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

2023-04-08 03:16左喜梅朱汉年
林业经济 2023年12期
关键词:绿色创新融资约束

左喜梅 朱汉年

摘要: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地区经济和生态的关系处于发展与防治相持阶段,随着政府环境监管的力度不断增大,绿色创新已成为帮助企业实现环境可持续性发展、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文章基于2010-2022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通过构建中介效应模型,探讨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同时采用异质性分析以及变量替换法对实证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研究表明:(1)环境监管增强能够显著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影响系数为0.0755,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检验;(2)根据“挤出”效应,融资约束在环境监管與企业绿色创新关系中表现为部分中介效应,企业性质异质性分析表明对非国有企业表现出完全中介效应;(3)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影响具有明显的区域异质性,对中西部地区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不显著;(4)环境监管对林业相关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影响系数为0.0258,影响系数和效果均弱于非林业相关企业。基于研究结论,文章提出政策启示:一是要通过合理的监管措施和力度为企业绿色创新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二是要给予非国有企业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三是要打通中西部地区“环境监管—绿色创新”体系、信息传导机制;四是要兼顾森林的保护,长远维度实现企业绿色创新的更大价值。

关键词:环境监管;绿色创新;融资约束

中图分类号:X322; F273.1; F83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338X(2023)12-075-18

基金项目:2022年天池英才计划青年博士项目“数字普惠金融助推新疆乡村振兴的机制与对策研究”。

Research on the Influence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on Green Innovation of Enterprises

——ATest of Mediating Effect Based on Financing Constraints

ZUO XimeiZHU Hannian

(School of Finance, 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Urumqi 830012)

Abstract:At presen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conomy and ecology in most regions of China is in a stage of development an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ith the increasing efforts of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green innova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tool to help enterprises achieve sustainable environmental development and gain competitive advantages. Based on the data of A-share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from 2010 to 2022, the article explored the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on green innovation by constructing a mediating effect model. At the same time, heterogeneity analysis and variable replacement method were used to test the robustness of the empirical results. The research showed that:(1)Enhance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could significantly promote green innovation in enterprises, with an impact coefficient of 0.0755, which passed the test at the 1% significance level.(2)According to the"crowding out" effect, financing constraints showed a partial mediating effect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green innovation of enterprises, while heterogeneity analysis of corporate nature showed a complete mediating effect on non-state enterprises.(3)The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on green innovation of enterprises had significant regional heterogeneity, and the promotion effect on green innovation of enterprises in the central and western regions was not significant.(4)The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on green innovation of forestry related enterprises was significantly positive at the 5% significance level, with an impact coefficient of 0.0258. The impact coefficient and effect were weaker than those of non-forestry related enterprises. Based on research findings, the article proposed policy implications: Firstly, to create favorable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for green innovation in enterprises through reasonable regulation measures and efforts. Secondly, the government should provide more financial and technical support to non-state enterprises. Thirdly,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green innovation" system and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mechanism in the central and western regions. Fourthly,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the protection of forests, and achieve greater value in green innovation for enterprises in the long run.

Key Words:environmental regulation;green innovation;financing constraints

1引言

为了解决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我国不断探索经济和环境和谐发展之路。2020年,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作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宣示,可见在未来一段时间,绿色发展已经成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当前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经济与生态关系仍然在发展和防治的相持阶段,尤其对于西部地区,主要集中在发展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型产业为主的开发建设阶段,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巨大。与此同时,高新技术领域重要产品供给能力不足凸显,产业创新能力较弱,已成为我国经济安全面临的重大威胁。随着中国经济逐步向绿色转型发展,经济增长、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能力均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要在绿色创新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环境”双赢。

毫无疑问,环境监管已成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基础制度架构。政府通过环境监管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增加企业环境资源成本并督促其污染减排,特别是针对林业、重污染等以“绿色”为主的企业,政府不断提高环境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提升环境信息披露程度来控制、平衡企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首次将环保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并与政府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相结合,即严格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标志着我国环境监管从“软约束”转向“硬约束”(韩超等,2017)。无论是环境监管“软约束”还是“硬约束”,政府一般配以支持政策来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的绿色创新意愿,提升绿色创新效率。所以说,环境监管的最终目标是通过监管来倒逼或刺激企业加大研发资金投入,从而增强其污染控制能力和产品的科技含量,进一步推动绿色创新的发展。因此,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已经成为学术界关注的话题,如何有效分析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效果,深入研究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传导机制,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于此,本文选取2010-2022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研究环境监管如何影响企业绿色创新,以及融资约束在此影响过程中是否起到中介作用。本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环境监管与绿色创新”的文献进行回顾和评述,探讨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理论机理与作用机制,实证分析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和传导机制,并作异质性分析和稳健性检验,基于实证研究的成果进行深度探讨,并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应的政策启示。

本文的边际贡献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借鉴现有文献的基础上,以企业层面分析环境监管如何影响企业绿色创新,并从融资约束的中介视角出发,利用“倒逼”和“挤出”两种效应,构建“环境监管—融资约束—绿色创新”中介效应分析模型来判断融资约束是否会调节环境监管和绿色创新之间的关系。第二,通过企业所有权性质、地区和行业性质的划分,考察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东部企业与中西部企业、林业相关企业与非林业相关企业的异质性分析中,影响结果是否与总样本相同,并分析产生异质性结果的原因,为研究政府对企业支持力度、从而调整企业资源分配提供新视角。第三,针对中西部地区企业,为完备环境监管体系、畅通“环境监管—绿色创新”传导机制、增强企业内部调节能力,特别是林业相关企业,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环境监管力度,为其绿色创新提供强力支持等方面提出建议。

2文献回顾与评述

环境监管是环境监督和环境管理的合称,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国家机关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活动的总称。环境监管一直是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环境监管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从现有文献来看,关于政府环境监管的讨论,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看法,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展开。

第一,环境监管对区域经济和产业的影响。李虹等(2018)认为,环境监管对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转变有利,即可将环境监管作为倒逼机制来推进区域产业转型发展;Xia等(2022)分析表明,环境监管与经济增长竞争的交互作用对提高工业产能利用率起到显著作用,这种正向促进作用在东部地区尤为突出;章屹祯等(2023)指出,环境监管可能使邻近城市成为“污染避难所”,从而降低城市建设用地的绿色效率;郭丰等(2023)认为,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环境监管方式,通过促进城市产业结构升级和提升城市绿色技术创新水平降低了城市碳排放;关海玲等(2023)研究发现,地方政府间环境监管的策略互动行为呈良性竞争,环境监管发挥正向溢出作用,在推动本地产业结构升级的同时更大地推动了邻近地区产业结构升级。

第二,环境监管对林业经济的影响。Furness等(2015)认为,政府部门能通过环境监管来约束森林碳汇负外部性问题,保证森林碳汇健康发展;葛源等(2021)选取2015-2019年43家A股林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监管方式对企业价值有显著正向作用,且该作用在重污染林业企业中显著正向相关;智荣等(2022)基于全国五大牧区的实证分析发现,环境监管增强表现为环境系统评价指数提高,会促进草牧业产业系统评价指数的提升,使五大牧区耦合关系整体发展显著;张然等(2022)认为,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环境监管对生态福利绩效均存在非线性影响,结果表现为“人均森林面积的增加”;全阳等(2023)指出,环境监管在数字经济与林业碳汇增量之间产生负向调节作用,即较高的环境监管强度会延缓数字经济对林业碳汇增量的促进作用。

第三,环境监管对微观企业的影响。Barbera等(1990)认为,环境监管加强会使污染治理投资增加,最终会影响钢铁、有色金属、化工以及非金属矿物制品等多种产业的企业绩效普遍下滑。刘英俊等(2023)研究发现,环境监管通过新《环保法》实施显著降低了重污染企业劳动雇佣规模,尤其降低了企业生产人员和经营人员的雇佣规模,且具有持续性效果;李俊成等(2023)指出,环境监管强度提高促使企业异地投资规模提升,影响效果在非高新技术企业、高污染行业、低活力市场和中西部地区中更为明显;黄大禹等(2023)认为,环境监管微观上能够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并增加环保支出强度,这些改善都有助于提升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ESG)水平;王韶华等(2023)指出,环境监管对碳中和企业的经济韧性存在“鞭打快牛”现象,会通过信号效应和融资约束削弱碳中和企业的经济韧性。

第四,环境监管对绿色创新的影响。一是环境监管增强有利于企业绿色创新。徐佳等(2020)利用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环境监管方式,验证了环境监管可以促进企业绿色创新,主要表现在企业能源节约类和替代能源生产类专利申请数量的提升;Herman等(2022)认为通过气候来设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法规,这种环境监管方式能有效促进绿色创新。二是环境监管增强将抑制企业绿色创新。Shi等(2018)检验环境监管政策——碳交易试点在企业绿色创新中的作用,发现环境监管政策实施显著减少了企业自主绿色创新动机与创新投入。三是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呈现不规律变化趋势。Lanoie等(2008)研究表明,制造业的绿色创新生产率会受到环境监管的影响,但长期影响和短期影响都存在差异,即长期影响是促进绿色创新生产率,而短期影响是抑制绿色创新生产率;许长新等(2021)研究发现,环境监管和绿色创新之间的关系呈U型动态变化趋势,即当环境监管强度到达拐点值之前,“创新补偿”效应尚不能显现。

综上所述,虽然国内外关于环境监管以及环境监管对绿色创新影响的研究已经有了很多成果,为本文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发。但通过对现有文献的进一步梳理,发现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于环境监管如何影响企业绿色创新的结论尚不统一;二是多为从宏观或者中观角度进行实证分析,讨论环境监管在国家、地区以及行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对于企业微观层面的相关研究较为欠缺;三是目前多为全国的整体性样本研究,而通过划分企业所有权性质、地区和行业性质进行对比的关注度较为欠缺。

鉴于上述原因,本文将有针对性地深入研究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机制和效果,通过划分企业所有权性质、地区性质和行业性质,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充和深化。

3理论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

为深入研究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本文构建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影响的理论分析框架,同时提出研究假设;根据理论分析框架和研究假设,选取中介效应分析模型以进行实证分析。

3.1理论分析框架

为研究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效果,一方面,本文从传统的“倒逼”效应分析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直接效应;另一方面,考虑到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问题,从这一新的视角探讨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路径和效果。

3.1.1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倒逼”效应

“波特假说”认为适当的环境监管有助于“倒逼”企业绿色创新(Porter et al., 1995)。Jaffe等(1997)根据“波特假说”的差异性效应划分为“弱波特假說”和“强波特假说”。“弱波特假说”维度中环境监管对于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可以理解为由于环境监管力度的增强,引起“创新的补偿效应”,从而影响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基于此,环境监管策略可以有效地鼓励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活动,这种创新所带来的收益可以补偿企业为达到环境标准所产生的污染治理成本,具有一定的补偿作用,进而“倒逼”企业从要素与资本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苗苗等,2019;许丹丹等,2022)。区别于“弱波特假说”,“强波特假说”认为:合理强度的环境监管通过提升企业绿色创新效率,进而达到企业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的改善,即环境监管并未弱化制造企业比较优势,而是“监管导致创新”、在“绩效得到充分补偿”和“合规成本”中,在较大程度上提升制造业的竞争优势。在波特假说的“倒逼”效应理论框架下,环境监管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直接影响。

第一,环境监管通过政策法规等硬约束推动企业绿色创新。政策法规硬约束方式的环境监管,导致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数的增加;更为严格的环境法规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创新和贸易,从而促进了企业绿色创新(Herman et al., 2022;严兵等,2022)。

第二,环境监管通过企业信息披露软约束刺激企业绿色创新。环境信息的公开会增进企业的绿色创新,促进重污染企业的信息披露,满足相关利益者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信息的需求,对绿色创新有推动作用(谢东明,2020;王馨等,2021)。

第三,环境监管通过企业内部调节机制促进绿色创新。企业通过奖酬与支付手段、提升高管绿色认知能力等绿色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环境监管方式对绿色创新会有显著影响;同时,提高高管环保认知的环境监管,也会正向影响绿色创新,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绩效(Kivind et al., 2020;胡珺等,2020)。综上,政策法规硬约束、信息披露软约束和企业内部调节机制三种环境监管方式都可以促进企业的绿色创新。因此,提出假设H1。

H1:环境监管力度增强能够显著促进企业绿色创新。

3.1.2环境监管促进企业绿色创新的“挤出效应”

环境监管增强能够引导投资者把精力放在防御公司节能减排、清洁能源、抑制污染以及环保产品上,更有可能从金融机构活起来筹集资金(余得生等,2021)。对企业技术研发而言,研究过程中通常会面临较为严峻的融资约束问题(钱雪松等,2021;叶翠红,2021)。当企业面临融资约束的压力时,第一,基于政府干预“掠夺之手”理论,当企业得到政府支持时就需要迎合政府的需求,即使是在政府的“支配”之下配置资源,也会“挤出”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与资源向绿色创新领域转移(Jaffe et al., 1997;余明桂等,2022);第二,如果在没有加大研发投入的情况下,对已有的研发、人力资本及其他企业资源进行转移或者资源重新配置,造成的结果是:企业研发和其他资源从企业的其他技术创新领域(非绿色创新)向绿色创新领域转移,其他研发项目将会被推迟或减少,企业将会集中资源进行绿色创新活动等,这代表绿色创新对其他技术创新产生了“挤出效应”。

金融市场越发达、制度越健全的企业,如果环境监管力度更好,通常可以降低企业外部融资成本,从而降低公司所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Horbach, 2008)。综上所述,环境监管会伴随融资约束的存在而产生“挤出效应”,从而间接推动企业绿色创新。因此,提出假设H2。

H2:融资约束在环境监管和绿色创新的关系中发挥中介作用。

环境监管影响企业绿色创新的理论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3.2研究方法

为分析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和作用机理,首先,本文使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构建面板数据实证检验基础模型(1),以验证假设H1。模型(1)如式(1)所示。

其次,借鉴温忠麟等(2014)的研究,在模型(1)的基础上,为检验融资约束能否在环境监管和企业绿色创新之间充当中介要素,采用依次检验回归系数的方法分析中介效应,增加模型(2)和模型(3),以验证假设H2。模型(2)和模型(3)如式(2)和式(3)所示。

式(1)至式(3)中,Yit={ EnvrPat , EnvrInvPat , EnvrUtyPat }T为企业绿色创新指标,表示企业i第t年的绿色专利申请数量;解释变量Xit={ ER }T为环境监管指标;中介变量Mit={ Fc }T为企业融资约束指标;控制变量Controlsit={ State , Size , Roa , Lev , Cent , Forestry , Area }T;α1、β1、η1、η2、γ、ηk为待估计系数,α0、β0、η0为常数项;λm、λn分别表示年份固定效应和个体固定效应,以控制年份、个体中不可观测因素的影响,εit为误差项。

4数据来源、变量选取及描述性统计

借鉴目前多数学者的研究思路,本文主要采用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分析,数据来源于国泰安(China Stock Market & Accounting Research, CSMAR)数据库、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hinese Research Data Services Platform, CNRDS)和《中国统计年鉴》。在模型估计前,通过变量说明和描述性统计进行观察,为本文实证研究结论提供依据。

4.1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样本是2010-2022年间沪深A股上市公司,并按照3个条件进行样本筛选:(1)排除金融行业和保险行业中非典型创新型企业;(2)去除数据缺失严重的样品;(3)排除ST和其他T类样本企业的影响。为降低异常值对观测结果的干扰,本文采用1%和99%分位数Winsorize处理变量,经过筛选整理获得36001个有效观测值作为分析样本。

4.2變量选取

本文选取企业绿色创新作为被解释变量、环境监管水平作为解释变量、融资约束作为中介变量,选取企业规模、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股权集中制、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绿地面积(市辖区)作为控制变量,地区性质、企业性质、行业性质作为虚拟变量,以提高实证结果的准确度。

(1)被解释变量:企业绿色创新(EnvrPat)。企业专利数量是衡量其创新绩效的指标之一,指标构建方法参考徐佳等(2020)研究中的绿色专利构建方法。绿色专利申请数量分为三类:①绿色专利整体申请数量(EnvrPat);②绿色发明型专利申请数量(EnvrInvPat);③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EnvrUtyPat)。为了确保每个数据的量纲,将上市公司在该年度内申请的绿色专利数量加1并取对数处理,并以企业注册地所在城市为单位进行划分。本文的解释变量为绿色专利整体申请数量(EnvrPat),并用绿色发明型专利申请数量(EnvrInvPat)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EnvrUtyPat)对分析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

(2)解释变量:环境监管水平(Er)。本文借鉴郭炳南等(2022)、韦庆明等(2022)的方法,采用多种污染物现行标准化的方法,基于综合各类污染物的多指标分析方法来构建环境监管水平指标。从数据可得性的角度出发,选择工业废水、工业二氧化硫(SO2)和工业烟粉尘三类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代表废水、废气和废物的处理效果,并通过Topsis熵权法对其指标进行整合,并将整合出的结果按照A股上市公司所在城市进行匹配。

(3)中介变量:融资约束(Fc)。本文通过借鉴Hadlock等(2010)所构建的SA①指数衡量融资约束,SA指数是一个负向指标,SA数值越大说明企业所接受的融资约束程度越小,这一指标已得到学者们的普遍认同。本文会使用WW①指数替换SA指数对分析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

(4)控制变量:绿色创新发展会受到企业基本特征因素的影响,为了增加研究的可靠性,本文参照解学梅等(2021)、席龙胜等(2022)等的研究,选取企业规模(Size)、资产收益率(Roa)、资产负债率(Lev)、股权集中制(Cent)、林业固定资产投资(Forestry)、绿地面积(Area)作为控制变量,考虑到地区、产权、行业等的高维异质性,分别对地区性质(Zone)、企业性质(Soe)、行业性质(Industry)进行虚拟变量设置。变量说明如表1所示。

4.3描述性统计

本文对各变量的指标进行了描述性统计,以更全面地了解样本企业经营期间表现的变化情况。考虑到异常值问题,本文对连续性指标分别进行了上下1%的Winsorize处理。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结果显示,样本企业的绿色创新指标均值为0.9010,明显可以看出样本企业的绿色创新偏低。反映环境监管水平的最大值为3.5223,最小值为0.0008,最大值是最小值的4402.88倍,均值为0.6102,说明我国各城市环境监管水平差距较大。财务绩效的资产收益率均值为0.0572,离散度都比较大。股权集中制最大值为0.9102,最小值为0.2852,说明企业间股权结构有很大差别。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最大值为16.0466,最小值为4.1897,最大值是最小值的将近4倍,说明我国企业发展重心和对林业支持力度不同。同样可以发现,样本企业中有0.7072的企业来自东部沿海省份,说明企业在东部地区较为集中,原因在于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从而导致企业地区分布不平衡,这与我国现实状况相符。

4.4典型事实分析

为了全面且客观地分析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除了对环境监管指标和一系列变量进行常规的描述性统计,本文还从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两个视角的事实证据观察环境监管对企业的促进作用是否可靠。2010-2022年A股上市公司绿色专利数量如图2所示。

图2显示了我国企业的绿色专利数量大体呈现增长的趋势,在2010-2019年之间,增长幅度较为缓慢,并在2014年出现了下降趋势,但在2020年之后,绿色专利数量增长的幅度有了明显的上升,这也侧面说明,我国企业对绿色创新的重视力度逐渐增强。

参考王钢等(2023)的研究,分别对2010-2022年我国A股上市企业绿色专利数量和三废(工业废水、二氧化硫、烟粉尘)排放量的均值作散点折线图进行观察。2010-2022年我国三废(工业废水、二氧化硫、烟粉尘)排放量如图3所示。图3显示,我国三废排放量虽然“波幅”和“拐点”较多,比如在2015-2016年工业废水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急剧下降,这可能是2015年10月提出“绿色发展理念”最直观的表现,但是总体来说,三废排放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进一步对比图2和图3,同样显示出三废排放量的降低侧面表现出环境监管力度的增强,绿色专利数量的增多也反映了企业绿色创新的提升。综上,证明环境监管促进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效果是可靠的。

5經验性结果

在模型选择基础上,根据搭建的中介效应模型,对选取的变量和数据进行实证分析。首先,对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和多重共线性检验,验证本文的核心问题,即环境监管增强是否能够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其次,利用Stata 16.0软件进行基准回归分析和中介效应回归分析;再次,根据企业性质、地区分布和行业性质做异质性分析;最后,通过变量替换法对估计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并针对实证结果做进一步解释。

5.1相关性分析和共线性检验

各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如表3所示。从表3中可以初步判断企业绿色创新(EnvrPat)与环境监管(Er)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与融资约束(Sc)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呈负相关;控制变量中与企业规模、资产收益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与股权集中制、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绿地面积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且各控制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大都不足0.5,初步判断不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问题。

5.2回归结果分析

为检验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效果以及融资约束在“环境监管影响企业绿色创新”中的中介效应,本文通过两种计量模型对混合数据进行全样本回归分析,全样本回归分析估算如表4所示。

从表4模型(1)来看,通过构建一个包含五个控制变量的两阶段面板数据回归模型,无论调节变量如何变动,环境监管对于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均在1%显著性水平上为正(α1=0.0755 , p<0.01)。这充分说明政府环境监管力度的加强可以显著地推动企业绿色创新。假设H1检验成立。模型(2)表明,环境监管力度综合指标的系数显著为负(β1=-0.0256 , p<0.01),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环境监管力度的增强能够显著缓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融资约束问题。本文还通过引入一个控制变量——融资约束来研究环境监管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机理。再者,本文对模型(3)进行了融资约束中介效应的考察。结果发现,前者的系数仍显著为正(η1=0.0738 , p<0.01),后者的系数仍显著为负(η2=-0.0842),此时环境监管的系数和显著性均较模型(1)有所下降。这是因为:在模型(3)中,由于融资约束指标SA指数的增加,这时环境监管对于绿色创新的作用部分由SA指数来体现,从而造成模型(3)环境监管系数的大小及显著性降低。同时,考虑到融资约束是由企业内部因素决定的,本文引入融资约束度作为外部变量来考察其对绿色创新的作用效果。由此得出融资约束对环境监管与绿色创新之间关系具有显著部分中介作用。假设H2成立。因此研究结论可以作为政府制定绿色创新政策时考虑融资约束问题的一个参考依据。

5.3异质性分析

本文根据企业所有权性质、企业所在地区以及行业性质三种不同情况构建环境监管对绿色创新影响的异质性分析:(1)根据企业股权性质,将其划分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并对其进行异质性分析;(2)以企业注册地所处城市作为划分标准,对东部企业与中西部企业进行异质性分析;(3)根据行业性质,将其划分为林业相关企业与非林业相关企业,并进行异质性分析。通过对数据进行分组回归,获取对比性回归分析结果。

5.3.1企业性质异质性分析

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国资背景,将会影响到公司获取资源的程度和渠道。因此有必要根据企业股权性质的不同做相应的异质性分析。本文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分组检验,如表5所示。结果显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样本数量分别为13215和22786。对国有企业来说,环境监管对绿色创新具有显著影响,融资约束在环境监管和绿色创新的关系中发挥了部分中介作用,与整体样本一致。而对于非国有企业,环境监管对绿色创新的影响具有显著性,但是融资约束在环境监管与绿色创新两者间起到了完全中介作用,说明企业性质差异对于融资约束的中介作用具有一定影响。

由此可知,政府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激励作用不存在企业性质异质性,但是融资约束的中介作用存在企业性质异质性。这是因为:第一,基于环境监管压力和企业内在的盈利动机,政府环境监管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无显著差别。第二,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绿色创新效率对环境监管的反应更为敏感。第三,中国国有企业资金来源比较稳定。相比于非国有企业,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支持力度会更大,国有企业拥有的创新资源更充裕,其绿色创新意愿也更高。第四,对非国有企业来说,融资约束的压力会使其形成短视行为,绿色创新意愿会变弱。

因此,当面临政府环境监管与融资约束的压力时,国有企业有充足的创新资源投入到绿色创新活动,而不用对所有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将研发等资源从企业其他技术创新(非绿色创新)转移到绿色创新领域,也解释了对国有企业的部分中介作用;而非国有企业没有足够的研发等资源进行绿色创新,只能将企业内部所有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转移到绿色创新领域,造成了对于非国有企业的完全中介效应。

5.3.2地区异质性分析

由于我国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地理环境和先天位置,导致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差距,本文将东部地区企业与中西部地区企业进行分组检验,企业所在地区异质性分析如表6所示。结果显示,东部地区企业和中西部地区企业的样本数量分别为24754和11247。对东部地区企业来说,政府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具有显著影响,融资约束在环境监管和绿色创新的关系中发挥了部分中介作用,与整体样本一致。而对于中西部地区企业,政府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和融资约束是否起到中介作用的结果并不显著,说明地区差异对于环境监管与绿色创新关系具有一定影响。

由此可知,政府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和融资约束的中介作用都存在地区异质性。这是因为:第一,相比于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环境监管的政策法规硬约束落实不到位,导致政府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传导机制不畅通。第二,中西部地区的信息披露公开程度低,造成了公众对环境监管知之甚少。第三,环境监管体系不完备,相比于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较少,企业的内部调节机制不完善。第四,中西部城市环保意识甚至绿色创新能力都比较薄弱,当面临环境监管强度上升压力时,中西部城市通常缺乏加大创新投入继而促进自身绿色创新升级的意愿与能力。所以政府环境监管并没有显著促进中西部企业绿色创新。

5.3.3行业性质异质性分析

林业既是国家重要的公共事业,也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本文将林业相关企业与非林业相关企业进行分组检验。参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本文将A门类(其中包括A01农业、A02林业、A03畜牧业、A04渔业以及A05农、林、牧、渔服务业)和C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的企业划分为林业相关企业,其他企业划分为非林业相关企业。由于林业相关企业数量较少,本文对非林业相关企业进行随机抽样使两组数量大致相等。行业性质异质性分析如表7所示,林业相关企业和非林业相关企业的样本数量分别为515和500。结果显示,对林业相关企业和非林业相关企业来说,政府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具有显著影响,融资约束在环境监管和绿色创新的关系中发挥了显著的部分中介作用,与整体样本一致。但是,林业相关企业的影响系数和影响效果(0.0258**<0.0768***,0.0222*<0.0753***)都弱于非林业相关企业。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林业相关企业的数量過少,政府对林业相关企业的关注度缺失以及林业相关企业对绿色创新的重视程度降低,从而弱化了环境监管的影响效果。

5.4稳健性检验

为了进一步检验研究结果的可靠性,使用替换变量的方法来检验稳健性。首先,以WW指数(WW)代替SA指数(SA)来度量融资约束,并加入该模型进行回归。其次,选择绿色发明型专利申请数量(EnvrinvPat)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EnvrUtyPat)替换绿色专利整体申请数量(EnvrPat)来度量绿色创新指标。

稳健性检验如表8所示。三次检验回归结果和总样本结论吻合较好,即环境监管力度增强显著促进了绿色创新,证明假设H1的结论稳健且可信;并且三次检验都证明环境监管通过降低融资约束进而促进了企业绿色创新,故能解释假设H2稳健且可信。

6研究结论、讨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通过收集2010-2022年中国所有A股上市公司数据作为研究样本,系统分析环境监管如何影响绿色创新,融资约束如何中介二者,同时对企业的异质性分析展开深入研究。基于研究结果开展讨论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启示,为更好地提升环境监管、促进企业绿色创新提供了理论和实证依据。

6.1研究结论

本文针对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在建立中介效应模型的基础上,通过基准回归、中介效应分析和异质性分析等实证操作,得出4点结论。

(1)基准回归结果显示,环境监管增强能显著促进企业绿色创新。无论调节变量如何变动,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影响系数为0.0755。

(2)中介效应分析结果显示,环境监管增强可以降低企业融资约束,进而促进企业绿色创新。作用结果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融资约束在环境监管与绿色创新关系之间表现为部分中介作用。

(3)异质性分析结果显示:第一,环境监管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绿色创新作用均较显著,分别为0.1058和0.0376,但融资约束在国有企业中表现为部分中介效应,在非国有企业中表现为完全中介效应,具有企业性质异质性。第二,环境监管对东部地区的绿色创新作用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系数为0.1066,但环境监管对中西部地区的绿色创新作用系数为0.2081,但是没有通过检验,并且融资约束在东部地区表现为部分中介效应,在中西部地区表现为不显著,具有企业所在地区异质性。第三,环境监管对林业相关企业和非林业相关企业的绿色创新作用均较显著,但是,环境监管对林业相关企业的绿色创新影响系数和影响效果弱于非林业相关企业,表现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影响系数为0.0258,远远小于非林业相关企业的影响系数0.0768;同样地,融资约束在林业相关企业的中介效应表现为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影响系数为0.0222,远远小于非林业相关企业的影响系数0.0753。

6.2讨论

在参考前人理论及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做了相应的创新和扩展:构建中介效应模型实证分析融资约束在环境监管与企业绿色创新两者之间是否起到中介效应,并采用企业规模、性质、地区异质性分析以及变量替换法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得出的大部分结论与已有研究一致,而部分结论则与已有研究相悖。此外,鉴于研究对象的不同,本文也得出了一些新结论。

本文从企业视角分析,检验了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直接影响效果,通过模型估计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得出环境监管增强能显著促进企业绿色创新,这与段进军等(2022)、程剑飞等(2023)的研究结论一致。鲜有研究针对企业的不同进行划分,探讨环境监管对绿色创新的影响效果,因此本文对企业在企业性质、所在地区和行业性质三方面异质性检验结果进行比较。首先,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绿色创新均受到环境监管的正向影响,这与叶琴等(2018)、孙冰等(2022)的研究结论一致。其次,发现环境监管对中西部企业绿色创新的直接影响效果是不显著的,这与张鑫等(2022)、华淑名等(2023)的研究结论相悖,原因可能是由于经济水平不同所致。董景荣等(2021)认为,中西部地区的产业和经济基础相对薄弱,较高的环境监管强度会加大中西部企业的负担,反而不利于企业绿色创新。最后,发现林业相关企业的绿色创新受环境监管的影响效果弱于非林业相关企业,这与王钢等(2023)的研究结论一致。

本文进一步探讨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的传导机制,通过中介效应分析,证明了环境监管通过降低企业融资约束来正向影响绿色创新,这与覃予等(2020)、肖建忠(2023)的研究结论一致。但在异质性分析中,融资约束在样本研究中具有企业性质异质性,由于企业性质不同导致政府支持的力度不同,融资约束在环境监管与企业绿色创新两者关系中的表现也不同,虽然已有部分研究考察了“融资约束”在环境监管与企业绿色创新两者关系中的作用机制(赵丹丹等,2021;余得生等,2021),但未能深入探究不同性质企业的影响效果。因此,本文在一定程度上对现有研究的局限性进行了补充。

今后可从3个方面开展更为深入的研究:(1)本文缺少环境监管对企业绿色创新影响的“时间效应”,后续研究可通过长期和短期的时间划分,分析影响效果。(2)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和代表性,深入剖析环境监管对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影响机制,研讨对中西部企业的影响效果。(3)学界普遍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缺乏对非上市公司的关注。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在资本结构、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性,因此深入探讨环境监管对非上市公司绿色创新的影响效果,能对现有研究进行更好的补充和完善。

6.3政策启示

随着我國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监管已成为提高经济效率时要考虑的必然问题,本文的研究为解决我国“环境监管不平衡”“政府支持力度不均”等问题以及制订环境监管措施提供了新思路,具有重要的政策参考意义。基于上述研究结论和讨论,本文提出4点政策启示。

(1)实施环境监管措施,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国家政府严格出台政策性法规制度,推进企业内部自我调节,提高环境信息披露,公众要对企业进行环境监督,做到“硬规则、软方式”相结合。企业的运营和绿色创新活动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持。加强环境监管的同时,要拓宽企业向政府、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为了缓解融资约束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国政府需要持续优化和完善金融市场体制。对于中西部地区企业来说,拓展其企业融资途径,并努力减少融资的总成本。

(2)环境监管应对不同类型企业分类分因施策。政府在制定环境监管措施时,应深入研究本地区各企业在环境监管上的独特性,认真听取各企业在相关规定中的观点和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差异化策略,分类分因施策,以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绿色创新的支持力度上,要做到一视同仁。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都应发挥能动作用开展绿色创新,要在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进行高质量、高效率的绿色创新,才能更好地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以及资源的消耗,不断完善研发管理,提高绿色创新效率。

(3)针对绿色创新区域异质性问题,对于中西部地区企业,大力推进环境监管信息披露传导机制,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各地方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促进绿色创新政策,强化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构建上下结合、执行得力的工作体系,利用现有的绿色创新优势进一步提升创新效率,不断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和改善绿色产业的发展品质,为中国实现低碳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力支持。

(4)依据环境监管对林业相关企业的异质性结果,支持林业企业依托环境监管促进绿色创新的力度。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要加大财政投入和环境监管力度,为林业相关企业的绿色创新提供大力支持。从企业的角度看,林业相关企业要不断强化环境监管意识,尤其是对具有投资经营长期性的林业企业而言,要在创造企业绿色创新价值的同时兼顾对森林的保护,从而长久实现企业绿色创新的更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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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编辑康子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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