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火灾现场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4-16 09:42
江西化工 2014年2期
关键词:火灾现场物证火场

邹 信

(吉安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江西 吉安 343009)

近年来,随着火灾形势日趋复杂,火灾原因认定工作也越来越难,因为每起火灾的起火原因不同,燃烧破坏程度不同,起火建筑的结构、生产设备、采用工艺流程等各种情况不同,火场会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对火灾现场进行保护时,必须根据不同的火场,采用不同的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的保护方法。因为保护火灾现场,是现场勘验的前提和基础,是火灾原因最终得到认定的保证。

一、火灾现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场保护意识差

火灾现场保护是火灾调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实际工作中的火灾现场保护却往往没有引起灭火人员、调查人员、火灾发生单位负责人及派出所民警等相关人员的足够重视,各部门职能单一,都严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再加上各个环节之间的交流协调不足,导致火灾现场保护工作无法落实。起火单位保护火灾现场的法定义务是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不得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但是其不负有防止和阻止他人破坏或者清理火灾现场的法定义务,其保护火灾现场的法定义务是消极的。消防机构担负着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阻止火灾现场遭到破坏的法定义务。而实际工作中的火灾现场保护工作通常却不是由消防机构直接实施的,往往是消防机构负责,起火单位和辖区派出所实施。

(二)现场保护与灭火、抢险救援协调不畅

灭火工作与火灾调查工作的割裂,造成火灾现场得不到有效保护。火灾扑救是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火场上救人和灭火是第一位的工作,通常基层中队只负责灭火救援行动,缺少火灾现场保护意识,往往不合理地使用破拆工具和水枪射流;在起火点及狭小空间的堆垛和碳化程度较严重的部位,为了图省事,不采用开花、喷雾水流,直接采用高压直流射水进行扑救,导致现场物品移位、毁坏和燃烧痕迹的毁灭;为了达到灭火救人的目的,随意破拆建筑和变动物品的原来位置,扰乱了火灾调查人员的视线,往往造成一种无意识的“破坏”,特别是一些工艺过程比较复杂的现场或放火现场,会因为有规律的燃烧痕迹被搞乱或损坏,而使火灾调查工作走很多的弯路。特别是,火灾扑救中过量使用高压水,大量的水易将现场的重要证据冲走,或者使现场变得更复杂。比如,造成天花板不能承受水的重量,塌落在火灾现场上。在真正的火灾现场勘查之前,火灾调查人员必须先移走现场掉落的灰泥板等覆盖物。

(三)勘验中保护不到位

现场勘查也应看做是保护现场的继续。有的火场需要多次勘查,因此在勘察过程中,任何人都不应有违反勘查纪律的行为。勘查人员在工作中认为烧剩下的一些构建或物体妨碍工作时,也不该随意清理。在清理堆积物品、移动物品或者取下物证时,在动手之前,必须从不同侧面拍照,以照片的形式保存和保护现场。

二、主要对策和解决办法

(一)调查人员要提高对现场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规范火灾现场保护工作。

火灾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做到:以最短的时间落实现场保护工作,措施必须到位,保护人员要明确责任,具体分工。火灾扑灭后,要立即向受灾单位(个人)、街道(社区、村)委员会和辖区公安派出所明确火灾现场保护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并在火灾现场周围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同时,火灾现场勘查工作不可久拖不决。对于需提取的物证,应尽快提取,防止物证遗失、被盗或破坏等。其二,划定了保护范围,并对当事人宣布了有关现场保护要求之后,当事人仍寻找借口破坏现场,对火调人员的劝阻置之不理、我行我素,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对此,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肇事者,同时加大对破坏火灾现场典型案例的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执法环境;其三,使用警戒线设置明显的保护区域,警戒线不但使保护范围一清二楚,而且,通过警戒线的警示可以给火灾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便于火灾现场保护和调查。

(二)不断引导灭火人员牢固树立保护火灾现场的意识,在灭火行动中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灭火人员是扑救行动的主体,其行为是现场保护的关键。灭火人员在射水时尽量使水流对准着火物,避免水流直接喷射到墙壁或其它物体上,以免冲刷掉墙壁或物体上的烟熏痕迹,或使墙面爆裂。对于某些现金、帐目、表册、重要文件的碳化残体等,不要用强水流直射,宜采用弱水流或喷雾水扑救。对易倒塌的物体,射水时要掌握好角度,避免水流冲倒物体。在向地面塌落层射水时,射水压力及强度要适度,尽量保持地面灰烬塌落层次。灭火时尽量不要翻动火场堆放的东西。抢救物资时要注意记清堆放的位置、层次、数量、状态等,并且将重点部位抢救出来的东西与其它部位抢救的东西分开存放,以利现场的复原。灭火时不要随意倾泻灭火剂,特别是化学灭火剂,以利于现场某些微量化学物证的提取和鉴定。如果不是特别需要,不要采取破拆或变动物品位置的行动,特别是对于可能是起火部位的地方,尽可能不拆散已烧毁的结构、构件、设备和残留物,保持燃烧后物体的自然状态。

(三)协调各方力量、处理好现场保护与前线救援的关系。

发生火灾时,在火场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根据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线,并对参与灭火人员进行工作安排与分工。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之间,战斗员与战斗员之间,都要顾全大局,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在火场指挥员的统一领导下,完成各自分工的任务。同时,还要禁止与灭火无关的人员在火场附近围观、徘徊,并应指定专人保护现场,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该处,防止起火点被火灾肇事者或其他人员破坏。

(四)全面推行“防消连勤”模式,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保护。

建立健全火场联动机制,实行灭火、火调力量同步调度。接到火灾报警后,在调集灭火力量的同时,采取同步调度的方式,通知辖区消防部门火调人员以及当地公安派出所迅速到达现场,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实施现场保护。

(五)严肃勘验纪律、严格履行保护程序。

现场勘查过程要尽量避免对现场痕迹、物证的破坏。火灾现场勘查时,所有人员不得携带与现场勘验无关的物品进入现场,严禁在火灾现场内做与火灾调查无关的事情,特别应严禁所有人员在现场吸烟。勘验过程中使用的帽套、鞋套和其他包装物,以及用过的矿泉水瓶等,应集中处理,严禁随地丢弃。中介机构的有关鉴定人员需要进入现场收集证据的,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或火灾调查组负责人的同意,避免痕迹物证被破坏,以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

总之,火灾现场保护是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的基础。所以,只有及时、严密、妥善地把现场保护好,为火灾调查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现场勘查人员才有可能快速、全面、准确地发现、提取火灾遗留下来的痕迹物证,力争使得火灾事故定性准确、证据充分。

[1]张泽江,梅秀娟.古建筑消防[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2]杨在塘.电气火灾原因调查与鉴别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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