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水轮发电机设备反索赔初探

2004-01-12 06:45宋刚发
中国三峡建设 2004年5期
关键词:索赔

宋刚发

摘要:在进口水轮机组设备合同的执行中,业主对承包商的反索赔对合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反索赔的内容、程序和措施,指出了反索赔的难点,并专门提出了缺陷设备的索赔处理方式。

关键词:索赔;反索赔;进口水轮发电机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B

l 概述

在国际招标工程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对于业主还是承包商,合同管理均处于工程核心地位,而索赔及其处理又构成了合同管理(或合同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索赔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受损方有权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从合同管理角度理解,索赔应是双向的,即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但在习惯上.将承包商要求业主赔偿称“索赔”(Claims),而将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Counter Claims)。

实践证明,在进口水轮发电机机组设备的合同执行中,与外方进行索赔谈判时,有时因合同的漏洞、或没有充分的证据使反索赔金额大打折扣,企业在经济上受到极大损失。所以, 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讨论。

2 反索赔内容

2.1 设备供货滞后

设备供货滞后包括: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供货;承包商提供的通关单证不合要求,使通关时间延长,设备超过合同规定时间到达工地:或货物虽到工地,但存在设备缺 陷,需现场处理后才能进行安装,使设备投入运行的时间延迟等。这都属设备供货滞后,即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

实际工作中,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供货是最常见的承包商违约事件。

2.2 设备制造缺陷

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设备本身制造缺陷。如:设备尺寸、光洁度、不平整度、同心度等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或电气元件电气指标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或设备防腐不合格;或设备的材质、设备焊接有缺陷等。

2.3 设备包装或运输造成的设备损伤

因承包商的包装方式不正确造成设备损伤或受雨水、海水的侵蚀,或运输中的碰撞引起设备的损伤。

2.4 技术资料提供滞后

技术资料未按合同时间提供。如:安装图纸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从而影响安装、调试工期。

2.5 现场技术指导错误

在现场指导设备安装的承包商技术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技术工艺不熟练,造成没备安装工作的重复或设备验收重复或设备的损伤。

2.6 承包商设计错误

承包商设计存在错误、遗漏、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尽管这些文件取得厂业主同意或批准,但承包商迹应自费修正这些因设计造成设备缺陷和其带来的设备问题。

2.7 设备部件不满足互换性

承包商提供的合同设备(含专用工具)的相同部件,其尺寸和公差不同,不能保证各设备部件之间的互换性。这将给后期机组检修和备品订货带来困难。

2.8 缺陷通知期(质量保证期)内设备潜在缺陷

是指由于承包商在设计、制造或技术指导上的疏忽而造成的机组在正常工况下运行时出现的稳定问题及其引起的设备缺陷。

2.9 水轮发电机效率达不到合同要求

机组实际额定或加权平均效率低于合同规定的额定或加权平均效率保证值。

3 反索赔程序

3.1 索赔事件的确定

从设备通关后到设备在质保期内,当发现设备缺陷后应及时召开有关方面参加的缺陷分析会,以书面形式确定缺陷的性质(明显缺陷除外)。

3.2 提交索赔通知书

当明确设备缺陷或情况后,应尽快向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书。有关缺陷通知期限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满前发出。承包商收到索赔通知书28天内(或合同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则应理解为承包商已接受该索赔要求。

3.3 做好索赔事件的同期记录

同期记录(Contemporary Records)是指从设备到货滞后、或设备缺陷发现、或设备不满足合同要求运行开始到上述事件结束时的同时期相关的到货通知、报关单证、会议纪要、备忘录、来往信件、邮件、传真、照片、录像、开箱报告、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安装工序转序单、质量控制报告、不一致报告、缺陷处理的技术核定单等资料。

业主应随时记录并保持有关索赔的同期记录。当设备进人海关和通关时发现设备外包装有损伤,应及时记录并要参加验收的承包商人员签字确认。设备在保税库或在安装现场开箱时,发现设备外观有缺陷时,应将实情记录在开箱报告中,并要参加验收的承包商人员签字确认。

当设备在安装中发现设备制造缺陷,应及时让卖方现场技术指导人员在设备不一致报告(NCR)或在质量控制报告(QCR)上签字确认,以明确设备缺陷责任。

3.4 同期记录的核实

索赔人员应及时对同期记录进行核实。核实记录是否真实、及时、完整。必要时应需承包商确认。实践证明,在与外方进行索赔谈判时常因同期记录数据不准确或不完整,使得索赔谈判质量和效率降低。

3.5 提交索赔报告及提交最终详细索赔报告

业主在了解导致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或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尽快发出索赔通知。之后,应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通知说明细节),说明索赔提出的根据或延长缺陷通知期限依据,并附以完整的证明报告。

索赔报告中索赔费用内容有:供货滞后索赔额、缺陷处理索赔额、外方现场技术指导错误造成费用、保质期内设备潜在缺陷处理费用及计算公式。

供货滞后索赔额计算较容易,因为一般合同中都明文规定设备滞后每时段的罚金计算方法及标准。

依据同期记录中设备修复全过程资源投入详细记录的资源投入数量.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含管理费、利润和税金)或在卖买方双约定修复设备单价及费率,计算设备修复费用,并计算因修复而迟交设备的罚金(若有对于期影响的索赔规定,也应计入)。

按照FIDlC条款的规定,索赔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要求对某一事件进行索赔,则在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的28以内.将要求索赔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过工程师。一方面将索赔意向通过工程师,另一方面要从索赔事件发生后至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期间认真做好同期记录。在索赔通知发出28天以内,再向工程师递交一份详细报告,说明要索赔的款额和提出索赔的依据。在引起索赔事件结束后的28天之内,向工程师递交一份最终的详细报告,提出累计索赔的总额和所有可以作为索赔依据的资料。

4索赔事件解决

4.1 友好协商

4.1.1 解决方式

通过平等、协商、互让的原则来解决。这种解决方式最利于双方的利益和后期的合作。FIDIC99年新版(黄皮书)特别强调友好协商解决争端。

4.1.2 由争端裁决委员会(简称DAB)裁决。

由争端裁决委员会解决争端。

4.1.3 国际仲裁

未能由争端裁决委员会解决的争端,应由国际仲裁机构最终裁决。但这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方式。

5 反索赔难点

5.1 缺陷项目及缺陷处理投入的确认

设备缺陷发生后,现场的承包商技术人员一般不轻易在设备缺陷报告上签字确认,因承包商的现场技术人员只负责技术指导,对涉及到索赔问题大都采取回避的态度。而承包商工地总代表对较大的缺陷项目,常常需向总部汇报,也不能在现场做主。

对缺陷项目的确认而言,没备处理投入资源的确认的难度更大。在进门机组设备缺陷处理中,承包商对设备缺陷处理项目,决大部分又是委托中方人员宋处理。但是,在设备缺陷所投入资源的数量上分歧较大,即使工程师在缺陷投入单上签字认可,承包商也不轻易在设备缺陷处理投入早上签字确认。

在某些情况下,一些缺陷的产生即可能是因为承包商的制造工艺不当,也可能是安装中的不当引起。当缺陷原因属于制造工艺和安装工艺之间的灰色领域时,很容易产生争议。

5.2 索赔基础单价的确定

若合同中没有规定计日工单价或没有规定设备缺陷修复用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内容.索赔基础单价的确定是在合同索赔谈判中又是一大难点。承包商总是认为对方提出的单价偏高,他们认为处理设备缺陷的人工费应与中国国内劳务价格一样。但是水轮发电机的缺陷修复不是简单的劳动,特别是机械的精加工、电气设备的修理与调试,都含较高的技术成分,不能等同简单劳动。在这点上与承包商常常存在分歧。

5.3 同期记录的完整性

同期记录是合同索赔的重要证据。同期记录是涉及企业内各相关专业、相关部门,并应不间断地共同来完成的工作。长期以来,大型国营企业内专业部门多,索赔职责不明确,导致索赔的同期记录无法保证记录的完整性。

5.4 设备性能不满足合同规定的保证值的确定

水轮机和发电机的效率是指在额定工况下,测量流过转轮的流量,按发电机输出的功率来换算机组的效率。但流过转轮水的流量测量较为困难,按照我国常用的差压法或超声波法测量流量与承包商测量(热力法)数据之间的差距,可能会引起争论。又如:导叶漏水量的测定,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测量手段来进行准确测定。

反索赔不仅要具备—定的条件,而且还要做到有理、有据、合法,首先是合法。反索赔必须符合所签订的有效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规定。因为有效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它是确定反索赔能否成立的标准。二是有据。既要有具体的事实依据。在合同执行开始就注意主动收集合有关索赔的各种证据和同期记录,并做到事实求实,这些资料应经得起对方的仔细推敲和检查,这样有利以后索赔工作顺利进行。三是有理,在从设备催货到设备缺陷索赔中,首先业主应与承包商及时通告情况,其次进行早期警告,第三是发送索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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