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缴现状与对策研究

2024-04-09 07:19王宇佳
理财·市场版 2024年2期
关键词:代扣代缴个税财务部门

王宇佳

新税法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职业收入的影响

一、新旧税法对当前工资收入的影响

新个人所得税税法提出“综合所得”概念,针对普通行政事业单位员工而言,“综合所得”主要指的是工资薪酬的全部所得,一些员工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稿酬等)。新个人所得税税法改变了“综合所得”个税的税率征收,“综合所得”免征税额提高至5000元,优化与完善税率分布结构,增设了专项附加扣除内容。不仅明显降低了低收入个人或者家庭的税收压力,而且进一步保障了社会发生的稳定性,推动收入分配公平的有序实现。

二、专项附加扣除对员工工作收入的影响

新税法中增设了专项附加扣除管理内容,最大限度地满足个税征税的“初心”。其中六项(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支出、住房租金、继续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以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包含个体日常生活压力的绝大部分,并且在后续税制改革过程中,还会根据社会发生实际情况,适当增添一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与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个税征缴现状分析

一、单位领导层对个税征缴的重视度较差

针对个税应缴税额区间界定还未制定统一化评估指标、未实施集中化管理工作,尽管国家税法可作为根本参考依据,然而在具体操作环节中可调控内容比较复杂,并且一些工作人员随意划分,对此需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征税基数区间。多数收入(如个人临时性奖励或者差旅费补贴等)属于个税基数的构成内容,此种情况能够最大化保障个税扣除的公平性、公正性,有效调整员工的收入分配。在实际情况中,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将个税征缴问题完全交给财务部门管理,但是财务部门在未充分了解与掌握个体纳税信息时,为了完善工作,往往会将最为基础的工资薪酬放置阻塞个税征缴基数内容中,导致临时性奖励或者奖金、一些人员临时性补贴等收入均未划分在个税征缴范围中,最终造成个税缴纳不公正、不公平等情况的出现。由于单位对个税征缴的重视度较低、财务部门部分员工工作态度不严谨,均导致大量个税征缴漏洞、问题的发生。

二、单位员工个人缴税意识薄弱

由于单位员工对最新国家税制改革咨询或者相关信息不太了解,并且长时间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约束,导致其未将个税缴纳看作和个人利益紧密相关的一个内容,未进一步了解与掌握专项附加扣除有关内容。部分员工只是单纯地认为个税缴纳属于单位财务部门的工作内容,和个人无太大关系,导致其个人收入受到损失。立足于新税法体制基础上,除了个体专项扣除申报的收入、在单位正常的薪资待遇之外,其他收入均需单位职工个人对其申报,如果某项目内容未真实填写,会对其个体收入、个税缴纳等带来直接不利影响。另外,除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政策制度的颁布,纳税个体或者群体对税收征收政策的认可程度、对有关政策的配合程度等均属于国家现阶段税收征管政策有序落实的主要影响因素。

三、财务部门未细化个税征缴工作

个税代扣代缴工作作为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因长期受到常规财务管理思维的影响与约束,造成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未树立良好的个税征缴管理思想、管理观念。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框架具备一定稳定性,每个月的纳税申报数据基本不变,导致纳税申报工作人员不会细化分析、考核每一位职工收入有无出现明显变化,可能会造成一些收入没有及时申报等现象的发生,并且其还持有一种“能少交,便少交”的侥幸心理,导致个税征缴工作的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均有所下降。另外,财务部门个税缴纳申报工作人员可能会和工资具体发放人员存在一定差异,此种情况可能会导致个体收入存在变化而纳税基数未变的现象,造成个税征缴工作的时效性、有效性明显下降。值得关注的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年底部分考核奖金的发放过程中,因为奖项金额远远高于员工每月工資收入,一些单位可能会故意“遗漏”部分收入,未缴纳应该缴纳的税额,造成一些税收由于人为原因而异常流失。

新税法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个税征缴的优化路径

一、制定与完善单位个税代扣代缴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属于个税代扣代缴业务的“义务者”,需根据单位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与完善对应的个税代扣代缴制度,从根本上提高个税征缴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以及时效性。多角度、多方面了解与掌握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状况、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不但能够有效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还能够对单位职工给予良好的个税征缴服务,对员工搭建科学的征税信用管理系统以及创造公平性、公开性、透明化的个税征缴环境。面对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相关问题,单位需严格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政策加以约束与管理,提高个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其中在多数政策中,单位需为税务执法选择一个科学化、规范化的法律作为基本参考依据,利用严明的纪律来促使操作的合理与规范,且还应对征税者实施强有力的约束管理。征税者主要涉及各级政府部门与各级税务机关等,其中税务部门需确定政府部门、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促使其尽职尽责地开展个税征缴工作。另外,在规范处理税收执法等问题时,需确定各级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影响税务机关所开展的税收执法工作;利用国家法律条例来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环节的手段、方式,细化有关操作环节,有利于保障税务机关能够依法合法开展行政工作,促使个税征缴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内容开展税收工作,能够组建规范性、严谨性的税收执法部门,促进行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与进步。

二、定时开展全体职工个税知识宣传、培训活动

最大化利用好单位各种各样的学习交流机会,定时对全体职业开展个税法律知识、财经法规等一系列宣传活动与培训活动,属于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构成部分之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有义务、有责任将最新国家税法政策等内容传播至每一位职工,使其深刻认识到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提高对个税缴纳内容的了解度与认知度。单位通过教会每一位职工熟练应用个税APP,详细讲解如何正确填写个人专项附件扣除相关内容,为其提供良好、优质的个税代扣代缴服务与宣传服务,有利于保障职业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并且还可以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来综合性、系统性评估与分析行政事业单位在税收征收管理信息方面的完成情况,及时指出信息管理的不足之处,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完善与细化,对其真实性、精准性进行动态化评估与检测。在此环节中倘若发现纳税征税出现错误、异常等情况,需及时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条例采取对应的解决措施,对具体问题实施深层次的调查与分析,将责任逐一划分在职业个体身上,有利于从根本上确保个税征缴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完善与实施人才吸引税收政策

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在提供人员收入水平基础上,还需制定与完善有关税收管理政策,需对行政事业单位给予税收政策方面的鼓励与支持,有利于提高单位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在个税征收环节中,不仅需扣除对应的费用,还需扣除部分高劳务所得(例如稿酬、演出等)费用,还需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地提升税收占比。针对部分科学技术人员、存在特殊共享群体需提供相关政策之外,将上述群体收入不视为个税征收群体。同时,针对部分高学历优秀人才(如博士或者博士后等)可适当对其提供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或者对其个税实施适度的减免。单位需将当地工作人员工资平均值、专业科学技术性人才分布情况以及基础建设能力内容视为评估指标,将地方具体需求作为基础立足点,促使个税征缴政策和人民群体实际需求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新税法、税收政策的价值与作用,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

四、提升财务人员专业职业素质

单位内部全部财务人员均需深度了解与学习个人所得税税法,掌握纳税管理体系。针对最新颁布的个税政策需及时进行学习与掌握,对职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保障国家税收政策能够贯彻与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强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交流度、联系度,健全与完善统一性、规范化的个税代扣代缴管理体系。细化与优化“建账建制”工作。在正确缴纳税负后,税务机关会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表现,是纳税者缴纳税负的重要评判依据,依次是财会凭证、账簿报表,均属于最原始、最基礎的纳税凭证依据,具备较为突出的影响力,且和纳税征收工作与纳税征收管理存在紧密的关联性。所以有关部门需提高对该方面税源管理的重视度与关注度,立足于法律角度对纳税者纳税行为进行科学正确的管理,促使纳税主管和有关纳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权利、法律责任更加清楚、明确,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身上,有利于对纳税单位、纳税主管发挥良好的警醒作用,从根本上避免“伪造纳税凭证”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严格打击“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对国家、社会稳定发展打好坚固的基础。另外,财务部门还需转变与优化工作形式,将单位内控制度完善和个税代缴、代扣工作有机联系,全方面、多角度地监管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状况。伴随着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薪酬制度的完善,财务人员需将个税申报纳入重要工作任务范畴,推动个税征缴制度的细化与优化,制定满足单位发展要求的纳税管理体制机制,在职工个人一般信息填报环节中,分析与掌握职工个体工资收入的差异性,确定个人在每个月具体产生的实际收入,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来看待每个纳税环节,对单位个税征缴管理发挥良好的监督作用。(作者单位:中共阜阳市颍州区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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