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所涉房屋被拆迁,所得安置房该如何继承

2024-04-29 12:46刘金尔潘家永
老年人 2024年4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立遗嘱名下

刘金尔 潘家永

编辑同志:

我生育有一儿一女,女儿为姐姐,儿子为弟弟。2019年底,我立遗嘱确定名下的一套房屋由儿子继承。2022年初,我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征收部门答应给两套安置房,我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后,房屋被拆掉。最近,我拿到了两套安置房钥匙。我认为,这两套安置房仅仅只是遗嘱所涉房屋的外在形态的变化,性质并未改变,自然将来仍然归儿子一人继承。可有人认为,在我百年之后,两套安置房应当由我的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而不能由儿子独自占有,因为我所立的遗嘱已经被撤回了。请问,这是怎么回事?我现在该怎么办?

安徽读者:刘金尔

刘金尔读者:

你提出的问题,本刊编辑邀请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教授作如下解答——

人们通常认为,遗嘱人所立遗嘱的效力应及于产权调换后的房产,遗嘱所涉房屋被拆迁后所获得的安置房和补偿款,理所当然仍由之前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继承,其实不然。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之时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本案中,你在遗嘱中将名下的房屋指定由儿子继承后,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同意将你名下房屋拆迁,这表明你在立遗嘱后又作出了与立遗嘱时意思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该行为导致遗嘱所涉房屋在继承开始前因拆迁而被拆掉。所以,应当视为你已经撤回了遗嘱。另外,两套安置房产生于你立遗嘱之后,属于你新获得的财产,不能简单地认为是遗嘱所涉房屋的的外在形态的变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

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辦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既然你所立的遗嘱被视为撤回,也就意味着你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在你去世后,两套安置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女儿作为你的法定继承人,也有权继承相应的份额。如果你仍只想让儿子来继承这两套安置房,那么你现在应当通过重新立遗嘱予以明确,以免日后儿女因继承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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