪犯彭某珍及其丈夫何某吉的前期取证工作,固定其言词证据。

2.重点厘清是否存在关联犯罪。通过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与台账资料的比对分析,对医学鉴定书进行真伪辨别,办案单位大胆假设并细心求证,发现林某忠在担任永州市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原负责人时,系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危害行为。数个危害行为均单独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林某忠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行为在犯罪时间及行为方式上均具有连续性。对于林某忠多次实施的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行为应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其触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一罪。

3.研判追诉期限反推需要查证的犯罪事实。司法工作人员损害司法公正的相关犯罪往往隐蔽性较强,且法定刑普遍不高,犯罪的损害后果又具有滞后性,极易因追诉期限届满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401条结合第87条的规定,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或10年。永州市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对林某忠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立案侦查,追诉期限的终点采用“立案时说”[4]即2020年8月20日。结合调取到的原始证据,林某忠自2016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共15次徇私实施了帮助罪犯逃避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因对于林某忠多次实施的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行为应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其犯罪时间为林某忠最后一次即2019年12月徇私舞弊为周某君违法实施相应的报请行为之日。该时间起点在追诉期限内,故林某忠15次徇私实施帮助罪犯逃避暂予监外执行刑罚的行为均属于需要全面细致查证的事实。

(三)整合侦查资源,借助多方力量助推侦查破案

1.注重与发案单位沟通,争取发案单位理解配合。在办案过程中,善于借力借势,主动争取发案单位的积极配合,为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林某忠案侦查期间,办案单位主动找发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通报案情,通过主动召开案情通报会,与永州市司法局、某县司法局交换意见,有效消除了司法行政部门对检察自侦案件的抵触情绪,为案件的进一步发展扫清了障碍。

2.加强与纪委监委沟通衔接,形成办案合力。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相关联,在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应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发现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将贪贿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查办中,发现林某忠的行为可能涉嫌受贿犯罪,将线索移交给永州市监察委员会。案件侦查调查过程中,双方强化沟通协调,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及时共享案件的查办信息,确保形成办案合力,案件最终顺利侦查终结。

3.检察机关上下一体作战,助力案件攻坚破难。一体化办案模式在突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排除办案阻力、加强异地协作、提高侦查质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5]有针对性地从市县两级检察院抽调刑事执行检察和侦查骨干人才组成办案组。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将与监察机关沟通情况、案件涉及的部分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原审法院在外省的情况向上级院汇报,商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函委托协查,与安徽、福建、上海、重庆等地检察机关沟通衔接,通过外省检察机关协助调取了相关书证,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上下三级院的密切配合,减少了办案的阻力,提高了办案效率,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科学有效地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

1.注重外围证据收集,通过外围证据为内审突破提供有力支持。全案侦办工作由点到线、由线到面,从外围取证到相关证人的证言证词及相关书证材料,使林某忠认罪悔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快速、顺利审结奠定了基础。办案单位根据林某忠对抗调查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侦查策略,外调组由一组增至三组,审讯进度不予放松,审讯组与取证组分工合作,相互配合,齐头并进,有力推动了办案工作。通过与公安机关协调,对林某忠口供中提及的何某祥采取网上追逃的方式,后在江苏南京将其抓获,并联合监察机关对其讯问,证实林某忠接受他人请托具有徇私的动机。对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有的社区矫正到期已解除、去向不明的实际情况,通过顺线追击,协调某县公安机关,对所有弄虚作假罪犯上网追逃,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陆续被收监后,迅速询问相关证人40余人次,并形成书面证据。林某忠在客观证据面前无法自圆其说,辩解与其他证据认定的事实完全矛盾,陆续向办案人员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实,讯问达到了预想的效果,真正实现“由证到供,以证促供”。

2.提高证据要求,全面封堵漏洞。侦查权具有主动性、效率性、强制性等特点。[6]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始终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办案人员为确保证明林某忠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证据体系的稳定性,始终坚持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的自述材料与同步录音录像三者有机结合,不仅提高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又体现了检察机关文明办案、依法办案的办案理念,减少犯罪嫌疑人不合理翻供,确保了案件质量。在对林某忠、何某祥的调查、讯问过程中,均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真实反映了讯问、询问的全过程,为全案证据的固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听取多方意见,确保案件经得起考验。一是在案件侦查阶段,邀请捕诉部门检察官适时介入,监督、规范、引导侦查取证行为。[7]听取审查部门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及时调整、补充证据,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分析证据标准,保证证据的完整性,杜绝遗留办案风险和隐患。二是办案中多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前,按照刑事诉讼法161条规定,书面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取得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案件定性、事实认定的基本认同。通过听取多方意见,夯实了案件的证据基础,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四、案件办理的进一步思考

通过梳理立案主管及管辖问题、研判线索明确调查重点、整合侦查资源助推侦查破案、构建完整证据链等方式能够有效解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一些问题,如何以检察侦查工作的现代化助推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让检察侦查工作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迈进,真正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思考:

(一)树立大数据侦查工作思维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隐蔽性强,而检察机關受限于翻阅台账等常规检察方式、传统涉案信息移交方式,线索来源渠道严重不足,导致渎职犯罪线索少且成案率低。检察办案人员要树立大数据侦查工作思维,利用大数据信息,分析研判、调查核实,助力侦查办案。要以数字化理念引领,增强一体化监督能力,借助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监督模型进行数据收集、数据碰撞发现得到社区矫正执行职务犯罪线索。要主动收集、用好大数据,通过对涉案人员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关系、通讯信息、出行记录、资产往来等情况结合具体案件的犯罪特征进行梳理,从数据信息中挖掘关键要素与人员,还原犯罪经过,将碎片化信息融入侦查审讯中,引导侦查对象补充缺失碎片,助力案件突破,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二)建立以市级院为主体的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

市级检察机关应发挥办案主体作用,建立以省院为主导、市院为“轴心”、以区县院为支点的办案一体化机制,规范调用办案人员,形成了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动、上下一体、协调统一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省级检察机关应发挥办案指导和侦查指挥、组织协调等职能作用。同时应注意异地查办和提级查办相结合,以减少同级监督遇到的对抗阻力。[8]市级检察院除了要不断强化自身办案引领作用外,还需要提升侦查指挥职能。完善依法统一调用检察人员办案机制,注重横向联动,合理利用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调查核实手段,有效隐蔽侦查意图,并邀请其参与案件的询问和审讯工作。要主动对侦查力量强的县级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司法实践探索。或者在对基层院考核时对调用人员的单位予以倾斜,以提高基层检察机关党组对侦查工作的重视程度。县级检察机关应发挥好协同作用,积极配合上级院调用人员,让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力量有效发挥作用。

(三)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犯数罪,在侦查阶段,仅如实供述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不认罚的,结合其侦查阶段自首、坦白等从轻从宽的情节,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四)强化反向审视,以办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案件背后往往暴露出一些制度性或机制性的缺失和漏洞,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目的最终是要回归到社会治理。检察办案要注重透过案件发现背后的发案原因,精准发现漏洞,从治罪延伸到治理,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发切实可行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发案单位或系统堵漏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实现诉源治理。同时,通过开展案例宣讲和警示教育、监督检察建议落实,以机制建设促长效发展,形成公平公正的司法生态。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三级检察官助理[425100]

**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驻东安监狱检察室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425100]

[1] 参见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1102刑初104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湘11刑终15号。

[2] 参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上海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检察机关行使自侦权的现实难题及纾解》,《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5期。

[3] 参见曹坚:《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主体认定问题》,《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4] 参见徐伟勇:《司法工作人员相关渎职犯罪追诉期限研究》,《人民检察》2021年第20期。

[5] 参见姜昕、李成林、张建伟、侯亚辉、常锋:《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的推进与落实》,《人民检察》2022年第3期。

[6] 参见秦前红:《检察侦查权的制度逻辑与时代走向》,《政法论丛》2023年第4期。

[7] 参见桑先军:《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初探》,《人民检察》2020年第5期。

[8] 参见杨淑雅、陈咪娜、刘轩、王聚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探析》,《人民检察》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