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个税起征点的合理规划

2011-07-21 03:02袁鹏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6期
关键词:起征点个税物价

袁鹏

我国的税收收入已持续高速地增长了15年,税收的收入占GDP中的比重已经迅速地提升。按照目前我国的税收收入格局,现阶段实施的结构性减税目标应该是锁定为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这两个税种上。

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指数化

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时应该充分地考虑居民收入的水平以及物价上涨各类因素,应按照居民消费的支出实际情况进行实时的调整,也就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指数化。

1.个税起征点的指数化所需考虑的问题

(1)工资以及薪金等收入的水平变动

个税的起征点应该考虑居民工资和薪金这类收入水平的相关变动。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了2011年第一季度的经济运行的数据,其中一季度的国内生产的总值达到96311亿元,按可比的价格来计算,同比增长了9.7%,环比增长了2.1%。这份数据同时显示,在“十一五”期间,全国是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从原来“十五”期末17853元钱,增长为2009年31622元,年均是增长了15.4%。在抵消了物价的增长因素后,企业的人均工资是增长了17853元/年,有12.4%增长率。所以工资和薪金是在规划起征点时首要考虑的问题。

(2)物价的上涨

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同时还需分析和物价有关的数据,考虑到居民经济的承受能力。从2007年的9月开始,我国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CPI)在11个月内呈现节节攀升的趋势,在2008年的8月后物价才开始回落,消费价格的指数开始趋缓,呈现前高后低的趋势,但是仍同比上涨了5.9%、增长1.1个百分点。最新的公布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的一季度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了5.0%,3月份同比上涨了5.4%,创了32个月的新高。总体来看,生活资料大幅的上涨增加了老百姓生活的成本,物价的涨幅较高,少稽纳的税款远远无法补偿其物价上涨部分。所以,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标准应该适当的进行调整。

(3)我国财政承受的能力

此次个税的起征点如果调整为3000元后,国家的财政将随之减少收入的250亿~300亿元。但这是相对的,我国财政在总体上是增收的。我国的经济总体是向上的,在向上过程中的税收应该是呈增长趋势的。

2.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测算

个税的起征点进行指数化可借鉴美国做法。美国现行的办法是:以制定的税法其年度1992年个人的扣除额2000美元做为基准,以后将每年CPI超过了1992年的CPI百分比做为增加量,两者相乘就得出了本年需要增加的进行抵扣的额度。假设美国2010年CPI超过了1992年的50%,那么当年可税前进行扣除的数额就是3000美元(公式2000+2000×50%)。到了2011年,这项扣除的额度已达到3400美元。只有把个税的起征点和居民的收入变化、通胀各类的因素挂钩,依照消费价格的指数涨落情况,才能确定出应纳税的所得额中适用的税率以及纳税的扣除额,实施不同的年度浮动个税的起征点制度,才能实现真正的税负公平。个税的起征点确定应该具有一定前瞻性。有的专家建议每年应根据CPI相关的变化进而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这个方法不适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可根据一定周期进而制定个税的起征点,确保每个周期里个税的相关稳定性并且动态的演进。假设一个周期是5年,且尽量和国家的5年规划周期相协调,以几何的平均法所计算出的未来5年个税的起征点。以上述提到的美国个税公式进而计算得到2008年的起征点是3155.37元,以此为基数,则确定了未来5年里这个周期个税的起征点是:A×CPI(A是基期的起征点,CPI是每年预测的数值)=3155.37×CPI=3307.28(元)。为了计算的方便,可选取整数是3300元做为个税的起征点。这时可发现将3300元做为个税的起征点并没有将工薪的阶层全包括进去,而是针对收入较高的阶层,这样就能更加体现税收公平性以及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二、起征点的确定需要考虑地区差异

按照国家统计局2006年对全国和北京、黑龙江、上海、河北、江西、广东等地区的居民人均的年收入以及支出的统计,可看出我国的地区间其经济发展差异较大且贫富不均,各地物价的指数、生活的成本都各不相同。假如全国的起征点是统一的,如果定得偏高,那么对财力弱省市的财政收入就有较大的影响;定得低,那么广东、上海、北京的工薪阶层除了日常的开销再缴税,每个月下来就会接近“月光族”了。目前在许多地方在实行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试点,这反映出了改进此状况的相关愿望。起征点可按各地的居民消费的水平进行划分,按照具有代表性的省份以及代表性的城市来测算个税的起征点。同时,沿海的地区可上浮20%,而在另一些的地区可下浮20%。为鼓励中西部的发展,可给予一些优惠的政策,适当的提高个税的起征点。这种分地区地划定出个税的起征点方式相对来说是较为理想化的,在实施时需加强其中的监管力度,避免出现漏税的情况。

三、以家庭作为单位来确定个税起征点

我国是用总收入除去固定扣除的部分来作为个税的纳税所得额,但是这个标准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考虑到其纳税人赡养的人口负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负担。发达的国家早已经建立起比较系统化以及人性化的合理个税制度。比如美国,常规的个税起征点是随着纳税人的申报状态、家庭的结构和个人的情况不同而改变的;法国的个税起征点是扣除个人生计的所需,并对于结婚前和结婚后、生孩子以及未生孩子的纳税人实行了不同扣除的标准。笔者认为,个税的纳税单位需要以家庭为单位,这样才能更符合横向的公平原则,也就是说可根据家庭的不同情况,计算个税的起征点。比如对于老年人的个人所得就应实施减免税,对于那些抚养没有生活能力儿童的纳税人需要增加基本的扣除额。

四、按照年收入来征收个人的所得税

全球大部分的国家以及地区要实行按个人的年收入来征收所得税,而我国是实行按照月收入来征收。因为月收入是有波动的,按照每月收入额界定高收入以及中低收入是很不合理的。假设某人每月的薪金收入是1800元,当月发放其季度的奖金为500元,那么当月的总收入就会超过起征点,需要进行缴税,但从月均的收入来看实际上并没超过起征点,按照月征收就无法合理地解决这类问题。计征的期限越长,就越有利于避免所得的不均衡而产生的税负不公,同时为和国际的税收衔接,可实行按照年度来征收,分期进行缴纳税款。

结论: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和每个国民以及国家的经济息息相关的,如何合理规划其起征点,需要在借鉴国外的基础上,寻找到适合我国自身的税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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