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修改:第三次分配的基础保障机制

2024-05-13 13:05王桦宇杨士远
检察风云 2024年7期
关键词:慈善法慈善事业慈善

王桦宇 杨士远

修改后的《慈善法》与第三次分配中强调的道德力量相互呼应,形成了一种对社会崇德向善力量的共同引导(图/视觉中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作为第三次分配中的主要机制规则,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具有相当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在修改后的《慈善法》即将实施的当下,如何理解这部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律及其作为促进第三次分配的基础保障机制已成为大众非常关注的社会话题。

《慈善法》与第三次分配

《慈善法》是我国社会建设领域的重要法律,是中国式现代化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和框架性的规则设计。修改后的《慈善法》通过对慈善主体、行为和相关活动的规范、引导和保障,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第三次分配,一般是指在市场的初次分配以及政府的再分配后,通过个人自愿的募集、捐赠和资助等非强制和公益性手段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调节社会的收入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慈善法》的修改与第三次分配的理念相契合,共同致力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弥补初次和二次收入分配的不足,并有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民众公共福祉:

首先,修改后的《慈善法》与第三次分配的密切联系体现在对社会公平目标的共同追求上。《慈善法》的修改旨在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通过对慈善组织的管理和慈善活动的引导,提高和优化社会资源及财富收入的合理配置,进而在第三次分配中更好、更充分地发挥相关作用。修改后的《慈善法》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及其运行提供了指导性、规范性和基础性的法律指引,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法治化发展。《慈善法》的修改和实施,能充分激发社会成员特别是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以及企业家等高收入群体善意捐赠和自愿转移收入的行为预期,积极促进了慈善事业和相关慈善活动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效应,有助于缓解收入分配过程中的不均衡和不平等现象。

其次,修改后的《慈善法》与第三次分配的相互作用还体现在对扶贫、济困、扬善的共同价值的关怀上。修改后的《慈善法》将业已存在的中国特色的慈善理念、慈善行为、慈善制度、慈善模式、慈善经验上升为国家慈善事业顶层制度设计,解决了当前我国慈善事业面临的一系列实际问题。修改后的《慈善法》的实施可以促使更多的人参与第三次分配,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灵活有效方式,为贫困地区发展和弱势群体扶助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实现财富收入和社会资源更加均衡的分配。

再次,修改后的《慈善法》与第三次分配在鼓励社会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相互协同互补的促进作用。修改后的《慈善法》鼓励企事业单位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通过积极践行回报社会的社会准则和价值观,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利他方式来有效回馈社会,这与第三次分配的基本理念相一致,即通过道德力量和社会机制进行财富再分配。

与此同时,修改后的《慈善法》作为法律制度本身也为第三次分配提供了方向基准、组织保障和规则指引。修改后的《慈善法》不仅指明了我国新时期慈善事业的主要发展方向,还有效规范了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和外部运作,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慈善活动的管理机制和监督规则。修改后的《慈善法》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第三次分配提供了更为稳定、更可预期和更可持续的制度基础,使得我国慈善活动更加有序、健康和高效地运行。修改后的《慈善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个人和组织在慈善领域的社会责任,这与第三次分配中强调的道德力量相互呼应,形成了一种对社会崇德向善力量的共同引导。

促进第三次分配的《慈善法》修改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也为做好新时代慈善工作、发展慈善事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此次《慈善法》的修改,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创新慈善事业制度,发挥慈善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为第三次分配与社会共同富裕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新时代,通过法治手段规范慈善行为、保障捐赠者的权益,慈善活动也就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共同富裕所服务。

此次《慈善法》的修改,其主要目标在于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的法治化发展,推动第三次分配在法治框架下健康有序高效运行。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的实践发展既有经验,亦有教训。为适应时代进步和实践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慈善法修改程序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特别增设了应急慈善专章;在总结相关经验教训的问题上,系统规范突发事件應对中的慈善活动。慈善事业是汇聚社会爱心的事业,是汇集更多渠道增进公共福祉的高尚事业,其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在阳光下进行,在法治轨道和群众监督下一路向前。

此次《慈善法》的修改,其价值导向在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与规范第三次分配协同推进,以确保慈善事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慈善组织运作不规范不透明,损害慈善行业公信力的情况时有发生。《慈善法》的修改,统筹促进发展与规范有序,既完善了促进措施的相关规定又优化了慈善组织的运行模式,还明确了对慈善活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此次修改要求慈善组织报告募捐成本以及境外合作情况、对合作方要尽到必要监督责任且应当及时公开相关活动或项目情况,同时也要求有关部门制定财务会计等相关管理标准。

此次《慈善法》的修改,其规范模式在于既要加强政府有为有效管理“明确划出底线和红线”,又要允许市场主体尝试探索“摸着石头过河”。在立法技术上坚持填补弱项与鼓励探索相协调,既注重“补白”,也适当“留白”。

《慈善法》促进第三次分配的实施路径

我国慈善事业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滋养下发展壮大,对于社会公平与公正的追求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本次《慈善法》的修改通过总结中国式慈善事业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将慈善理念、行为、制度、模式和经验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慈善事业制度设计,后续将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更好地促进和保障第三次分配的实现效果:

其一,将持续强化政府管理和慈善治理能力。本次《慈善法》的修改,對强化党的领导和完善监督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新增了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慈善事业中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的职责、涉外慈善活动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程序、民政部门的信息公开监管要求以及慈善参与人的信用记录和惩戒制度等相关章节条款。通过政府的督促指导以及有关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职责,从而提高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益,促进慈善资源更加合理地参与社会资源再分配,服务于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通过强化对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监督,可以减少滥用慈善资源的行为,确保慈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激励作用最大化。

其二,将加大修改后的《慈善法》宣传和实施力度。此次《慈善法》修改涉及多个章节条款和多项制度,有关部门和慈善业界将带头学习修改后的《慈善法》,组织开展系统准确的解读阐释,通过深入开展多样化的普法宣传,使全社会自觉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形成学好、用好《慈善法》的浓厚氛围。将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修改的《慈善法》的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应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准确把握法律的主要内容,切实落实修改后《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法律制度能够落地见效。

其三,应及时细化相关规则并制定配套性规定。新修改的《慈善法》的全面有效实施,需要配套法规、规章等加以细化、具体化和可执行化。此次修改决定降低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年限要求,对慈善组织募捐成本、信息公开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关部门需要根据修改内容对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修改,确保与修改后的《慈善法》的规定一致;此次修改还决定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管理办法等,有关部门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授权,加快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等配套性规定。

(王桦宇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杨士远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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