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工程量纠纷问题探讨

2014-04-15 14:31付斌斌张晓兵杨唯欢
江苏建材 2014年1期
关键词:发包方承包商工程量

付斌斌,张晓兵,杨唯欢

(1.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 安阳,455000;2.安阳师范学院 建筑工程学院,河南 安阳,455000)

施工合同中工程量纠纷问题探讨

付斌斌1,张晓兵2,杨唯欢2

(1.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 安阳,455000;2.安阳师范学院 建筑工程学院,河南 安阳,455000)

文章介绍工程量纠纷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原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已有的工程判例提出解决工程量纠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为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施工合同;工程量;纠纷

0 引言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是合同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主要依据,由于工程数量原因引发的纠纷占有相当大比例,尤其是我国目前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模式下,承发包双方可采用不同规则计算工程量,合同结算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如何认定工程量是解决此类纠纷案件的重点。与本问题相关的已有研究主要是网络论坛中的一些零碎观点,鲜有深入系统研究,本文通过全面分析引发工程量纠纷的主要原因,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惯例,提出解决各类工程量纠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 工程量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工程量纠纷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对于工程量的变化数量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而产生的纠纷[1]。在工程实践中引发工程量纠纷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未经签证事实已完成引发的工程量纠纷

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的确认为依据,工程师的确认以签证为依据,也就是说只有工程师对于已完工程进行签证,建设单位才会支付这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但是在施工过程中,有时发包人会避开监理直接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某项工程的修建或某一部位的变更。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充书面资料,发包人置之不理,承包人为了不与发包人关系恶化,采取忍让的态度。这种做法虽然可使工程顺利施工,但后来结算时发包方可能会以没有签证为由拒付相应工程款,从而引发纠纷。

1.2 工程变更引发的工程量纠纷

1.3 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引发的工程量纠纷

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增了项目特征这一术语,即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准确描述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确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清单编制人员良莠不齐,有时会出现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甚至是描述错误,这样双方在计算工程量以及选择综合单价时,对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不同清单项目很难作出准确区分,容易引发纠纷。

1.4 隐蔽工程引发的工程量纠纷

隐蔽工程在工程中大量存在,而且一旦隐蔽工程被覆盖,则很难再判定内部的具体情况。因此隐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处理程序,对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一般需要优先于主体工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8条规定,承包商在隐蔽工程覆盖隐蔽前必须书面形式通知发包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商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而在工程实践中,有些承包商和发包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最后在工程结算的时候对于隐蔽工程的工程量产生争议。

1.5 漏算、错算工程量引起的工程量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前,工程招标过程中发包方往往只提供给投标方施工图纸和说明,且留给的投标时间比较短,承包方没有足够的时间根据施工图纸精确计算工程量,更多是凭借经验结合图纸来估算工程量,这就很容易造成工程量的漏算和错算。此外鉴于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环境,部分承包商在投标时为了获得工程故意将某些子项价格压得很低,希望通过较低的总价获得中标机会,在中标之后再通过签证、洽谈等方式根据实际工程量向发包商提出索赔,这种在投标阶段故意或过失漏算和错算的工程量在施工中就会引起争议。而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发包人漏算、错算工程量需要通过工程变更来纠正,双方确认变更工程量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如果双方没有按照严格的变更程序,结算时也会产生工程量纠纷。

1.6 无效施工合同引起的工程量纠纷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签订施工合同操作存在很多漏洞,据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判定方法。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仍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其工程量的认定关系到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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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量纠纷的解决方法

解决工程量纠纷主要就是确认以下几方面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双方采取的是何种施工合同类型、所争议的工程量是否真实存在、争议部分的工程量数量、双方的工程量风险分配原则、争议工程量是否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争议工程量的价款认定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惯例提出解决以上几类工程量纠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1 未经签证事实已完成引发工程量纠纷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2]。”根据此条的规定,如果发包方不承认工程量变化的事实,承包人虽然没有工程量变更的签证等证明文件,但如果承包人能够提供如双方往来记录、函件等材料,证明工程量变化系出于发包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变化的依据。例如:外墙面原来设计是用浅黄色的,承包人做好后,发包人认为浅黄色不好看,要换成卡其色。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应当要发包方出具变更签证。若发包方不同意,则承包方应把做好的浅黄色有关证据拍摄下来或用其他方式留个证据,出现纠纷后,这些浅黄色的工程量法院是会认定的。

2.2 工程变更引发工程量纠纷的处理

设计变更是工程变更引发工程量纠纷的最主要原因,以设计变更为例分析工程量的认定。设计变更产生工程量争议后,应根据双方选择的合同类型,确定工程量风险归属。要解决该争议,首先要以现场签证或者谈判、会议记录等其他书面证据来判断工程量变化的真实性。根据举证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承包商要求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款,应当由承包商提供证据证明发生工程量,如果承包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工程量增加真实存在,则由承包商承担证明不利的风险。其次应当通过签证和其他证据来认定工程量的多少。这部分主要是审查工程量变更的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了工程量变更就应当产生相关的现场签证,以此来判断工程量的多少。如果缺少相关签证,无法判断工程量的多少,按照证据规则由承担证明责任一方承担证明不利的风险;最后应当以合同文本为依据判断工程量变更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以此来判断责任的归属[3]。

2.3 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引发工程量纠纷的处理

在清单计价模式下,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以及工程量的计算均由发包方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分析表构成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发包方对项目清单特征描述不完整或者错误时,承包方只能据此来套用定额子目,导致综合单价组价错误。出现此类情况责任在发包方,一般将在施工过程中演变为工程变更,按照工程变更的原则和程序处理[4];如果发包方没有实施工程变更,则应按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计量和结算。

2.4 隐蔽工程引发工程量纠纷的处理

由于隐蔽工程的隐蔽性特点,为保证工程质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国《合同法》第278条规定了承包商在覆盖隐蔽工程之前必须及时书面形式通知发包商检查验收,为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赋予了承包商可以顺延因为发包商未及时检查验收的工期,并可以要求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包商不得自行检查隐蔽该部分工程,如果承包商自行进行检查,原则上违反了承包商的义务,应当向发包商承担责任。但并不是说承包商违反规定自行检查覆盖后的隐蔽工程就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定,从我国已有的判决来看,这部分工程量争议一般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来认定。

如果承包商没有通知发包商检查验收,根据工程量按实结算的原则和证据原则,如该部分隐蔽工程在现场已经无法看出,而承包商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量的存在,则该部分隐蔽工程就得不到认定。如果该部分隐蔽工程能够在现场核实或者有现场签证等书面文件证明其发生,应该认定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

2.5 工程量漏算、错算引发工程量纠纷的处理

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承担工程量的风险,因承包商漏算、错算产生工程量争议时的工程量认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一般工程量变化程度在合同中有规定,如果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在该范围内应当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这部分工程量应由承包商来承担。此类纠纷还应分析导致工程量漏算、错算产生的责任在哪一方。如果发包商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深度不够,致使承包商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错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发包商来承担该部分工程量的费用;如果是因为承包商自身原因,如其造价人员技术问题错算、漏算了工程量或者在投标过程中没有认真复核工程量,应当由承包商承担该部分工程量的费用。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发包商承担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商根据施工图纸进行工程量的计算,而承包商根据发包商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这种情况下出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一般应由发包商承担其风险,可以根据工程变更对漏算、错算部分工程量进行认定和工程价款的调整[5],变更部分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认定。

2.6 无效合同引发工程量纠纷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所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承包商将人力和物力已经投入到工程当中,无法进行返还原物只能对工程进行折价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值取决于工程是否验收合格: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可以参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以后验收合格的仍然可以参照原合同价格支付;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则不予支持按照原合同价格支付。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效合同中工程量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原来的规定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对于工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等导致工程量变化的情况按照有效合同的规定来进行认定。如果工程没有经过验收合格,而且经过鉴定也没有修复合格的可能,则这部分工程由承包商自己承担损失,不进行工程量的计算。

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3款的规定,与上述合同无效情况处理方法相同:主要看该工程是否能够经过修复验收合格,如果经过修复还是无法验收合格,发包商不需要支付价款;如果经过修复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方法计算工程价款。

3 结语

工程量是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因素,建筑工程产品的特点造成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变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则通过各种规定对于现场施工的工程量变化进行管理,以减少因工程量变化而产生的争议。但目前我国的工程管理水平较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承发包双方为追求经济利益不按照工程的特点选择结算方式和计价方式,给工程量纠纷创造了众多条件。本文通过分析工程量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解决工程量纠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希望能够给此类案件处理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1]张庆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与处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EB/OL].http: //www.chinaacc.com/new/63/74/2004/10/ad045361 111520140021284.htm,2004-10-25.

[3]吴书安,朱安峰.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J].建筑经济,2007,(11):95-98.

[4]唐海荣,尹贻林,侯春梅,等.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导致结算纠纷的预控措施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2,26(5):66-69.

[5]孙玉红.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变更风险分析[J].建筑经济,2006,(7):219-221.

In this thesis,the major reasons why the disputes in the construction happen are analyzed.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recognizing and affirming the quantities disputes are found out to guide us in confirmation of the quantities in related cases.

construction contract;quantities;disputes

付斌斌(1987-),男,助工,二级建造师,研究方向施工管理。

荣安)(

2013-11-22)

2013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310479086);2013年安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ASCX/2013-Z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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