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义同居,能否继承对方遗产

2024-04-29 06:59战海峰
现代妇女 2024年4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黄某婚姻关系

战海峰

案例

黄某早些年与前妻离异之后没有再婚,自2000年开始与女友杨某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2022年11月,61岁的黄某因病突然离世,留下了商品房、汽车、银行存款等价值百余万元的遗产。黄某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其女儿黄小某和80多岁的老母亲成了法定继承人。然而,黄小某却发现杨某某在父亲去世第二天起,用其父亲的手机将其父亲的银行存款分多次转走100余万元。黄小某找到杨某某要求返还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杨某某认为,自己与黄某具有婚姻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且存在公开稳定的夫妻身份长达20余年,况且两人共同经营了画廊还获得了收益。在黄某晚年及患病期间,是自己一个人照顾他的生活起居,根据民法典“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繼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自己应该享有继承权。

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某与黄某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杨某某认为自己扶养了黄某、与黄某共同经营了画廊缺乏事实依据,均不予认可,杨某某擅自转走黄某的存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法定继承人。

一审后,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杨某某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画廊系共同经营,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说法

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彼此的亲友往往会认为双方就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如果一方去世对方能否当然地继承遗产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同居关系当中可能存在继承关系,或者说有分配遗产的权利,但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一是同居关系并非等同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杨某某自认从2000年开始与黄某同居,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彼此存在婚姻关系。

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享有继承权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在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有可能分到遗产,但是必须满足相应的前提条件。民法典所指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该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人。本案中黄某并未长期患病导致生活难以自理需要人照顾,生活上完全能够自理,所以说杨某某对黄某的照顾属于同居恋人之间正常的扶助范畴,并不能认定为扶养。

三是同居关系中的共同经营认定需要证据充分。黄某之所以获得外界赞誉及经营收益,均是基于其创作的艺术产品,是属于黄某的个人劳动成果,而杨某某自身并未参与任何的艺术品创作,不能认定经营收益有杨某某的个人投入,双方也未就艺术品收益分配达成协议,所以杨某某提出的共同经营主张不成立。

综上,本案中杨某某与黄某并非夫妻关系,并非黄某的法定继承人,不存在共同经营,黄某也未通过立遗嘱将其生前个人银行存款全部留给杨某某,黄小某及其奶奶有权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杨某某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摘自《法治日报》)(责任编辑 张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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