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剥削的非正义性
——柯亨对马克思经典剥削理论的分析与辩护

2016-04-13 21:43
关键词:公正工人分配

姜 延 博

(山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0)

马克思在《资本论》等著作中,论证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取得最后胜利的历史发展规律。从伦理学的观点来看,资本主义之所以会被社会主义所取代,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当中存在着“剥削”,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剥削的社会制度。马克思通过其剩余价值理论论证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本性,在他看来,“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说,生产劳动是雇佣劳动,它同资本的可变部分(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相交换,不仅把这部分资本(也就是自己劳动能力的价值)再生产出来,而且,除此之外,还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仅仅由于这一点,商品或货币才转化为资本,才作为资本生产出来。只有生产资本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1]136工人通过生产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绝大部分都被资本家掠夺了,于是剥削现象便产生了。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便是劳动价值理论,劳动价值理论指出所有的价值都是工人通过生产劳动所创造出来的。对于这种理论,不同的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柯亨与诺齐克的论争就带有相当的普遍性。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两者争论与辩难的主题进行研究:

一、诺齐克对马克思经典剥削理论的挑战

在诺齐克看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已经解体,剩余价值理论所论证的“经典剥削理论”的基础已经消解了。[2]303不论在哪种社会之中,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生产都会不断扩大,投资已经成为一种必然。只要有人不进行生产工作,而通过别人的劳动来获取社会的资源就会产生剥削现象。他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根据工人没有掌握生产资料来解释剥削现象的”[2]303—304,工人为了生存不得不向资本家出卖自身的劳动力,他们需要通过资本家所提供的生产资料来进行生产,他们没有资金来购买机器及相关的设备进行独立的生产,他们只能被迫同资本家打交道。如果在一个不需要被迫同资本家打交道的社会里,这种剥削现象也就不会发生。诺齐克假设存在一个生产资料是公共所有的环境,生产资料不断扩大,同时能够让所有想要工作的人都能够得到工作,在这个环境下显然剥削是不存在的。但是在这个环境周边还存在着一个生产资料私有的环境,它雇佣着自愿在这里工作的劳动者,如果有工人因为更高的工资和回报,或者是其他原因自愿留在这个环境里工作,那么这些工人也就不是在被剥削了,因为他们不是在被迫的条件下同生产资料私有者打交道。同时,随着这个私人环境的不断扩大,公共的环境就会变得越来越弱。如果这个时候,私人环境的工资越来越高,而且在不断增加,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工人自愿选择来到这个私人环境中工作,这就会导致公共的环境变得越发无足轻重。这种状况,剥削理论的任何解释都是无效的,因为剥削的前提条件已经消解了。

诺齐克进一步对“经典剥削理论”提出质疑:“在我们的社会里,现在大部分劳动力在个人财产中都拥有现金储备,而且工会养老基金中也有大量的现金储备。这些工人有能力等待,他们也有能力投资”,他们为什么不用这笔钱创立工人控制的工厂呢?而且激进人士和社会中激进的党派为什么不积极推动此事呢?[2]305诺齐克认为工人往往会缺少企业家所具备的能够识别有希望盈利机会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可以通过雇佣企业家来负责管理他们所开创的企业,然后一年以后,企业运作稳定了,再把管理的职能移交给工人自己。这个时候,不同的工人团体也会为了这种企业家型的人才而相互竞争,从而抬高这种人才的价格。而这些企业家一旦拥有了资本就会按照资本主义传统的方式通过私人所有制来雇佣工人,那么工人团体现在为什么不这么做呢?在他看来,开办企业是需要承担风险的,很多人不想直接面对和管理这些风险。“资本主义社会容许把承担这些风险同其他活动分开”,资本主义社会中“专业化的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公司得以发展起来就是为了管理这些风险”,“在社会主义社会,或者人们必须分担自己所在单位的风险,或者所有人都分担中央投资管理者之投资决定的风险。人们没有办法摆脱这些风险,也没有办法来选择承担这种风险而非那种风险(这需要某些领域的专业知识),就像人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那样”[2]306。

马克思明确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也正是由于社会必要劳动量,也即是“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3]52。正如诺齐克所理解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并没有把一个物品的价值同生产它所需要的简单劳动时间看作是成比例的;与此相反,一个物品的价值是同生产它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比例的。诺齐克反驳道:“在一个社会主义社会,在极其缺乏做出投资和生产决定之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这个社会的统治者敢于完全按照工人工作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值多少来支付给他们报酬,那么这会令人十分惊讶!”[2]312在他看来,一种按照简单抽象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支付报酬的制度,生产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就要由参与其中的工人们来承担,无论他们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效率是如何的突出,他们都不会知道这份工作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直到他们看到购买者愿意以多高的价格购买他们生产出的产品。那么这种支付报酬的制度就会对那些积极努力工作的工人没有奖励的额度,对那些相对消极工作的工人反倒有额外的支付。同样,这种制度会迫使制造产品的个体为其所生产的产品预测市场的行情,反而会降低效率。因为对自己产品的预测没有信心的个体会放弃他们有机会做得很好的工作,因为他们不愿意完全承担这种风险。这个时候,有一种可以转移工人承担风险的制度存在,即无论这种风险带来什么样的结局,都容许这些工人得到固定的报酬,显然这种制度更有优越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诺齐克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提供了这样的机会,能够有效地转移工人所承担的风险,从而更能调动工人工作的积极性,资本主义体系下的支付报酬的制度就显得更有优势。

二、柯亨对诺奇克挑战的回应

针对诺奇克的挑战,柯亨积极进行回应和辩护。在柯亨看来,马克思的确把资本主义的剥削看作是非正义的。他提示人们,要注意马克思在论述剥削的过程中,在逻辑上出现了三个彼此独立的环节:(1)工人处于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的末端;(2)他们被迫按照别人的吩咐去工作;(3)他们被迫把剩余产品转让给他人。[4]219显然这里面的(2)和(3)都是(1)带来的结果。

这三个在逻辑上彼此独立的环节,其中任意一个环节都可以独立存在,它的存在并不需要以另外两个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比如,工人因为生活物资的匮乏,而走投无路,选择了轻生的念头,那么这里面只有(1)的存在是真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工人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可以勉强满足他去自主谋生,而且他们宁愿选择更加清苦的生活,也不愿意被资本家剥削,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只有(1)的存在是真的。假如工人本身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他们本可以选择独立生活,但是在资本家的强制压迫下(包括使用武力威胁),他们为了活命,只能给资本家无偿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2)是真的。倘若工人依然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基本实现了自谋生路,这个时候,资本家强行地抢走了他们的一部分产品,这个时候就只有(3)是真的。当然除了上述几种设想之外,还存在一些别的设想,比如其中只有两者的任意组合为真的这种状况。

如果说“榨取之所以不公正是因为它是对分配不公正的一种反映,资产分配之所以不公正是因为它产生了这种不公正的榨取”,那么这两个论断能够同时实现吗?柯亨认为这两个论断是可以同时为真的,但是实现它们的前提是我们需要对问题中的“因为”一词做出更加合理的解释。柯亨设定了一个短小的例证来分析这个问题:“假设某个有权威的人在分配枪支,他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也就是说,只分给一部分人,而不是所有的人,有枪的人有能力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抢劫。假设平均分配枪支意味着人们因为相互所具有的威慑力量而不可能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抢劫,假设枪支的唯一用途就是进行或制止在高速公路上的抢劫。例如,没有人在乎枪支的美观与否。它们的价值只在于它们是一种破坏工具或威慑工具。”[4]221—222在这里,枪支的分配方式就相似于生产资料的分配,抢劫就相当于强制性对剩余价值的占据,枪支在这里面成为了关注的焦点,因为它对公路上的抢劫能够起到有效的抑制,同时它又是实施公路抢劫的必要前提,也符合我们对生产资料所设定的规则,即生产资料只能作为生产资料而存在。这就如同农场里的土地只能用来耕种,种子只能用来种植,不能有其他的用途。这种情况显然是存在问题的,但是生产资料只能用于生产而不能用于消费的这种不可替代性,并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所必须关注的,因为这种不可替代性的正确与否,与剥削的公正与否并没有直接的关联。

现在我们来分析例证中关注的焦点——“枪支”。关于它的不平等分配显然是不正义的,它是促成抢劫的直接原因,也是抑制抢劫事件发生的重要保障,它的不平等分配势必会引发抢劫事件的必然发生。从直观角度来理解,这种抢劫事件的发生显然是非正义性的。柯亨的解释是,这里提到的抢劫事件“是一种强行地把金钱向抢劫者进行单向转移的行为(既与礼物等单向转移但并非不公正的情况不同,也与强行的双向转移不同,后者是否公正还是个谜,不过,这里没有必要对此加以解释)。高速公路抢劫之所以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一种基于错误理由的(即,在这种情况下,被抢劫者害怕抢劫者杀害自己)金钱转移方式”[4]222。这种金钱的转移方式显然是非正义的,因为它是在枪支的胁迫下所进行的。同时,这种可能性并不能让枪支的分配不均成为根本的规范性,因为它导致的错误主要集中在它所带来的非正义转让的结果。正如柯亨所做出的结论:“即使枪支分配不均是不正当的攫取金钱的唯一可能的原因,这种分配不均在规范性上的不正当也是第二性的(虽然在因果性上是第一性的)”。[4]223显然他在提示人们要对因果性和规范性的根本性进行有效的区分,从而来把握住这个例证的实质。

三、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非正义性原则

柯亨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出发,对因果性和规范性进行了根本区分,指出对剩余价值的强制获取是非正义的,因为“它是不公正分配的反映,而那种资产分配也是不公正的,因为它产生了不公正的榨取方式”,紧接着他结合上面的例证,提出了应该对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进行如下有效补充:“第一,强行榨取剩余价值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是错误的,而不是因为它继承了另外事物的错误。第二,根据我们合理的假设,生产资料的唯一目标就是制造产品,只有当(因为)生产资料的分配造成不公正的产品转让时,(所以)它才是不公正的。最后,与枪支的例子相似,当(因为)产品的转让是由生产资料分配不均造成时,这种转让就是不公正的,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分配不均在规范上是根本的。否则,就是把因果性上的根本性与规范上的根本性混为一谈。”[4]223我们必须对柯亨所提出的上述补充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是他为马克思经典剥削理论辩护的关键之所在。

出于论证的需要,柯亨对描述性特征和规范性特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区分,他明确地指出:“当(且仅当)肯定某一事物具有某一特征而这并不包含价值判断时,这一特征就是描述性的,而规范性的特征中包含价值判断。剥削的描述性特征是,它是一种强制性的单向流动,而生产前资产分配的描述性特征是,它是不均等的。(根据马克思主义者),这两者的规范性特征都是:它是不公正的。”[4]224—225通过柯亨的区分,我们能够比较清晰地发现,上面提到的剥削是一种强制性的单向流动,对剥削的特征进行这样的描述就是取决于进行物质资料生产前的分配方式所具备的那种描述性特征。而这种流动的规范性特征是建立在这种描述性特征的基础之上的;生产前分配方式的规范性特征就取决于它所产生的那种流动的规范性特征。由此可见,“剥削的转移是不公正的是因为它得以产生的原因的性质(描述性特征),而这种原因被认作是不公正的。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柯亨区分了三方面的因素,即“不均等的资产分配,其产生强制性产品流动的趋势以及强制性产品流动”,他所得出的结论是“这种流动可以算作是不公正的剥削,并且从规范的角度来说它也是彻底不公正的,因为它具有引发强制性产品流动的趋势,这一趋势使分配成为不公正的,因为这一趋势的实现是不公正的。”[4]225在他看来,人们之所以能够判断生产资料分配的不正义,就是取决于这种分配所带来的对剩余价值的强制性的非正义榨取。

同样的道理,“生产资料分配不平等实际上就其本身来说就是不公正的,虽然它的不公正性从规范上来说并不是首要的,而是次要的。这种分配就其本身来说是不公正的,因为它的不公正性就在于它产生某种结果的倾向,这种倾向是可以不必实现的。它的不公正性并不取决于它实际所产生的任何结果,因此与它所产生的任何结果都无关”[4]226。柯亨进一步指出,生产资料初始阶段的不平等分配是非正义的,并且这和它所产生的实际后果无关,所以“它就其本身来说(上述意义上的)就是不公正的:它之所以不公正是因为它具有一种造成不公正的趋势,而这种趋势是它本身所固有的,即无论这种趋势的实际后果如何,它都具有这种趋势。但是,分配的不公正在规范上却是派生出来的:主要的具有生成作用的不公正是强制性单向转移本身”[4]226—227。例如,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具有共同的兴趣爱好、社会地位和办事能力的人,显然会把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看作是不正义的,然而一些并不具备像前者一样条件的人,他们相对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他们往往会把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看作是对他们的一种合理的补偿。

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的原始形成,完全不是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似乎是资本积累了生活资料、劳动工具和原料,一句话,积累了同土地相分离的、而且本身早已将人类劳动吸收在内的劳动的客观条件”,而且“决不是资本创造出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反,资本的原始形成只不过是这样发生的:作为货币财富而存在的价值,由于旧的生产方式解体的历史过程,一方面能买到劳动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也能用货币从已经自由的工人那里换到活劳动本身。”[5]159—160资本家的原始资本正是通过他自身以及他祖辈以上述的方式逐渐积累形成的,他们一旦拥有了原始资本,就可以占有工人的无偿劳动,通过非正义的剥削手段让原始资本不断地增值,最后所形成的总资本将会远远超出原始资本的数量,甚至相比之下,后者的数量可以忽略不计。在柯亨看来,马克思本人从严格意义上反对把剥削的非正义性看作是从原始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中产生的,这是因为在不存在原初非正义的外部资产分配的状况下,发生了不合理的流动,“每个人在开始时所拥有的外部资产都是平等的,但是,由于他自己的劳动和他的前辈们的劳动,A的资产增多了,他现在有能力剥削B,而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说,B任由他的外部资产减少”。根据上面所分析的原因,这种不合理的流动不是这种原初分配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对马克思来说,原初分配的不公正来自它们所产生的剥削性流动的不公正”[4]229。可是,当我们从因果性的角度来分析剥削性流动,就会发现它不可能在原初生产资料分配合理的情况下发生,生产资料分配不均的非正义性虽然在因果性上是首要的,但是它在规范性上仍然是派生的。

上述论证的目的就是为了揭示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必将会导致绝大部分的人被迫为另一小部分人进行生产劳动,从而造成了他们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马克思本人也是从这个角度来论证经济上的非正义性的,柯亨所要关注的就是这种经济的非正义性,以及这种非正义性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存在,它存在于何处。

综上所述,诺奇克在坚持所谓的“自由主义至上原则”的立场上,对马克思经典剥削理论进行了质疑和挑战。柯亨积极坚持“社会主义平等主义原则”进行回应和辩护。马克思主义者们强调,正是工人阶级通过辛勤的劳动才生产出大量的劳动产品,而资本家们却强行占据了其中绝大部分的劳动产品。显而易见,私人资本在道德上是非正义的,工人阶级受到了资本家的残酷剥削;而站在资本主义立场上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却从道德合理性的层面上试图为私人资本的合理性进行辩护,在他们看来,尽管工人阶级所生产出的绝大部分劳动产品被资本家所占据,但从实际意义上说,工人阶级并没有受到剥削。柯亨认为,马克思主义者们把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看作是资本主义剥削制度非正义性的根本所在,把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的根源看作是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剥夺所导致的生产资源的不公正分配。从表面上来看,这两种主张似乎是相背离的,但是只要我们把偶然的根本不公同规范的根本不公进行区分,柯亨所提出的两种主张就能够达成一致:第一种主张强调的是资源分配的不平等,第二种主张强调的是对剩余价值的剥夺。尽管柯亨的努力和尝试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但他研究的方向和内容也正是现在和未来的社会主义理论家们需要认真对待和探寻的。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M].李朝晖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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