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在改土归流地区实行的保甲制度

2024-04-28 07:19方悦萌
地域文化研究 2024年1期
关键词:归流保甲雍正

方悦萌

改土归流,即任命正式官吏替换土官或土司,是中原王朝整顿土司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明朝开始在局部地区改土归流,仍限于针对少数违法土司的应急处置。作为普遍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施行于清代的雍正时期,并取得显著的成效。土官或土司被废弃后,清朝在完成改土归流的地区推行保甲制度,堪称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改革。关于清朝在改土归流地区实行保甲制度的情形,迄今研究不多。因试为考述,以求教于方家。

清朝统治的一个特点是重视法治,而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是实行保甲制度。清代以前,一些朝代虽然有在基层设立组织机构的做法,但在基层正式实行保甲制度并不断完善,同时使之贯穿于整个朝代,却是清朝统治的一个重要特点。实行保甲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依靠保甲制度来进行法治化管理,为此统治者在组织机构的建设、职掌和监察等诸多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并取得明显的实效。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早在全面进行改土归流之前,受命统筹改土归流的鄂尔泰,便对改土归流中及其后实行保甲制度做出具体的设想,并阐述在改土归流地区实行保甲制度具有的重要意义。

保甲制度不仅是国家对地方的控制,也是地方自治的一种方式。因为它不仅具有行政功能,还有司法功能。清代很多地方官员都重视这种制度的建设。清军入关后,在全国推行此项制度。顺治元年(1644),颁布了编制户口的保甲之法。从《清史稿》可以了解到此法的内容。据《清史稿·志九十五·食货一》:

世祖入关,有编制户口牌甲之令。其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所往,入则稽所来。其寺观亦一律颁给,以稽僧道之出入。其客店令各立一簿,书寓客姓名行李,以便稽查。及乾隆二十二年,更定十五条:一,直省所属每户岁给门牌,牌长、甲长三年更代,保长一年更代。①赵尓巽等撰:《清史稿》卷120《志九十五·食货一》,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7年,第3481页。

清朝于康熙四十七年(1708)申行保甲之法,雍正四年(1726)再次严申保甲之法。乾隆二十二年(1757)正式颁布15条《保甲组织法》,确定为保甲制度建设的基本法规。

在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之前,雍正朝已明确将改土归流及其后治理纳入法制轨道的原则。雍正四年(1726)八月初,鄂尔泰在奏疏中对改土归流中的分别流土考成、以专职守问题提出建议。他说流官固宜重其职守,“土司尤宜严其考成”。土司过去考成不严,是命盗之案卷日积的重要原因。苗疆发生杀人劫财,皆系苗倮所为,虽经报官随即缉捕,但违法者潜匿寨中,莫可窥探,十无一解。不是知情故纵,便是受贿隐藏。反映出存在苗疆基层失控、官府束手无策的被动局面。“故劫杀愈多,盗贼愈甚”。

鄂尔泰认为解决的办法是事各有专责,大致分为三种情形:盗由苗寨而生,专责土司;盗起于内地,责在文员;盗自外来,则责在武职。并强调盗由苗寨而起者,是平时基层不行管束,临事又不行防闲,此为土司之罪。盗起南方诸省腹地者,是由于乡保不行稽查,捕快又不能缉获,此为文员之罪。盗自外面来者,缘由是塘汛不能盘诘,兵丁又不能救援,则为武职之罪。由此提出了在南方土司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区分责任、专职其守,以及基层、文员、武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基本原则。

鄂尔泰在奏疏中提出,清除盗贼之源,“莫善于保甲之法”。称已与大臣杨名时、何世璂熟商酌议,拟立规条,行之云南、贵州两省。一旦朝廷批准,当即颁行,一体遵奉。过去的保甲之法,是以十户为建立单位。但云贵地区土、苗杂处,住户畸零不等,以前保甲制度之不可行,皆因官员多持此议。但他们不知除生苗以外,无论民夷人等,凡自三户起皆可编为一甲,若不及三户,则令其迁附近地方,不许独住,如此则逐村清理,逐户稽查,责任在乡保、甲长。一遇有事,罚先及乡保、甲长,“一家被盗,一村干连”。若乡保、甲长不能觉察,左邻右舍不能救护,则各皆酌拟,连坐获罪。若实行此法,盗贼来之时,合村百姓鸣锣呐喊,互相守望,互相救护,即便是凶狠之盗亦不可敌当,而众民看其来踪,尾其去路,尽力跟寻访缉,盗贼便无处可逃。

鄂尔泰还认为除建立保甲外,最重要者为严责捕快与汛兵。在腹地设置的捕快与汛兵,过去由于管理松懈,捕快多有知情,塘兵且为通气。因此某方失盗,罪在相应的捕快。以后规定缉盗不获者,“捕快与快头一同治罪”。对汛兵亦须严加号令,定为成法。②《云贵总督鄂尔泰为分别流土考成、以专职守、以靖边方奏事》(雍正四年八月初六日),故宫文物馆编《朱批谕旨》鄂尔泰折二,1930年。雍正四年(1726)十二月二十一日,内阁等衙门议复,同意鄂尔泰上述奏疏的建议,乃在改土归流地区普遍实行保甲制度,其基本原则亦遵循鄂尔泰建议所言。还规定在各地普遍设立捕快汛兵,若对盗贼逾限不获,则将捕快、快头一并治罪。在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五省,以上规定同时实行。①《清世宗实录》卷51,雍正四年十二月,日本东京大藏株式会社影印本。

鄂尔泰关于在改土归流地区实行保甲制度的设想,开初类似于内地的保甲制度,所不同者主要是强调在改土归流地区,应注意居民分布分散,须组织必要的迁徙,使之集中居住以便管理。另外,鄂尔泰还提出充分发挥捕快与汛兵的作用,使其与保甲制度互为补充。对改土归流地区实行保甲制度可能遇到的困难,鄂尔泰则估计不足,语调亦趋于乐观。雍正四年(1726)十二月二十一日,鄂尔泰在论及东川地区辽阔,营长、伙目侵占田亩,私派钱粮甚至纵夷劫杀时说,若在紧要地区俱设职员分理,而将营长、伙目改立我乡约、保长,实行保甲制度,“将稽查既严,渐染亦易,二三年后东川将为乐土”。②《云贵总督鄂尔泰为敬陈东川事宜奏事》(雍正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故宫文物馆编《朱批谕旨》鄂尔泰折二,1930年。

清代前期有相当一部分官员,并不赞同在已改土归流地区全面推行法治,以及全面实行保甲制度。从广西官员孔毓珣的奏折得知,虽然遵从雍正帝的旨意在广西编查保甲,但他不主张在各州县乡村另编保甲,而是主张因其故俗,即利用原有的团练、堡目、款头、乡勇人等社会力量,并根据办理的好坏予以奖罚。其理由有二。一是村落零星散处,相隔甚远,难以联系。二是广西多为瑶僮杂处之地,向来未曾编查保甲,担忧编查保甲会引起瑶僮百姓的惊扰。在城市及市镇汉民聚集之处,孔毓珣则主张编查保甲。

经过几年的试行,各地推行保甲制度的情形不能令雍正帝满意,于是他决定加大推行的力度。雍正四年(1726),雍正帝对大学士等官员说:

弭盗之法莫良于保甲,朕自御极以来,屡颁谕旨,必期实力奉行。乃地方官惮其繁难,视为故套,奉行不实,稽查不严。又有藉称村落畸零,难编排甲。至各边省,更藉称土苗杂处,不便比照内地者。此甚不然。村落虽小,即数家亦可编为一甲,熟苗、熟僮即可编入齐民。苟有实心,自有实效。

雍正帝要求九卿对此详议具奏。③(清)蒋良麒编:《雍正朝东华录》第1册,《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96辑,台北:文海出版社,2006年,第148页。在朝廷批准后,改土归流地区皆遵令而行。在推行保甲制度的过程中,一些社会问题随后暴露出来,有些情形还关系到改流的成果是否能巩固,清朝对改土归流地区的统治是否能持续的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地方治安问题。清朝对南方土司地区的改土归流动用了武力,明显改变了土司地区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状况。被改流的土司、被镇压的恶夷影响依然存在。土司地区人心浮动,具体表现在地方治安不稳定,若有风吹草动便影响社会治安,甚至酿成社会动乱,亟待朝廷进行安抚和有效的治理。

通过改土归流,消除了朝廷深入管理和全面开发土司地区的障碍,外来人口大量进入改土归流地区。这一现象既符合清朝统治者的预期,同时也出现严重的社会治安和管理方面的问题。雍正前期的南方土司地区,存在部分土司及夷霸横行不法、危害社会等严重问题,为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及早处理“目前虽无大害,日久将为隐忧”的边疆土司,雍正朝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可见雍正朝进行大规模改土归流的一个缘由,是从土司及夷霸手中夺回土地等资源,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土归流完成后,外来人口大量移居改土归流地区,有效缓解了内地人口激增造成的压力。清廷对此持默许态度,地方官府则贷给种仔与耕牛,招徕流民前来垦殖。

改土归流完成后还出现一种情形,即不少田产,需要酌情安插汉民领种其地,在朝廷的安排之下,一些内地人口由此进入苗疆。乾隆元年(1736)十一月二十日,张广泗为处理苗疆善后之事上奏,称:贵州布政使冯光裕请将叛苗的田产安插汉人,借以变易苗俗的建议,已获旨准。但汉人之善良者,终不肯轻入苗地,其愿就招携者,大半皆无赖之徒,“恐转滋事端,未为妥协”。以后朝廷将冯兆裕的奏疏抄寄张广泗,令妥酌办理。

张广泗提出从前苗疆不可安插汉人,缘由是逆产无多,而苗人强悍。而此时的情形是可以安插汉人,“且有不容不安插之势”。原因是“逆产颇多,而苗人不敢滋事”。安插之法是由近及远,由浅及深。用兵之后,苗人户口凋零,于附近城汛并彼此大路通达之区,可设立汉民村寨,以相联络。并在农工闲暇之时,组织汉民训练,有事可望助守,则官军势强而苗人势弱。但安插汉民领种反叛苗人的土地,必然造成苗、汉混杂,给维持社会秩序带来困难。张广泗建议凡安插之地,酌量田土多寡,务须一二百户,或数十户以上为一村寨,修砌土堡,使聚居一处,既不能让内地之民零星散居,亦须隔绝汉民与苗人,“永远不许与苗人掺杂居住”。在汉民村寨按户编成牌甲,每堡择立屯长,或乡堡以统率之。“则无赖流棍之徒,亦不致潜行混入矣”。①《张广泗奏苗疆善后事宜折》(乾隆元年十一月二十日),《清代农民战争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第213页。

还有一种情形也引起朝廷的重视。乾隆四十二年(1777)十二月二十一日,云贵总督李侍尧奏称,江西、湖广等省寄住云南的外省客民,经常出入边隘,“与外夷暗通商贩”。其中有男妇家口者已编入保甲,但游手好闲、踪迹诡秘之人,若地方官查察稍疏,可能于山径丛杂处所窜逸出关,“暗通消息,取悦外夷”。腾越州知州吴楷称该州地面及各土境,有江楚游民41人,皆系单身游食,在各村寨中出入无定,“恐将来有偷越边关、不法等事”。奏请批准查办。李侍尧命令该州以清查保甲为名,“不动声色,密查办理”。可见此类情形也属保甲制度管理的范围。②《云贵总督李侍尧为查明边隘江楚游民,仰祈睿鉴奏事》(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1982年。

外来人口大量移居改土归流地区,进而造成复杂而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大批外来移民进入苗区垦种。既开发了这些地区,同时也与苗民争夺土地、水源等资源,与当地苗民发生了矛盾,一些地方苗民起而驱赶外来客民。据记载:“永绥厅悬苗巢中,环城外寸地皆苗,不数十年尽占为民地。……奸苗倡言逐客民,复故地,而群寨争杀,百户响应矣”。乾隆六十年(1795),在贵州山区和相连的湖南地区,再次发生强驱赶外来人口的土民起义。贵州同仁府苗民石柳邓率众起事,湖南永绥厅黄瓜寨石三保发动苗众响应。起事苗众击败来犯清军并包围永绥,乾州、镇筸苗民各围其城,贵州总兵珠隆阿亦被围困在正大营。“苗疆大震”。乾隆帝颁诏令云贵总督福康安、四川总督和琳、湖广总督合兵剿之。嘉庆元年(1796),清军与起事苗众在乾州一带相持,七省官兵持久年余。以后和琳攻下乾州,进攻平陇,并奏善后章程六事,大意是“民地归民,苗地归苗,尽罢旧设营汎,分授降苗官弁羁縻之”。因缴收枪械一事存在争议,其议遂罢未行。不久和琳病死于军中,额勒登保接任其职。清军最后斩石柳邓父子与吴廷义,起义被平定。①(清)魏源撰:《圣武记》卷7《嘉庆湖贵征苗记》,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点校本,第314页。

其次,外来人口大量进入新开发的矿山,既有利于矿业开发,同时也蕴藏相当大的隐患。雍正九年(1731)七月二十七日,雍正帝颁谕内阁,称广西道通交趾,闻该地方有无知愚民,抛弃家业,潜往交趾地方开矿,更有“奸匪之徒”,潜逃异域,以致追缉无踪者。似此违禁妄行,渐不可长。令广西巡抚、提镇悉心商酌,于往来隘口及山僻可通之处,拨兵添汛,饬令该管官弃加紧巡查。倘有私行出口之人,务必押解原籍,“照例治罪”。②《清世宗实录》卷108,雍正九年七月,日本东京大藏株式会社影印本。云南地区的情形亦较严重。乾隆三十一年(1766)六月四日,据云贵总督杨应琚奏称,云南近年来矿厂日开,各处大小厂聚集砂丁人等不下数十万人。现在各省来滇者犹络绎不绝,其间江楚等省流寓倍于云南省,造成“各厂粮价倍贵于城市,而他处之粮亦因搬运空虚,市价日长”。③《云贵总督杨应琚为酌济滇省铜厂事务,节其耗米之源,以欲民食奏事》(乾隆三十一年六月初四日),档号36-0089-012;缩微号36-004-0745。

其三,一些品质欠佳的汉人,进入改土归流地区后违法行事,甚至欺负或欺骗土民,导致刑事案件明显增多。雍正五年(1727)正月二十五日,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奏疏称,在兵、苗错处之地,虽不能禁汉民不相往来,但因驻扎官兵,劫杀之风自可少息。其余无营汛之寨,专属苗夷聚住处,原本不许汉民杂居,但一些汉人借贸易之名,“巧为勾通之计”。“川贩汉奸,潜匿凶寨,非动官兵难以擒拿”。乃奏请规定凡擒获川贩、“汉奸”,审明实有通同苗夷劫杀案件,每擒获一起,即记录有功一次,有能出告川贩、“汉奸”情实罪当者,其应加纪录之官,每获一人,赏出告人银五两。若如此,“不待三年,而川贩汉奸或可绝迹矣”。雍正帝夹批:“甚合情理”④《云贵总督鄂尔泰为覆奏奏事》(雍正五年正月二十五日),故宫文物馆编《朱批谕旨》鄂尔泰折三,1930年。。雍正五年(1727)二月三日,雍正帝诏谕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的督抚、提镇等官员:称仲苗素称凶悍,加以“汉奸”、贩棍潜藏其中,引诱为恶,以致烧杀劫掠,毒害善良,居民深受其扰。“此天下之共知、共闻者”。⑤《清世宗实录》卷53,雍正五年二月,日本东京大藏株式会社影印本。

由于存在上述情形,在实现改土归流的地区普遍实行保甲制度,充分发挥保甲制度在加强基层管控方面的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

在改土归流地区普遍推行保甲制度,随即遇到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即是否可任用土目。雍正五年(1727)三月十二日,云贵总督鄂尔泰就“改流之土民宜从国制”提出意见,认为将土目迁入腹地、“里长、甲首,令百姓轮流充当”的看法,可能致使“夷民恐两不相习,转难宁帖”。他认为抚夷之法,须以汉化夷,以夷制夷。土官虽类多残刻,但其中为夷民所畏服并无异志者,仍可利用,流官若存委曲开导之意,日积月久,必然“知尊知亲,生杀惟命”。雍正帝夹批:“甚是”①《云贵总督鄂尔泰为钦遵圣谕奏事》(雍正五年三月十二日),故宫文物馆编《朱批谕旨》鄂尔泰折三,1930年。。雍正十年(1732)三月,苗疆地区的改土归流接近尾声,官员方显奏请于苗疆编立保甲,建议每十人设一甲,择一老成者为甲长,每十甲置一保,择一强干者为保长。②《方显奏请于苗疆编立保甲折》(雍正十年三月),故宫文物馆编《朱批谕旨》,1930年。方显所说可择为“甲长”的“老成者”,以及充任“保长”的“强干者”,大都是苗人中负有名望之人,大部分是原来的土目,可见方显赞同从土目选任甲长、保长的做法。

乾隆元年(1736)八月初八日,张广泗在给乾隆帝的奏折中,就兵部侍郎王士俊关于苗疆可将征服各寨,大则以30寨为率,小则以50寨为率,“择土司中之才能素堪服讋服群苗者,使管辖之”的建议,明确表示反对。张广泗说苗疆回环2000余里,错杂数十万人,其各为雄长,向无统率,故人散而无所属。无所属则无定谋,不相连则无固志。若设以土目管辖之,欲强立一人以为土司,“苗人安肯听其约司之设,于理、于势皆有所不可也”。③《张广泗奏遵旨复议王士俊条陈折》(乾隆元年八月初八日),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编《清代农民战争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189页。

经过众臣反复讨论,朝廷基本上认同为夷民所畏服、并无异志的土目,仍可担任甲长或保长。但在具体实行的过程中,也有少数“无赖滥充”的情形,使查点、首报“竟同虚设”。乾隆二十三年(1758)五月二十八日,清朝就云南等地推行保甲制度,存在“各乡设立保长、甲长,类以市井无赖之徒充之,平时并不留心查察,虽督抚课最有力行保甲之条,不过故套相沿,毫无裨益”的情形,诏令进行整顿,说明这一类的情形并不少见。④《云贵总督爱必达等为钦奉上谕奏事》(乾隆二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档号0219-021;微缩号01-032-0608。

清朝在苗疆推行适当保留小土司的政策,以土官在政治上接受流官的管理、文化上接受王朝的教化作为基本前提。土官须受流官的严格管束。以广西地区为例。桂西土司隶属南宁、太平、庆远、思恩、镇安五府流官管控。上述五府官员缺额时,一般从广西腹地五府调补。康熙二十六年(1687),广西巡抚彭鹏奏称,南宁、太平、庆远、思恩四府地处边远,辖土属50余处,水土恶劣,尤为难治,请求上述四府官员若有缺,以桂林、平乐等五府官员之廉能者“攀签调补”,该建议为朝廷所采纳,并提出“三年俸满升用”的原则。

清朝既推行改土归流,而基层土官的数量却在增加,说明经过改土归流取得的成绩,主要是县以上行政制度的重建。若仅从行政制度设置上看,改土归流仅完成了行政制度的流官化。从司法角度来看,改土归流不一定确土归流地区适用国家法律。在乡土社会中,基层社会存在的组织体制,对上层行政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若下层社会组织未发生改变,上层行政制度的功能可能减弱。

改土归流以后,流官统治无法改变贵州“夷多汉少”的局面。改土归流初期贵州城中皆兵,城外“流氓落落数十家,至群苗,则皆僻居溪洞笼箐中”。在茂密的山箐地区,有大量的少数民族人口。这些少数民族成分构成复杂,风俗各异,生产生活方式不一。类似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与内地社会存在明显的差异。随着国家权力在改土归流区推进,地方政府对基层社会进行重构。在保甲制度向地方社会移植的过程中,因土目的权威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兼之土目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因此普遍被委派担任里长、甲长,使其协助流官管理基层社会。这是在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推进受阻的形势下,国家治理方式在地方社会的一种过渡性的措施。

实行改土归流后,土目的政治身份转换,从隶属于土司转向隶属于流官。土目不再是土司时代具有军、财、政集为一体的地方官,而是协助流官管理的非正式官员,他们在改土归流地区的地位,并未获得地方政府的书面认可。在官府的管辖下,由于苗民对土目的权威依然认同,基层社会的诸多事务只能委派土目才能处理,流官反而缺乏权威。土目的保留,使地方社会延续了土司时代的生产关系。土目为了有效控制基层社会,建立了管控民众的相应组织。基层的权力主要由土目把持,土目成为改土归流地区社会秩序的积极维护者。

在一些完成改土归流的地区,通常是让本地民族的首领出任各种土弁,通过他们对本地民族实行社会控制。在黔、湘、鄂、蜀诸省相邻的地区,大都通过设置各种土目来对苗民进行控制,即由本地民族管理基层社会。雍正五年(1727)对此有过争议,四川副将张瑛提出应将改流地区的土目全部内迁,对本地民族百姓强行剃发,收缴其器械。鄂尔泰认为这样做将导致本地民族发动激烈的反抗,任命士目为里长、甲长的做法较为可取。

清朝在土司地区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改流的对象主要是构成明显威胁的大土司。对一些小土司则采取怀柔、保留的政策,清末在南方仍然存在不少小土司。以广西地区为例。据《清史稿》卷2《土司一》记载,广西有土州26个,即忠州,归德州、果化州、下雷州、下石西州、思陵州、凭祥州、江州、思州、万承州、太平州、安平州、龙英州、都结州、结安州、上下冻州、佶伦州、全茗州、茗盈州、镇远州、那地州南丹州、田州、向武州、都康州、上映州:土县四个,即罗阳土县、上林土县、罗白土县、忻城土县;长官司三个,即迁隆峒、永定司、水顺司。广西的土司政区合计有33个。

乾隆时期,统治者在改流地区更深入地推行保甲制度。乾隆时期的成功之处,在于不拘泥于内地的保甲编制,而是根据苗疆的地理环境和民族分布特点,因地制宜地灵活变通。清朝还将保甲制度移植到各民族社会,上述情况普遍存在于已实行改土归流的一些地区。在广东四会地区,乾隆二十一年(1756)的记载称:“详请裁革,瑶民编入各村寨保甲,与齐民一体稽查”。广东思平县也有“乾隆二十一年,以瑶民向化日久,瑶目可以不设,详情裁革,编入保甲,与齐民一体稽查”的记载。这两个地区都是由于瑶人与汉人社会发展相似而进行一体编甲,即在其基层社会组织中移植了保甲制度。在贵州黎平地区,咸丰四年(1854),侗族所立的碑约有“一家有盗,九家齐心,一甲为非,九家公罚”的内容,证明在当地实行了保甲制度。

清代前期朝廷的一系列措施,使国家行政权力在苗疆得以逐步深入,为中后期朝廷的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乾隆时期,清朝的措施较雍正时期更为详细和具体。例如对增设郡县和员弁,乾隆帝考虑得更为周密。乾隆元年(1736)十月,吏部等议覆云南总督尹继善疏言:“广南为粤西交趾分界之区,地方辽阔,事务殷繁,知府一员实难总理,请于广南府添设附郭知县一员,典吏一员,照例颁给印信……又旧设兵额不敷防守,请于广南营添设兵三百名,广罗协添设兵一百名,并添建衙署营房。”①《清高宗实录》卷11,乾隆元年十月,日本东京大藏株式会社影印本。乾隆元年(1736)十一月,乾隆帝谕总理事务王大臣:

今朕思张广泗所奏,第一条,请于新疆内地添设官兵,驻扎弹压,自应照所请行。但所添兵丁,计一千三百余名,以之分布各处,朕意似稍觉不敷。现在安设营汛,是否定敷巡防之用?目前断不可以节省钱粮,而为迁就之举。其第二条,请设立郡县,在目前似可不必。或因地方辽阔,所有同知、通判等官,难于统辖,酌设道员,弹压巡查,似尚可行。②《清高宗实录》卷51,乾隆元年十一月,日本东京大藏株式会社影印本。

在推行团练制度、保甲制度的过程中,在汉民地区、瑶僮地区采取的措施有所区别,即在汉民地区设团总、练总、保长、保甲,在偏远分散的村落设立乡老、村老、老人,地方缉捕事务和保甲稽查都归练总、保长等负责;在瑶、僮地区则因其故俗,设瑶长、僮长,由瑶长、僮长约束各自村寨百姓,地方官据其执行的好坏予以赏罚。在汉民地区实行练总与保甲共同负责、地方官监督的制度,因此控制的程度较高。至于瑶、僮地区则以自我约束为主,保甲的作用并不明显。

清朝在广西地区推行的保甲制度、团练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以侗制侗、以款制款的政治方式。推行这种制度后,侗族地区的款组织进一步被官府利用,有些地区的款组织,实际上已被官府所指派的乡正、团长把持,他们既是乡正、团长,又是当地的大小款首。

乾隆二十三年(1758)五月二十八日,云贵总督爱必达等的奏疏,对云南省实行保甲制度的情形做了较全面的总结,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内容大致如下。

保甲制度方面的规定向有明文,“班班可考,只需逐一摘出,再行申饬,实力奉行”。云南地处边徼,民风、土俗视他省稍殊,在一省之中,办理情形亦有难于一致者,臣等当与司道参稽成例,“俯察舆情,因地制宜,悉心筹酌,定为编查考核各条”。说明在南方土司地区实行的保甲制度,与朝廷的规定大致相同,具体的内容可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可有变通。

云南省“汉少夷多”,各地差别较大。保甲制度可根据具体情况变通。凡在城厢、市镇与汉人参错居处者,自应一体编入保甲,“毋庸分别”。而依山傍谷、自成村落的夷民,多者数十家,少者数家,服食起居俱与汉人迥别,更有于悬崖密箐之内搭寮而处者,随时迁徙,更无定居,此种夷人若散给门牌,分编保甲,属徒劳无益。夷人之中原设的火头、寨长、目老、叭目等名目,职责、经管“与汉人之保长甲长无异”。可循其旧制,即令管事的头目,将所辖户口、姓名、年貌、生业造具清册,一份送州县,一份存该头目收执,以备稽查。若有土司管辖之地,即令该土司查造清册申送,按季循环轮换。

清朝还规定,夷民若有受文武土司以及土舍、土目、土千把、掌寨等管辖,其散在各郡县者,“应照前条办理”。至于沿边一带的土司,界连外域,未便与内地同例编排,尚令该土司各就所辖夷民,自行稽查约束,并将夷民的姓名等备造清册,申送该管知府。季底出具未容留“汉奸”、外夷的文字,具结后呈报该府,转送上司备查。

云南地产五金,随处多有矿厂。汤丹、大碌的矿厂,聚众至数万人,其余数千以至数百人不等,“多系五方游守无籍之徒,矿旺则来,矿衰则散”。对这一部分人口,“稽查之法宜较城市倍加严密”。官府责成厂官、课长,各将本名下所管人役逐一清查,开造姓名、年貌、籍贯清册,一送厂员,一存课长,再于一硐之内立一硐长,一炉之内立一炉头,将所用夫役不时稽查,将去来、增减随时报明课长。每于月朔呈送厂员,循环轮换。云南多产盐井,盐户自一千数百家至数百家不等。领薪煎盐,均设有灶头、课长、乡约、总保等头目。现不必另立牌头、甲长,即以灶头为牌头,以课长为甲长,以总保、乡约为保长,在盐井贸易、开铺的商民与零星居住的汉夷人口,皆附于灶户之内办理。

清朝规定各省流寓云南等地的人口,凡置有产业、娶有家室,以及虽无产业、家室而在地开张贸易者,均编入保甲制度管理。往来商贾及走厂之人,则各设客长一至二人,不时查察逐一登记,交与客长,送官稽查。关于保甲的日常管理。朝廷规定将律例内人所易犯、法所必惩的各条逐一摘出,刊刻印刷,装订成册,由地方官广行颁发。保甲长平时互相提醒,有违法之事随时禀官,以免致自己陷于刑罚。在实行保甲制度的地区,查点户口、散给门牌,编造册籍。保甲的门牌过去三年一换或五年一换,现规定门牌一年一换,牌头、甲长,定为三年一换;保正统辖十甲,查察较难,定为一年一换。过去每年农隙之后,官府对各处保甲查点一次。现规定官员踏勘下乡,可顺带册籍,随便查点。所排编保甲,“不实力奉行者,专兼统辖各官分别降调,处分甚重”。并强调指出,以上诸条,“最要者尤在慎选保长甲长,不使无赖应役”。①《云贵总督爱必达等为钦奉上谕奏事》(乾隆二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档号0219-021;微缩号01-032-0608。

小 结

从有关的记载来看,清朝在改土归流各省实行保甲制度,做法与云南省大致相同。乾隆三年(1738)十月五日,据张广泗奏,苗寨内所称头人,系各本寨中稍明白、能言语、强有力者,众苗呼为“头人”。清军惩剿之时,“所有起事凶恶头人,歼除殆尽”。现今存留各寨者,尚属安分之人。今苗疆可就各寨择其良善守法者,将姓名公举报官,酌量寨子大小,每寨一二人或二三人,立为寨头,注册立案,本寨散苗听其约束。“以仿内地保甲,设立乡保、牌头之意”。②《鄂尔泰等奏革除苗疆派累并厘定屯堡章程折》(乾隆三年十月初五日),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编《清代农民战争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255页。

另据道光十二年(1832)九月庚寅的记载,湖南瑶人八大排之内,各举老成知事者立为瑶老、千长。由绥瑶厅拣选承充,管理其排的事宜。其余的各小冲,为某大排的分支,统归某大排瑶老、千长管领,并按户给发门牌,将大小人口备载于上。并于八大排之内每排添设瑶练十名,统归连山厅把总管带差遣。如有官兵入山找借口敲诈之事,千长等可到官府告发,“照例治罪”。③《清宣宗实录》卷222,道光十二年九月庚寅,日本东京大藏株式会社影印本。

至于在云南的澜沧江以南、靠近中缅边境的地区,在改土归流之后,清朝基本上保留了土司。所谓:“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史籍称:“江外归车里土司,江内地全改流”。④(清)魏源撰:《圣武记·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点校本,第285页。上述做法反映出在设立保甲制度的问题上,清朝亦奉行因地制宜的原则,并注意循时改进,使之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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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會要輯稿·兵》校讀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