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发展

2021-01-10 11:18钟鸣
农经 2021年7期

钟鸣

种业是粮食安全的根基,是关乎国家命脉的核心产业。在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我国种业的战略地位尤为凸显。充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是服务种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规则设计中还有许多细节亟待补充;种业知识产权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市场中自发维护知识产权的氛围还不浓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效果仍然有限,需要在多方面持续发力,还要积极发挥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种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发展。

关键词:种业自主创新;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质性派生品种

种子被誉为农业的“芯片”,在农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作用。推动种业创新发展,突破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提升作物单产,不仅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2021年的重点任务之一是解决好种子和耕地问题,要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打好种业翻身仗,并做了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涉及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研攻关、种业市场管理等方面。

种业科技创新涉及优异种质资源精准鉴定、重要基因资源高通量挖掘、前沿关键技术创新和重大新品种创制等全链条科研创新活动。从种业科技创新的实际水平看,近年来我国种业科技进步明显,但自主创新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差距,特别是核心技术创新不足。充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是促进种业创新、推进种业振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目前,我国形成了以种子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种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品种研发仍存在模仿重复多、同质化严重的问题。为鼓励种业创新,需要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专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完善实质性派生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对原始创新品种权人利益的保护,为种业自主创新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

种业进入自主创新发展新阶段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位于农业产业链最上游。尽管我国是当之无愧的种业大国,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种业强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种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科学院副院长万建民此前在媒体采访中表示,“十三五”期间,在良种攻关和育种专项等的支持下,我国种业科技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开展了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规模化表型精准鉴定与全基因组基因型鉴定,为新品种选育及基础研究提供了重要物质基础;二是精细定位和克隆了一批重要性狀的有利基因,揭示了水稻广谱抗稻瘟病与产量平衡的新机制,克隆了小麦太谷核不育和水稻耐冷基因,绘制了小麦D基因组精细图谱,为农作物分子定向设计育种提供了重要基因资源与路径;三是在农作物基因编辑、单倍体育种等核心关键育种技术上取得明显突破,加速了农作物高效育种体系的快速应用;四是综合利用植物分子设计、染色体细胞工程、诱变生物工程及杂种优势利用等技术,培育出一批精品优质水稻、抗旱节水小麦、高产机收玉米、早熟优质蔬菜等农作物新品种。我国种业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和产品创新已跻身全球种业前十强,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目前,我国种业已进入到以自主创新为驱动力的发展新阶段。近10年,全国审定、登记农作物品种3.9万个,植物新品种保护年申请量连续4年居世界第一,水稻、小麦、玉米、大豆高产典型不断涌现,优质化水平不断提升;审定畜禽新品种配套系93个,占全部审定品种的56%,良种生产性能明显改善。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水稻、小麦两大口粮作物品种100%自给,农作物良种覆盖率在96%以上,自主选育品种面积占比超过95%,外资企业占我国种子市场份额的3%左右,进口种子占全国用种量的0.1%。“十三五”以来,我国粮食总产连续5年超过6.5亿吨,良种的贡献突出。经过“十三五”育种科技攻关,良种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在稻谷、小麦等口粮作物上已经达到54.85%,基本实现了“中国粮”用“中国种”。

万建民表示,总体上,我国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有保障,风险可控;但在一些品种、环节和领域还有不少短板和弱项,比如资源保护利用不够,一些领域育种创新特别是基础原始创新与国际先进水平有差距,玉米、大豆、个别蔬菜品种等竞争力不强。

实现种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在于组织体系。万建民提出,“种业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0时代是农家育种,2.0时代是杂交育种,3.0时代是分子育种;包括分子标记、转基因、基因编辑育种等;4.0时代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信息技术’育种。目前发达国家已进入种业4.0时代,我国还在2.0至3.0时代之间。”万建民表示,“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聚焦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充分表明在当前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对科技创新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推动种业创新发展,突破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提升作物单产,不仅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而且符合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

全国政协常委、中化集团董事长兼中国化工集团董事长宁高宁认为,增强科技创新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粮食安全、打赢种业“翻身仗”的先决条件。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朱信凯表示,从宏观来看,国家种业创新的动力来自掌握粮食自主权的迫切需要;而在微观层面,种业企业自主创新的关键在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种业市场化改革进程,种业法律法规逐步完善。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了种业的核心产业地位,重视种子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强调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相较以前版本,新版《种子法》增设了“新品种保护”一章,从根本上保障了植物新品种的法律地位,同时加大了打击假冒伪劣种子等侵权行为的力度。该法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其他相关法规一道,构成了当前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顶层设计。然而,朱信凯表示,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规则设计中还有许多细节亟待补充;种业知识产权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市场中自发维护知识产权的氛围还不浓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效果仍然有限。朱信凯建议,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发力:

一是加大对原始创新品种保护力度。朱信凯表示,在我国种业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对于新品种的定义较为狭窄,原始创新品种的知识产权得不到较好的保护,原始育种投资缺乏激励。培育一个原始创新品种往往需要花费数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然而基于原始创新品种,在个别性状上稍加改进,即可快速形成实质性派生品种,培育目标明确、过程简单、花费较少。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区分这两类育种方式,导致市场缺乏研发原始创新品种的动力,实质性派生品种比例过高。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品种多为修饰性、模仿性品种,针对主要亲本进行简单改造的育种方式越来越普遍,品种同质化问题严重。若不加以纠正,长此以往必然会对我国种业创新造成严重的损害。

二是在资源保护利用过程中尊重农民权益。新品种培育是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民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许多科研单位与种子企业在培育新品种时,利用了大量地方传统品种及其繁殖资料。这些传统原生品种是当地农民在长期的农业实践中培育流传下来的,凝结了千百年来的智慧和心血。承认农民对原生品种等遗传资源保存进化的贡献,承认农民对原生品种的所有权,对于品种权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这也为农民分享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收益奠定基础,可以激励农民更好地保护传承农业遗传资源。应尽快将农民对当地传统原始品种的所有权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充分探讨在实践中如何界定该权力的拥有主体,设计农民收益分享机制。

三是提升产权意识,加大监管力度。一些欧美发达国家的种业发展历史悠久,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充分调动了投资创新育种的积极性。在这种环境下,许多跨国种业公司的知识产权意识非常强烈,结合自身研发实力在全球范围内充分利用各地种质资源,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有较大优势。相比之下,国内的许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较为缺乏,重视创新育种与销售环节,却忽略了知识产权保护。国内许多种质资源已被国外申请专利,特别是一些本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抢先注册。在种业市场全球化的形势下,如果在知识产权领域欠缺战略部署,那么我国种子企业将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种业发展可能受制于人。

此外,国内种业市场上的参与者在生产消费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敬畏不足,大多育种者、种子企业和经营者对知识产权仍然缺乏了解,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虽然现有法律法规中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有相应的惩罚规定,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监管执法不严,目前对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仍然不够。我国种业当前还处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阶段,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监督体系,使知识产权保护落到实处。

完善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

近年来,尤其是新《种子法》颁布以后,我国种业取得了长足进步,法律法规得以完善,种业公司快速壮大,优秀品种不断涌现,部分种子国产品牌市场份额增加。但由于创新机制尚不完善,品种同质化问题及“品种井喷”的现象严重。我国每年都审批不少新种子,这些种子不少是重复开发,存在近似雷同等情况,其中核心原因,是我国在种业审批上没有和国际标准同步。

国际上有一个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UPOV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定,先后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三次修订。我国于1999年成为UPOV第39个成员,一直采用的1978年文本。 在育种方面,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两个标准的核心区别是,1991年文本里新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将实质性派生品种划为原始品种权人的受保护范围,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生产和商业化应用,需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否则即为侵权,这保护了植物新品种真正的原创性。

按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公约,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实质性派生品种再次派生出的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相比,除了因派生行为导致的性状明显差异外,其余性状与原始品种的基因类型或者基因型组合决定的性状保持一致。农作物育种周期长、投入大,原始品种育种人用十几年或一生的心血,甚至通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培育出一个突破性的新品种,而一部分人通过“走捷径”,在前人培育的受保护的优质品种基础上稍加修饰模仿,由此得出的“新品种”实际就是实质性派生品种,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原生品种的相关权益。

目前,国内要求采用1991年文本的呼声越来越高。宁高宁表示,我国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原始创新保护力度有待加强,对跟随仿制性、模仿修饰性育种限制不够严格,再加上种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法打击力度有待提升,部分地区、部分品种的种子市场中近似性品种泛滥,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市场主体的育种创新积极性。朱信凯也认为,应考虑适时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完善我国品种权保护界定,强化对原始创新品种权人利益的保护。宁高宁建议,应加强种业知识产权立法,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加大违法侵权惩戒力度,为育种创新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强化种子行业原始创新意识,构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新生态,推动企业在种质资源、育种技术等方面的實质性创新,打好种业翻身仗。“只有在法律制度层面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违法侵权的执法力度,营造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的环境,才能彻底改善我国种业创新和发展生态,推动行业繁荣,打好种业翻身仗。”宁高宁表示。

今年5月28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法规司召开了修改《种子法》座谈会。会议在系统分析种业发展新形势的基础上,着眼我国种业发展全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种子法》修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以及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等进行了深入研讨。会议指出,开展《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内容修改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决策部署,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十分必要和迫切。会上,相关专家认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是本次《种子法》修改的重点。总体上看,我国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时机已成熟,条件已具备,有利于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扩大种质遗传基础、加快知识产权有序转化、促进现代种业发展。

5月3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消息称,为加强种业市场监管,有力打击侵权套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逐步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农业农村部决定自2021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活动将瞄准“品种多”“同质化”“仿种子”等问题,采取严的标准、实的举措,全面强化品种管理,推动品种由“多乱杂”向“多专优”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