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孟荀道德观之浅析

2017-03-12 08:24任爽中共铁岭市委党校
消费导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礼义道德观仁义

任爽 中共铁岭市委党校

孔孟荀道德观之浅析

任爽 中共铁岭市委党校

孔子、孟子、荀子这三位儒家思想大师,在道德观上有各自的侧重点。本文将分别阐述孔子以“仁”为核心的道德观、孟子以“仁义”为最高原则的道德观以及荀子以“礼”为最高行为准则的道德观,并对这三种道德观思想加以辨析。

道德观 仁 义 礼

随着当今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淡漠了,针对此种现象,现在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了一场“儒学”革命,就是在全球范围内人们越来越重视儒家思想,因为他们已经看到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等观点,都对我们当今社会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直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所以,本文将具体阐述一下儒家(孔子、孟子、荀子)的主要道德观念,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给当代人多一些道德上的思考,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一些微薄的贡献。

一、孔子以“仁”为核心的道德观

“仁”是孔子道德思想的核心,在其道德思想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也是他的伦理学说的根本。孔子的伦理思想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阐述:

(一)仁者“爱人”

在孔子的伦理思想中,“仁”是最高的道德原则,而“仁”的最重要的含义是什么呢?孔子自己说得很明白,就是“爱人”。孔子在这里所说的“爱人”的“人”,并非只是指奴隶主贵族,而是泛指除自己以外的所有人,可以是贵族,也可以是平民,甚至还可以是奴隶。

因此,仁者“爱人”,其所爱的对象,已经显然越出了以往中国伦理思想中缘于血缘关系的“爱亲”的范围,不仅体现了“爱”由近而远,由亲而疏的量的变化,而且也包含了质的升华。

孔子从仁者“爱人”这一思想出发,提出了他的治民思想——“养惠于民”的德治思想,强调统治阶级应考虑人民的利益,“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尧曰》),“博施于民而能济众”(《雍也》)。坚决反对人民群众的残酷、剥削与压迫。

孔子不仅用“爱人”来解释“仁”,而且还把“忠恕”作为实行“爱人”的一种重要方法。所谓“忠”,是指“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雍也》)。所谓“恕”,是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颜渊》)。

当然,这一仁爱准则必须要建立在人心相通,人欲相近,人格平等,人与人要将心比心这样一种思想基础上的。因此,从“爱人”之心出发,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推已及人,“能近取譬。”自己不想得到的东西,也不要用这种东西去对待别人。通过“忠恕”之道而实行“爱人”原则,进而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谅解、尊重、宽容和友爱。

(二)“智、仁、勇”统一

孔子认为,一个君子的理想人格,应当是“智、仁、勇”的统一。这三种品质,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其中,“仁”处于核心地位。孔子说:“仁者安仁”,“知者利仁”(《里仁》)。即是说,一个人有了仁德便会以仁为本,他有了聪明才智,就能理解并通晓人与人关系的本质,达到“知人”的境界,就会为仁服务,实行仁德。

而“勇”是实现“仁”的必备品质。他说:“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宪问》)在他看来,一个人真正在内心领悟了“仁”的道理,就会无所畏惧,见义勇为,为自己社会主张和道德理想英勇奋斗。他所倡导的这种人们社会的正义事业和崇高理想英勇奋斗、无私无畏的精神,为我国世代无数仁人志士所发扬,成为中华民族的可贵民族精神之一。

(三)见利思义

“见利思义”、“义以为上”是孔子以“仁”为核心的价值观的基本观点。“利”主要是指个人的私利、私益。“义”主要指道德义务。所谓“见利思义”就是倡导人们在见到有利可图的事情上时,要想到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凡是符合道义的利益,可以考虑,反之就要自觉舍弃。君子在处理义利关系时,应把道义放在第一位,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二位。如果二者发生冲突,应“义以为上”。

另外,孔子在这里并不否认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必须要以存在道义为前提,它坚决反对那种违背道义,拼命追求个人财富的行为,他还提出“君子义以为质”的观点,即“行义”是君子的本质,他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孔子的这一利义观在我国流传和发扬了几千年,我认为我们现在提倡的集体主义原则也是对它的一种继承,这种观点在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应充分加以肯定。

二、孟子以“仁义”为最高原则的道德观

孟子以“仁义”为最高道德原则,把“仁”、“义”、“礼”、“智”四德相统一,构成了他自己的道德观。

(一)人性善

孟子在对人性的根本看法上持“人性本善”的观点。孟子曾做出比喻,人性本善,就像水性天然就向下一样。人性没有天生不善的,就如同水性没有天然不向下的一样。至于有些人做出了不善的行为,不是因为他本性不善,而是如同水流遇到山石阻挡而向上行一样,是由于他自己主观努力不够,被形势左右的结果。

孟子的性善论,虽然承认善的本质是先天就有的,但他并不否认后天环境对人性的影响,同时也承认人的品性的可变性,因此,他十分重视后天的社会环境与教育对人性的影响,关于这一点,对于我们当今教育也该有所启示,一方面,我们要从客观上找原因,营造有助于儿童发展的良好的环境氛围。另一方面,从主观上找原因,随时关注儿童的心理与思想上的变化,防止他们的自暴自弃。从而确保他们人性始终保持善的一面,为良好人格的塑造打下前提。

(二)仁义

孟子把“仁义”看作是最高原则的道德原则,他对“仁义”的阐释主要有两层含义。

首先,“仁义”是爱亲,敬长。他说:“亲亲,仁也;敬长,义也。”(《孟子·尽心上》)。他认为,仁义是从爱护、敬重自己的双亲、长辈开始,进而扩大为爱护、敬重社会上的其它长者,特别是国君。孟子还认为,讲仁义,不仅要“敬长”,还要“敬人”,应尊重他人的权利。

其次,“仁义”是爱人,仁民。孟子主张的“仁义”,由“爱亲”推及到“仁民”。这是他对孔子仁爱思想的发展。他特别强调,统治者应以“仁义”作为最高的道德准则。爱护百姓,实行“仁民”,推行“仁政”。他认为从“仁民”出发,推行“仁政”,就可以“王天下”,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他所说的“爱人”是有差等的,有原则的,他提出用“义”来规定“爱人”的局限,应使人做到爱所当爱,恶所当恶。另外,他曾指出:“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之政。”这一观点有点片面,过分强调了道德的作用,可能会陷入圣人史观和道德决定论。但是,孟子的这一仁义思想,提倡爱人、仁民,以关心、体恤人民的疾苦,作为国君的基本美德,在当时社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去利怀义

孟子认为“怀利”会激发人的私利、私欲,破坏人伦关系。如果人人以“利”作为行动的目的,不讲道德,就会危害家庭与国家的稳定和安宁。相反,如果倡导“去利怀义”,人人以“仁义”作为行为的根本指南,那么社会和国家就会长治久安。

在孟子看来,“义”也就成了最宝贵的东西,为了实践“义”而保持人格的完美,即使是牺牲自己的生命也不在所不惜。孟子的“去利怀义”,“舍生取义”的道德价值观,为我国传统道德中理想人格的确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荀子以“礼”为最高行为准则的道德观

荀子以“礼”为核心,确立了具有自己特点的道德观念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性恶

荀子的人性论,主张“性恶”,其理论的基本出发点,就是“性伪之分”。

他指出,“性”是“生之所以然”的东西,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本能。“伪”是人为的东西,如礼义道德,是人通过后天的“积虑”、“能习”而形成的品质。性是属于自然而然的东西,是与人的后天学习、努力相对立的,两者不能混同。这样,荀子就把礼义道德排除出人性范畴,从而使他的“人性”内容从根本上与孟子的“人性”规定对立起来,否定了孟子的道德先验论。

应当指出,荀子“性伪之分”的唯物主义观点,把人性理解为人的自然属性,把“善”即道德观念理解为人后天努力的结果,从而否定了孟子的“仁义礼智根于心”的主观唯心主义道德先验论,这在道德认识上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是,同时他又把人的自然本性归之于“恶”,没有进一步认识到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区别,不懂得人的善恶观念都不是天赋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因此在“恶”的来源上,同样犯了天赋道德论的错误。尽管如此,荀子的性恶论肯定了人的自然情欲在历史变革中的意义,有利于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为自身的利益完成封建变革,实现统一大业。荀子的“性恶”论,一方面为他的道德教育论提供了较为深刻基础,一方面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谋求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正如黑格尔指出的:“当人们说人本性是恶的这句话时,是说出了一种伟大得多的思想。”

(二)隆礼

荀子与孔孟不同,肯定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并把“礼”与“法”看成是社会生活中制约人们行为的两大基本规范。但是,“礼”与“法”比较,他更提倡“隆礼”,即“礼”高于“法”。他认为,如果只讲法治,不讲礼治,单单借助于“暴察之威”,而没有礼治的“道德之威”,那么就会产生这样的结果——百姓只畏于刑罚,心中无礼义,一有机会,社会就要大乱。

因此,他认为,只有以礼义为本,法治才能有效。礼义是立法的基础。不论是个人还是国家,如果都能普遍遵守礼义,就会政通人和,令行禁止,天下平安。对个人来讲,爱好礼义,其行为自然合法。他说,“隆礼,虽未明,法士也。”即:推崇礼义,即使不知道具体的法律条文,也会遵守法律。在这里,荀子看到了“礼”作为一种人们内在生活准则的规范意义。

荀子所尊崇的“礼”有两个基本的含义。一是指封建人伦等级秩序。就是说,使人与人之间的贵贱、长幼、贫富等差别有序,各守规矩,这就是礼。二是指,礼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和社会道德规范。

那么,礼是怎么来的?为什么要“隆礼”?与孟子的“仁义礼智根于心”的主观唯心主义的解释不同,荀子认为“礼”即社会道德规范,它不是人的内心固有的东西,而是在客观社会生活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以个人的好恶为转移的。

(三)以义制利

在义与利的关系上,荀子提出了“以义制利”即以道德礼义节制人的利欲的基本准则。一方面,荀子认为,人是一种自然的存在物,人有利欲是十分自然而然的。只要是人,上至天子下至百姓,都有求利之欲,这是不可能去掉的。因而也是不可禁止的。这就是说,人天生就是感性的存在,人之有利欲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荀子又认为,人的利欲是无止境的,社会财富却是有限的,人的利欲实际上难以得到充分的满足,因此,人们对于利欲必须有所节制。“以义制利”,才能调节人的利欲无限性与社会的财富有限性的矛盾。

荀子的“以义制利”的义利观,主张在以礼节欲的前提下,“义利两有”,功利的获得以“礼义”为条件,应当“先义而后利”(《荀子·荣辱》)。这样既克服了纵欲主义和极端功利主义的错误,又避免了禁欲主义和“寡欲”说的消极倾向。荀子“以义制利”的义利观,显然汲取了儒家“见利思义”说、墨家“贵义”、“尚利”说、法家的人性自然、“趋利避害”说等各种学术观点中的合理成分,在先秦诸子的义利之辨中,具有批判的总结意义。

总之,儒家的这三位思想家从不同侧面分别阐述了他们的各自思想。他们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但总体上来说,他们的这些道德思想对于今天人们的生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它告诉我们如何处理人际关系,如何在义利面前进行选择,这些思想对于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关系提供了思考方向和解决的方法,因此,要重视这些思想,使之更好地为我们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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