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农作物种子纠纷案件的调解与处理

2021-12-01 12:08常国琴杨菊仙
云南农业 2021年10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经营者纠纷

常国琴,杨菊仙

(镇雄县种子管理站,云南镇雄 657200)

2007年种子体制改革后,镇雄县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发展迅猛,直至目前,全县大小种子经销商达100余家,经营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如何提高种子质量,保障用种安全,切实减少纠纷案件,对种子市场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农作物种子纠纷的种类

(一)种子质量达不到国家规范化标准

种子质量指标必须标注的主要是纯度、水分、发芽率、净度四大指标,是种子包装必须标注和生产商必须保证的质量标准。镇雄县由水分、净度引发的纠纷基本没有,主要是发芽率和纯度达不到国家规范化的最低标注标准引发纠纷。以玉米种子为例,近些年出现的质量纠纷案件主要体现在发芽率低(多数低于85%,甚至有的品种低于75%);其次是纯度不达标,主要原因是亲本纯度低、生产隔离不到位、去杂及母本去雄不彻底等。以上两类种子之所以流向市场,主要是受利益的驱使,特别是在种子缺口大的年份,因种价高、利润高,不良企业就会挺而走险,把这类种子抛向市场,从而导致质量问题,引发群众集体投诉。

(二)种子标签、标识、名称不规范

部分种子企业标签标注内容不全面,更有甚者审定品种名称与包装品种名称不相符,或标新立异在原审定品种名称前加“新”“超”等字样。

(三)非种子质量原因

1. 冻害、冷害、干旱等自然灾害。镇雄县极端天气突出,“倒春寒”“八月低温”常年出现,造成种子出苗困难,植株出现早衰现象,多数农户“怪罪”到种子上,从而引发纠纷。

2. 栽培管理措施不当、良种良法不配套等人为因素。在镇雄县表现最为突出的是营养钵制作不规范,主要是使用未沤制或沤制不熟的农家有机肥造成烧苗;使用尿素(其中的缩二脲成分)影响种子发芽出苗;不按包装说明随意种植造成密度过大或过低等。

3. 品种虚假宣传,特征特性介绍模糊夸大。农户种植后没有达到商家宣传的效果,认为其上当受骗从而引发纠纷。镇雄县种子管理站在最近几年的种子市场清理整顿过程中均发现个别品种在销售过程中,经销商为了吸引眼球,夸大品种的特征特性,搞虚假宣传。如有的品种感灰斑病,却宣传高抗灰斑病;有的品种穗长18 cm左右,却宣传穗长达30 cm,此类案例不胜枚举,不明真相的农户经常上当受骗,给“种祸”形成埋下了隐患。

4. 品种存在缺陷。种子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把品种栽培上的特殊要求和特征特性、抗病虫能力等介绍清楚,种植后出现因品种存在缺陷导致减产欠收而引发纠纷。如2008年秋,镇雄县林口、以勒等乡(镇)种植贵州毕节市泰丰种业公司生产的“毕单13号”玉米品种,部分地块玉米丝黑穗病发生严重,病株率高达30%~40% ,其原因就是“毕单13号”感丝黑穗病,播种前必须用粉锈宁拌种,很多农户忽略该品种栽培提示就直接播种,加之当年春旱严重有利于丝黑穗病发生,从而发生病害造成减产。

二、种子纠纷的调解与处理

种子纠纷出现后,种子经营者必须采取积极态度妥善解决。对因自然灾害、病虫为害、栽培方法不当等造成减产的纠纷要耐心解释。对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纠纷要及时协商,经协商难以达成赔偿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受理机关依法鉴定。

(一)查明原因,搜集保存证据

种子管理机构在收到农户投诉后要认真了解案情,明确办案思路。对投诉人提供的人证、物证、相关票据和案件发生地同期的不良气候、栽培方法、措施等相关情况要全面进行取证分析,认真查找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做好笔录,内容要包括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农作物品种名称、来源、数量、购种价格、购种发票、包装物品以及种子经销商的相应情况。

(二)做好现场取证工作,明确具体责任

种子管理机构调查人员与种子经销商及投诉人一起深入田间进行实地勘查,仔细调查取证,核实发生纠纷的原因、受损面积、产量损失等,确定纠纷责任。如是种子质量的问题,经销商要对自已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认可;如果不是种子质量问题,要向农户现场讲明,其责任由农户自负,可帮助其向民政部门申请救济。种子管理机构在调查纠纷案件结束后要制作田间调查报告书,一时难以认定的要保留现场,所有过程必须进行拍照或录像。调查核实责任、面积、产量损失情况调查人员必须记录在案,到场人员对调查的相关材料签字认可。

(三)公正处理,合理赔付

1.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田间调查结果客观公正地确定责任和损失程度,积极促成经销商与农户间达成协商理赔协议,及时赔偿兑付农户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受到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赔偿款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造成的该作物实际产量与所在县当年统计平均产量的减产部分,按当年当地同类作物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合理支出费用。

2.镇雄县由于其地域复杂,生产力水平差异较大,种子纠纷中的可得利益损失一般按照所在乡镇前3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通常情况下无统计资料,一般是参照当地同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在双方均可接受的前提下,也可按照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计算。

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镇雄县经济作物尤其是蔬菜面积逐年增加,使得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纠纷案件呈现出上升的势头,尤以叶菜类种子纠纷较多,其原因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不需要审定,品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种子经销商乱调种子、乱改名称,多数种子没有经过规范试验、示范就直接销售,农民不掌握种子的特征特性、适应性和栽培要点。故此,镇雄县种子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办法》制定种子质量事故调查和种子纠纷处理制度,早发现、早解决、早处置种子纠纷问题,把矛盾和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处置在萌芽状态。在加强对经销商管理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农民的科技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水平和业务素质,利用现有的惠农政策,加强对种植大户培训,并带动周边群众提升广大农户科学种植水平,提高农技推广效率,减少因栽培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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