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中的量刑原则及其实践探究

2024-04-28 18:29刘鹏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2期
关键词:主观性总则犯罪行为

刘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总则中的量刑原则是指在确定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时,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公正、适度的量刑。量刑原则旨在保证刑罚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相对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刑法的惩罚功能能够得到有效实现。

一、《刑法》总则中的量刑原则实践问题

(一)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在刑法体系中,存在一些量刑原则和标准过于主观和模糊的问题。例如,“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等概念在刑法中被广泛使用,但其具体含义并未进行定量化规定。这种主观性和模糊性可能导致量刑决定出现主观偏差和不确定性,对被告人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案例:张三因与李四发生口角,心生愤怒,将李四打成轻伤。此案例涉及的量刑原则和标准的主观性和模糊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情节严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此案例中,张三并非故意伤害李四,而是因情绪失控导致的行为。因此,在判断张三的刑事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其主观动机、伤害程度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第二,“社会危害程度”。张三将李四打成轻伤.对李四和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危害,但危害程度需要根据李四的伤情、治疗费用、康复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主观恶性”。此案例中,张三因情绪失控导致的行为,主观恶性较轻。但在具体判断时,还需要考虑张三的品行、犯罪记录等因素。

在处理该案例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运用《刑法》中的量刑原则和标准,对张三的行为进行主观判断,体现了《刑法》中量刑原则和标准的主观性和模糊性。

(二)适用度难题

在实践中,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故量刑存在适用度的难题。

第一,由于《刑法》总则中部分量刑原则和标准的主观性和模糊性,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同一类型的犯罪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官的审理下,受到的处罚程度不同,影响司法公正。

第二,在《刑法》总则中,一些量刑原则和标准可能过于宽泛,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某些犯罪行为受到较轻的处罚,而其他相似的犯罪行为却受到较重的处罚,引发量刑失衡的问题,影响《刑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三,适应性不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犯罪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演变,《刑法》总则中的一些量刑原则和标准可能难以适应这些变化,导致在处理新类型的犯罪案件时,量刑原则和标准的适用存在困难。

案例:王某是网络工程师,利用职务之便入侵了公司的内部系统,窃取了商业机密,并将商业机密出售给竞争对手。此案例涉及的量刑原则和标准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犯罪手段的演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刑法》总则中对于盗窃、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的量刑原则和标准,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来判断。王某的行为虽然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该损失难以用直接经济损失衡量。

第二,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手段不断演变,《刑法》总则中关于网络犯罪的量刑原则和标准可能难以适应这些变化。

此案例中,王某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其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盗窃、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适用《刑法》总则中的量刑原则和标准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判例少

在一些特定罪行或具体情形下,可能相关案例数量较少,缺乏足够的参考依据,使得法官或裁决者在量刑过程中面临更大的困难,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不确定性。缺乏充分的判例作为参考,使得法官或裁决者难以确定合理的刑罚幅度。因此,在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上下级法院、法院与法院之间及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判决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法律也尴尬”现象。

第二,主观性增加。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引和规范,法官或裁决者在量刑过程中多数是依赖个人主观意见和经验,而非客观可衡量的标准,导致量刑结果出现较大差异。

第三,公正性问题。当涉及重要案件时,缺乏足够可供参考的判例也可能引发公正性问题。如果一个案件被认为是独特或复杂的情况下,法官或裁决者就可能难以确定合理的刑罚力度。

(四)社会认同度

社会认同度在《刑法》量刑原则的实践中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不公平感。如果公众普遍认为某些罪行或被告人受到的刑罚过轻,某些罪行或被告人受到的刑罚过重,就容易引发不公平感。

第二,缺乏透明度。当量刑决定缺乏透明度,即缺乏充分的解释时,公众很难理解和接受该类决定。透明度不足易导致猜测、揣测和猜忌的情况出现,进而削弱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第三,舆论影响。如果媒体报道片面或不准确,或者舆论扭曲事实,可能导致公众对量刑决定存在误解和质疑。

二、《刑法》总则中的量刑原则改进建议

(一)精确化量刑标准

从实际情况来看,司法体系一直積极探索和改进量刑决策机制。例如,2014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和限制条件,并提供了一些指导意见来规范量刑决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也为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同时,司法体系也在推动建立统一的量刑标准和提供更详细的解释,规范量刑决定,尽量减少主观性和模糊性对量刑决策的影响。

客观来说,虽然以上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量刑决策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但完全消除主观偏差和不确定性仍然是一个挑战。为了确保公正与合理地量刑决策,司法体系需要继续加强对法官、评审员等相关人员专业素养和能力的培养,并建立透明、可追溯的量刑决策机制。同时,要对概念和标准含义进行明确和具体化的研究,提供更科学、公正、合理的量刑方法。

(二)建立评估体系

建立科学、客观、全面的犯罪行为评估体系,對于提高量刑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社会危害程度评估是评估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进行评估,可以将不同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量化和比较。评估包含统计数据、案例分析、社会调查等多种方法,需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影响。

第二,个别责任评估主要针对被告人的个体特征和背景进行综合考虑,包括年龄、教育背景、家庭环境、前科记录等因素。通过客观地评估被告人是否具有悔改可能和再教育需求等信息,可以更准确地分析被告人的未来发展和社会再融入等情况。

第三,在犯罪行为评估体系中,还可以考虑心理评估、犯罪动机分析等其他因素,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专业指导。

面对数据收集和信息共享的问题,需要确保相关数据来源可靠、完整,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评估方法也应标准化和具有统一性,确保评估指标和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现阶段,已有相关部门推进犯罪行为评估体系的建立。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增加了对被告人个人情况的调查和评估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来规范量刑决策。

(三)加强案例积累与共享

加强各级法院之间、地区之间及国际上类似案例的交流与共享,并建立相应数据库供法官参考是非常重要和有效的措施。

第一,各级法院可以建立案例数据库。数据库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审理经过、量刑结果等内容,为法官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参考工具。同时,相关司法机关可以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活动,促进各级法院之间、地区之间及国际上的类似案例交流与分享。

第二,加强合作,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各级法院之间、地区之间及国际上可以建立合作机制,在特定领域或特定类型案件中进行合作和交流。

第三,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利用互联网、在线论坛等平台加强案例交流与分享。通过建立在线社群、专业论坛等方式,法官们可以快速便捷地分享自己的经验和观点,并从其他法官那里获取有价值的案例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在加强案例交流与共享的过程中,应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注意,建立相应数据库时,也需要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公众参与

第一,提高透明度。司法机关可以加强对于量刑决定的解释和说明,向公众提供更多相关信息,有助于公众理解和接受量刑决定的依据和原因。

第二,畅通群众获取法律信息的渠道,通过电话、视频连线等非现场服务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使群众由被动接受转向主动索取,加强公众法律意识。

第三,加强司法教育和宣传。加大司法教育和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刑法量刑原则、司法程序及司法制度的运作方式,提高公众对司法系统的理解和信任。

第四,建立反馈机制,允许公众就特定案件或量刑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司法机关收到意见或建议后,认真对待并及时给予反馈,在适当情况下对公众困惑之处进行回应和解释。

结语

在探讨《刑法》总则中的量刑原则实践问题时,不难发现其面临多方面的挑战。量刑过程中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判决结果可能因法官的个人判断而产生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同时,量刑原则的适用度难题凸显了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使得量刑原则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应用。此外,判例的缺乏和社会认同度的不足,也制约了量刑原则的发展与完善。笔者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精确化量刑标准、建立评估体系以及加强案例的积累与共享,以期益于量刑原则的公正性、稳定性和适用性,进一步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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