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减少个税免征额谈税收改革

2017-09-18 09:47王亚东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20期
关键词:起征点个税

[提要] 整体税收是收多还是收少,主要决定于政府开支的规模。总体来说,政府的支出不减,税收总量不会减少。当前的税收改革应该主要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上发力。应该对企业减少税收,对个人增加税收。对个人增加税收,尽快实施对个人综合所得征收。笔者认为,减少个税免征额去减少中低收入者的负担不太可能。加大对个人所得征收力度,对个人综合所得征收税收。对低收入者补充负所得税政策,同时减少对企业征收,个人可以从企业多分一点所得,这样可以增加低收入人群收入,从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改善低收入人群的医疗、教育、养老保障等现状,以及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

关键词:个税;免征额;起征点;税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如果人们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这样会使得低收入人群生活更加艰难,内心没有安全感,心里失衡加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基础。没有社会的稳定基础就没有整体社会和谐发展的可能,如何合理地缩短收入差距就显得尤为重要。很多人都想到从税收角度去调节收入分配,经常会提到减少个税免征额。

一、什么是减少个税免征额

经常看到媒体报道某某专家或人大代表提出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建议,其实这里起征点的说法是不合理的。首先要纠正两个概念:个税中的起征点和免征额。如果课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即对课税对象全额计征,这个规定的数额为起征点;如果课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则对课税对象超过规定数额的余额计征,则该规定数额为免征额。例如目前我国的个税中对工资、薪金所得课征中免征额是3,500元,不能说成起征点是3,500元。假设你扣除了保险、公积金之后的工资收入是5,000元,如果3,500元是起征点,那么这5,000元都要拿来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在我们将3,500元定为免征额,我们是对这5,000元扣了3,500元余下的1,500元征税,税率是3%,那么就交45元(1500×3%=45)。

二、怎么看待减少个税免征额

表面上提升一点个税免征额(媒体经常报道成提升个税起征点),可以减少一点因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从个人角度讲,就目前的征税规定来说,调高一点个税免征额减少税收不多(基于平等性,全国统一免征额,大幅度提高个税免征额不现实,因为这样会导致经济落后地区个税收入总额大幅下降),而且从税收全局来看,对低收入人群来讲不是一个好建议。比如某人扣除了保险、公积金之后的工资月收入为3,000元,低于3,500元,不需要交税,调不调个税免征额都不影响;比如某人扣除了保险、公积金之后的工资月收入为6,000元,应该交税:6000-3500=2500元,1500×3%+1000×10%=145元。假如免征额从3,500元变为4,000元,应该交税:6000-4000=2000元,1500×3%+500×10%=95元,总体来说减少税收不多。从目前来看,如果真的大幅提升个税免征额,低收入人群可能都免去了缴纳个税,减少了全社会个税总额中比重很少的税额,但是大量中高收入人群会减少很多的个税。如果主要由财政支出决定的税收总额不会变化同时全社会个税总额大幅下降,那么对企业的征税将会加重很多,普通人从单位获得的工资及福利会变少,这样大幅提升个税免征额反而对低收入人群不利。减少个税免征额,往往最终是高收入者得到实惠。国家的总税收数量不会减少,这主要是由财政支出决定的,对个人减征一定会对企业征更多的税,从而个人从企业单位分得的会更少。所以,提升一点个税免征额(媒体经常报道成提升个税起征点)不是一个特别好的建议。

三、从减少个税免征额谈税收改革

说来说去,从减少个税免征额涉及到整体税收结构优化的问题。根据财政部预算司提供的2016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表,2016年税收收入决算数130,360.73亿元,国内增值税40,712.08亿元,国内消费税10,217.23亿元,营业税11,501.88亿元,关税2,603.75亿元。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国内消费税及关税总和为65,034.19亿元,占总税收130,360.73亿元的49.89%,大约占一半。企业所得税28,851.36亿元,个人所得税10,088.98亿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总和为38,940.34亿元,占全年税收收入决算数130,360.73亿元的29.87%,其中个人所得税10,088.98亿元仅占全年税收收入决算数130,360.73亿元的7.74%,比2015年比重略微上升(2015年个人所得税8,617.27亿元仅占全年税收收入决算数124,922.20亿元的6.90%)。根据以上数据,总体上来讲我国2016年的税收结构是流转税比重过高,所得税和其他税种所占比重过低。在所得税中,企业所得税所占份额较高,个人所得税所占份额较少。

作为有责任担当的社会主义经济大国来讲,一个比较不错的税收结构应该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更加体现社会的公平,有一个更公平的税收结构也促进社会经济更有效率地运行。流转税虽然能够保证税收的充足,但是经济主体有可能没有多少利润却缴税较多,这不符合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而财产税和所得税,财产多或者所得多就应该多缴税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当前的税收改革应该主要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上发力。对于个人所得税,目前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税范围设置的项目有11类: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分类课征往往不能显示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分类所得征收应该改为综合所得征收,以个人为征收最小单位改为以家庭为征收最小单位,统一衡量家庭的承担税负能力。对于家庭收入较低的如果计税所得达不到一定标准,搞一个负所得税,政府对家庭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于企业所得税,应该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尤其中小企业,释放活力,对照政府规定的负面清单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

现在收入差距方面的最大的问题是,跑得快的积累财富速度越来越快,跑得慢的积累财富速度越来越慢。全社会应该搞好针对富人资金的蓄水池,减少资金多会占有更多发展资源的优势,创造低收入更为宽松的就业环境,改善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待遇。由于消费税征税范围有选择性,税负具有很强的调节性,可以考虑在目前的消费税的范围上进行扩围,把一些奢侈品、高档消费品以及高能耗、不可再生及不利于人身体健康的产品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能否考虑家庭综合消费支出(包括消费在教育、医疗服务、饮食起居等方面的支出)的税收。一般来说富裕的家庭总共的消费支出较多,其子女可以受到较好的教育资源,生活质量相对较好,子女取得高收入的能力和渠道较多,这样会造成富裕的家庭与贫穷的家庭后续的贫富差距拉大。对家庭总消费支出征税,调节家庭总的消费支出,促进起点公平。

对于政府,应该明确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政府支出,约束好必要的税收总规模(政府支出决定了税收规模)。在税收总量基本不变的同时调整税种所占比例。短期基本上能保证税收总量基本不变,长期税收随着经济增长同步增长。总体上要求提升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重,降低流转税的比重。对于目前全面“营改增”,需要通过全面降低增值税税率以及提高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优惠力度等措施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活力,提升对个人征收的比重降低对企业征收的比重。这样才能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提升低收入人群社会保障水平,改善生活质量。

主要参考文献:

[1]蒋洪主编.公共经济学(第2版)[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2]陈共.财政学(第6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王亚东.从优化整体税收结构的角度看“营改增”[J].经济研究导刊,2016.24.

[4]王亚东.关于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些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4.31.

[5]王亚东.关于用于農村发展的税源问题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2.6.

[6]哈维·S·罗森.财政学(第10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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